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肥東縣縣農機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農機行業的管理機構、受縣政府委託,行使農機行業的行政管理(包括執法)職能,接受縣農業委員會的領導和管理。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機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有關全縣農機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的工作。
2、負責農機產品零配件質量認證和監督,負責組織農機產品適用性試驗,開展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同時負責農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以及農機人才培訓。
3、負責農機運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機安全教育;負責農機維修、零配件供應、服務組織的行業管理;指導農機技術、農機交易市場建設,
4、負責組織指導農機行業服務網路建設、農機化會計和統計工作,發布農機行業有關信息;指導農業工程及農田機械化生產。
5、負責農機行業爭取項目資金的立項申請和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承辦縣政府和省、市農機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機局內設六個股室。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直屬各單位的關係,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擬定全縣農機方面的有關規章、制度、標準;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文秘處理,檔案、機要信訪、調研、信息及行政後勤工作;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縣局直屬單位以及鄉鎮站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聘工作;負責辦理離休、退休、退職及做好關心老幹部工作;負責全縣農機人員安置、調配、任免、工資福利調整和在職人員培訓、崗位責任制考核與獎懲工作。
3、農機管理科
負責參與制定全縣農機機務、油料、節能、生產、管理、農機化項目申報等有關規章實施和監督,指導縣農機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及農田標準化生產。負責全縣農機化作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機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全縣農機產品的市場管理;指導全縣農機交易市場建設;負責全縣農機統計和農機信息網路建設;研究制訂有關全縣農機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其它部門的業務工作。
4、財務科
負責行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預算外收入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農機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農機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直屬和鄉鎮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制定農機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工作。
5、經營辦公室(對外名稱:農機化服務中心)
為縣局巨觀監督轄管所屬企業的經營活動,協調企業生產經營關係,溝通提供經濟信息服務;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聯合收割機到外地跨區作業和引進外省、市聯合收割機到我縣作業等中介服務工作。
6、紀檢(監察)室
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直屬事業機構
縣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縣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為正股級事業單位,是縣農機局主管農機培訓工作的管理機構;系經市教委批准的成人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主要職責:
參與制訂全縣農機人員培訓規劃,拖拉機、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聯合收割機和其它類型的農業機械的使用、修理、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技術人員的培訓,組織考核簽發結業證書。負責向上級農機管理、監理機關報送培訓的教學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負責建立和管理農機人員培訓檔案、學校財務、資產管理等。
縣農機推廣站為正股級事業單位,是縣農機局主管全縣農機推廣工作的管理機構。
主要職責:
參與制定本縣轄區內的農機化技術推廣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級農機推廣機構,民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機技術人員的推廣活動,承擔同級農機主管部門和上級推廣機構下達的農機化推廣任務,對農業機械及技術進行試驗示範、研究開發、組織配套、形成可直接用於生產的農機生產技術,提供農機化技術、機具、信息服務,組織農機化技術的專業培訓;擔負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縣農機監理站為正股級事業單位,是縣農機局主管全縣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管理機構。
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轄區內各有機單位和有機戶貫徹安全生產的各項法規、法令、條例、辦法的執行情況;
(2)組織農業機械駕駛員技術考核、辦理農業機械入戶、異動、轉籍、封存、報廢、安全技術檢驗以及發放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和駕駛證,辦理年度檢審手續;
(3)負責農機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工作;
(4)負責監理裝備及考核場地的建設和管理;
(5)負責向上級農機監理機關報送事故報表;
(6)建立和管理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及事故檔案和檔案檔案及監理費的收支和財務管理。
(7)根據《安徽省農業機械機械化促進條例》規定,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縣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分站為正股級事業單位,是縣農機局主管全縣農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主要職責:
(1)根據全省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年度計畫,編制和上報肥東縣年度鑑定計畫和統計報表,制定本縣職業技能鑑定時間表;申報核發農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以便我縣民眾持有全國統一的資格證書在本地或外出務工服務。
(2)負責組織本縣內農機行業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站組織的高級工的職業培訓和鑑定。
(3)負責本縣內農機行業中級工及以下工種的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的考務工作。
(4)承擔省局及職業技能鑑定站安排或委託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