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一般而言,股票銷售方式有兩類:自銷和委託承銷。
(1)自銷方式。股票發行的自銷方式,指發行公司自己直接將股票銷售給認購者。這種銷售方式可由發行公司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並可以節省發行費用;但往往籌資時間長,發行公司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並需要發行公司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和實力。
(2)承銷方式。股票發行的承銷方式,指發行公司將股票銷售業務委託給證券經營機構代理。這種銷售方式是發行股票所普遍採用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定,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承銷又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具體辦法。所謂代銷,是證券經營機構僅替發行公司代售股票,並由此獲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擔股款未募足的風險。所謂包銷,是根據承銷協定商定的價格,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全部購進發行公司公開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後以較高的價格出售給社會上的認購者。對發行公司來說,代銷的費用雖不高,但要承擔股款未募足的風險;包銷的辦法可及時籌足資本,免於承擔發行風險(股款未募足的風險由承銷商承擔),但股票以較低的價格售給承銷商會損失部分溢價。
參考文獻
1 傅太平,顏剩勇主編.財務管理.湘潭大學出版社,2011.01.
2 中國專業碩士命題研究中心,上海金程教育金融碩士教研組編.金融碩士(MF)輔導.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