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是 王東光編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圖書信息

作 者: 王東光
叢 書 名:經濟法文庫(商法系列)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171219出版時間:2010-05-01版 次:1頁 數:284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既要進得去,又要出得來”,這不僅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資本最佳化配置的必然要求,股東退出法律制度正是資本之“出”的制度安排。《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首先闡述了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的構建準則,即股東退出法律制度是在人合與資合、股東權益與債權人權益、公平與效率、公司自治與國家強制等幾組矛盾中尋求平衡的結果。在此基礎上,《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研究》根據股東在退出過程中的意願,分別從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兩個方面闡述了股東退出的具體路徑。

作者簡介

王東光,1978年出生於東北小城,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現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從事商法學、經濟法學研究工作,在《清華法學》、《甘肅政法學院學報》、《證券市場導報》、《民商法論叢》、《商事法論集》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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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第一章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基本概念及認識
第二節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的功能
第三節 股東退出公司的基本形式
第二章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在矛盾中尋求平衡
第一節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與公司特性——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矛盾與平衡
第二節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與公司資本制度——股東權益保護與債權人權益保護的矛盾與平衡
第三節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的價值選擇——公平與效率的矛盾與平衡
第四節 股東退出法律制度的規範選擇——公司自治與國家強制的矛盾與平衡
第三章 股東因股權轉讓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
第二節 股權轉讓的限制措施
第三節 股權轉讓的效力解析
第四節 股權轉讓中的特殊問題
第四章 股東因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股份收買請求權基本原理
第二節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原因事實
第三節 股份收買的公平價格
第四節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程式
第五節 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的批判與重構
第五章 股東因申請公司司法解散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公司僵局及其司法干預
第二節 司法解散的功能與條件
第三節 司法解散的程式
第六章 股東因股份被強制註銷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股份強制註銷的基礎
第二節 股份強制註銷的條件
第三節 補償條款的效力
第四節 強制註銷決議的效力
第五節 我國股份強制註銷制度的構建
第七章 股東因擠出式合併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擠出式合併的立法考察
第二節 擠出式合併的類型及特徵
第三節 擠出式合併的正當性爭論
第四節 擠出式合併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章 股東因被強制排除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各國強制排除少數股東的立法概述
第二節 排除少數股東制度背景揭示
第三節 強制排除少數股東的適用條件
第四節 排除少數股東的法律基礎
第五節 被排除股東的補償
第六節 我國引進強制排除制度的構想
第九章 股東因崗位股的強制轉讓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崗位股的解釋
第二節 崗位股的強制轉讓
第三節 德國的崗位股實踐與規範
第四節 我國的崗位股實踐與規範
第十章 股東因股權的強制執行而退出公司
第一節 股權強制執行的條件
第二節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第三節 特殊股權的強制執行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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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改革開放三十餘年來的經濟法制狀況,可以用“突飛猛進”這幾個字來形容。僅從經濟立法來看,在完善巨觀調控方面,制定了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所得稅法、價格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鞏固了國家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為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保證國民經濟健康運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在確立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的形成。
然而應該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制體系還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我們還有許多東西不熟悉,不清楚,觀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對未來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們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顯滯後,執法、司法都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十餘年的經濟法研究呈現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良好局面,各種學術觀點和派別不斷湧現。但總體來說,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還相當薄弱,部門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統。實踐需要我們回答和解釋眾多的疑難困惑,需要我們投入精力進行艱苦的研究和知識理論的創新。
在政府不斷介入經濟生活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思考一些非常嚴肅的問題: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據究竟是什麼?介入的深度與廣度有沒有邊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導市場”?我們應如何運用法律制度駕馭市場經濟?
在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過程中,我們不能不認真研究這樣一些問題:國有的資本究竟應當由誰具體掌握和操作?投資者是否應與監管者實行分離?國有企業應當覆蓋哪些領域和行業,應通過怎樣的途徑實現合併和集中?如何使國有企業既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又不影響市場的競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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