背景
2003年2月《育嬰員國家職業標準》、《育嬰員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正式頒布。提出了科學育嬰的理念和知識體系以及訓練方法,突出了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並從育嬰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知識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標準化”的要求,首次將從事0-3歲嬰兒護理和教育的人員作為一種社會職業來認定,為了保證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全面推出國家育嬰師(員)職業就業準入制度。形成了科學、規範的育嬰職業資格培訓鑑定認證體系。
通過系統的專業培訓,可以使準備就業、擇業的人員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使已經在職人員充實知識、提高技能和綜合素質,在日益規範、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中實現個人價值,實現育嬰職業社會化、服務職業化,促進我國早期教育市場的發展。
考試要求
考試等級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
育嬰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
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高級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培訓要求
(1) 培訓期限: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確定。晉級培訓期限:育嬰員不少於80標準學時;育嬰師不少於100標準學時;高級育嬰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
(2)培訓教師:培訓育嬰員、育嬰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育嬰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育嬰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 培訓場地設備:理論培訓場地應具有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並配備投影儀、電視機及播放設備。實際操作培訓場所應具有40平方米和相關育嬰設備(嬰兒床、洗滌用具、嬰兒食品配製及消毒用具、玩具、圖書、掛圖、手工製作教材及工具等)。
考試申報要求
(1) 適用對象: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2) 申報條件
※育嬰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經本職業育嬰員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②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育嬰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職業育嬰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育嬰師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②取得本職業育嬰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③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④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級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高級育嬰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職業育嬰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育嬰師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②取得本職業育嬰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③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④取得本職業育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大專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3)鑑定方式:本職業採用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考試內容和形式各個省份不一致,可諮詢當地培訓機構。
(4)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 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考評人員;技能操作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5,且不少於3名考評員。
(5)鑑定時間:理論知識考試為90分鐘,技能操作考核採取抽籤方式,每人操作四個工作內容。
職業資格證書
(1) 頒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 證書顯示信息:持證人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發證日期、證書編號、身份證號碼、職業工種及等級、理論知識考核成績、操作技能考核成績、評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