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清算責任的本質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清算責任作為一種法律責任,是以現行法律規定的標準為依據給予某些行為以否定性的評價。“從法律範疇的邏輯關係上看,典型意義的法律責任(即違法責任或違約責任),總是與行為的內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聯結在一起的”。即應從負有清算義務股東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作出評價,只有符合主客觀兩個方面的要求時,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才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在此意義上,法律責任就是直接有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既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清算責任作為一種法律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責任,“清算責任是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企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責任的來源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所以,如有違反,就應當直接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直接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股東的清算責任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向特定成員分配的法律上的負擔,“在此意義上,法律責任就是一種糾惡或糾錯機制”。積極的、及時的恢復受到破壞的社會關係和法律秩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清算責任既是法定責任,又是行為責任。股東清算責任的產生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間內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或者未及時開始清算,是對清算義務的違反。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清算責任既是法定責任,又是行為責任。
股東清算責任的法律意義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確定,有助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的情況下,明確自己的法定義務與責任,及時地進行公司清算,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辦理公司註銷手續,使公司有序地退出市場。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的最根本目的是終止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人格,對股東而言,意味著股東一次投資的結束。隨著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停止和法律人格的終止,股東會對自己的投資進行審視,了解自己能否從公司清理後的剩餘財產中收回初始投資,能否從公司剩餘財產分配中獲得額外盈利。但是,在對公司盈利的分配、公司經營虧損的承擔以及清算過程中的義務履行等方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從各自的利益出發,有時會在股東之間引發難以調和的不同意見。由於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規定的不甚明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過程中,對於清算組的組織或者是清算組成員的安排,甚至於是清算控制權的掌握等方面仍會出現較大的爭議,成為公司僵局的延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則可以解決在清算階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各自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問題,規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責任體系,以法律的形式彌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意見分歧,避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行約定的隨意性,還可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供獲得法律救濟的依據。一旦義務與責任明確,公司的清算工作就可以順利地推進,並完全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直至終結,法律規定的秩序得以完全地遵守,法律最終的目的得以完全地實現。
第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確定,有助於提高違法成本,遏制公司股東不誠信現象,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
違法成本,是指人們為其違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義務行事卻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懲罰體系和責任承擔體系加以規制,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是嚴重的。一是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誠信經營的環境;二是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危及公司債權人的正常生存與發展;三是影響國家稅收以及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使國家經濟和法律公信力受到了損失;四是可能引發其它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比如,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工資拖欠問題以及員工安置問題。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就會了解到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將會對自己的帶來何種法律上的後果,為避免這種法律上的後果以及相對應的可能為此支付的經濟成本,杜絕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從有限責任公司清算中受益的可能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則會完全自願按照法律規定從事規定的活動,在社會經濟交往中,也會以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不誡信現象,保障社會經濟穩定。
第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確定,有助於減輕公司債權人的維權成本及負擔,合理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化解社會經濟矛盾,促進行社會和諧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中,最直接的利益關係人是公司的債權人。由於信息不暢、地域和成本等的因素,公司債權人在維權時受到了諸多制約因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作為公司法制度中的基本責任之一,可以簡化公司債權人中請司法機關進行清算的程式,將清算的義務與責任相應地轉移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負擔,相對應地減輕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負擔和維權成本,平衡有限責任公司與公司債權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根據責任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債務的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以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為基礎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使雙方的矛盾得到調和,從根本上恢復或重建失衡的利益體系和社會公平的秩序,避免社會矛盾激化以致妨礙社會經濟穩定發展。
第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確定,有利於我國公司制度的健全和發展,促進公司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的程式完善。
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不過幾十年的時間,而且,我國目前還處於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法制很不健全,因此,公司法人制度有效實施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尚未真正形成,仍有待於完善。“公司法作為部門實體法不僅為公司行為及股東與公司的權利義務責任規定實體內容,使公司利益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有法可依,還要為保障權利人權利實現的程式問題,提供實體依據,以求立法與司法的統一’’。堵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首先是股東的實體責任,同時,體現在清算程式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責任則包括了部分程式上的義務。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程式中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陷,使我國公司法人制度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從公司設立到公司經營管理最後到公司法人資格終止的全部過程,均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對應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式從事公司相關活動,形成了邏輯嚴密的法律責任體系和嚴格的法律程式。
第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確定,有助於司法審判人員根據相應的義務內容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統一司法審判口徑,建立審判標準。
雖然我國不屬於判例法國家,但是,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響著普通社會成員的法律判決和法律認識,甚至影響普通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因此,司法審判實踐有必要在審判結果上保持一定的統一性。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程式中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則可以使司法機關在錯綜複雜的司法審判中理清思路,把握事實主線,分清責任主體各自的義務與責任,在適用法律時有法可依而不是僅僅依靠推定或是相近似的法律規定,每一個審判結果不僅能以理服人,更能以法服人,在統一的立法標準和審判標準下,基本做到事實上的公平公正和法律上的公平公正,提高國家法律和司法審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同時也使各類當事人能夠服判息訴,節約國家訴訟資源和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