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1年07月至1996年2月,湖南省統計局工交處科員;
1996年02月至1997年12月,湖南省統計局工交處副主任科員;
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湖南省統計局工交處主任科員;
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湖南省統計局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處副處長(2001年01月至2001年12月,湖南省統計局駐隆回縣荷田鄉韭菜村扶貧工作組組長);
2001年12月至2004年01月,湖南省統計局設計管理處副處長;
2004年01月至2004年05月,湖南省統計局設計管理處副處長、計算中心副主任;
2004年05月至2005年09月,湖南省統計局計算中心主任;
2005年09月至2009年05月,湖南省統計局副總統計師(正處級)、計算中心主任;
2009年05月至2009年10月,益陽高新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掛職);
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益陽市交通發展投資公司總經理;
2010年12月至2011年04月,沅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1年05月至2011年12月,沅江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6年6月,沅江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5日,據三湘風紀網訊息,沅江市委副書記、市長肖勝利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6月30日,據湖南省紀委湖南省監察廳官方網站訊息,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對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經查,肖勝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職務升遷送給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送給他人禮金、禮品;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將公款借給私營企業並造成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等問題,已涉嫌犯罪。
肖勝利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肖勝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12日,湖南省沅江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肖勝利(正處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行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勝利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肖勝利,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勝利在擔任沅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為謀求職務上的晉升,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12月28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肖勝利濫用職權、受賄、行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肖勝利犯罪所得74萬餘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肖勝利在擔任沅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規拍板確認收購事項,違規表態同意借款給私營企業,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74萬餘元;為謀取職務提拔,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1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勝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3004餘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肖勝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肖勝利為謀取職務提拔,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
案發後,肖勝利有自首、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並繳納罰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