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二)將原市市政管理局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和供水、用水、污水、排水管理外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三)將原市市政管理局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供水、用水、污水、排水行業管理的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六)負責市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城市環境衛生質量監督。

根據《中共肇慶市委、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肇發〔2009〕24號),設立肇慶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上級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市政管理局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和供水、用水、污水、排水管理外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三)將原市市政管理局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供水、用水、污水、排水行業管理的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本市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管理以及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制訂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監督的目標和計畫並組織檢查落實,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二)根據城區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城區城市道路(含橋涵、管網設施、路燈、綠化等)、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含城市廣場、公園等)、城市照明、管道燃氣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驗收接管。
(三)負責市政設施管理和維修養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和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區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城市照明、燃氣、戶外廣告、車輛停放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與管理,審定市政設施維修養護行業技術資質,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城區燃氣、城區廣告、城區垃圾處理的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市政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檢查。
(四)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以及廣場、公用停車場、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城區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關科學技術、科技情報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五)負責組織城市燃氣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會同公安、消防、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對城市燃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城市燃氣安全,負責對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六)負責市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城市環境衛生質量監督。
(七)負責城區園林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對古樹名木、園林綠化用地以及住宅小區(包括單體建築物)綠化驗收等實行規範管理。
(八)承擔城市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和招標出讓的組織及協調工作。
(九)牽頭協調工商、公安、衛生、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開展城區市容市貌綜合管理與整治工作。
(十)開展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各項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衛生意識。
(十一)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費、電力城市建設附加費年度安排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督辦局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實;負責資料、文秘、調研、信息、保密、檔案、對外宣傳、安全生產、行政後勤、物業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駐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與黨委辦公室、監察室、老乾科合署)。
承擔局黨委的日常事務;負責人事調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工培訓、幹部考核、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宣傳教育、治安保衛、民政、武裝、工會、青年、婦女、計畫生育等各項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指導局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養、管理資金計畫和機關經費計畫;負責局屬部門相關業務的統計、財務預決算;對城市維護建設費、建設和管理專項資金統一管理;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收費的管理及有關項目、價格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辦理本系統建設、維養項目的報批手續;監管局屬部門國有資產的運營及內部審計;負責組織培訓局屬部門財務、統計人員;參與經濟活動決策及重要項目契約的擬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資金的籌融資工作;指導局屬部門的財務、計畫、統計工作。
(四)市政工程科。
編制城區道路及配套設施的發展計畫及工作計畫;負責城區道路及配套設施的工程施工建設、維養、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辦理城區道路及配套設施項目的審核、監督和驗收接管手續;負責小區(包括單體建築物)市政設施的驗收;負責城區挖掘道路、鋪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審核;制訂城市燈光環境、公共燈飾的發展規劃;組織城市燈光照明、公共燈飾的建設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的路燈、燈飾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管理和維修養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行業技術資質的審核;指導市市政協會的工作。
(五)公用事業科。
負責編制城區園林綠化(含城市公園)、燃氣行業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核定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綠地、城市公園、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對城市綠地開挖、遷移、變更進行審核;負責城市專用綠地的建設報建和驗收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單位的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余泥渣土運輸企業、環境衛生清潔企業資質的審核及管理。?
組織管道燃氣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的年審和管理;指導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監督有關單位做好燃氣及燃氣器具的經營、使用和燃氣設施的規範操作與安全管理;負責城市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和招標出讓的組織工作;指導市園林協會、市環衛協會和市燃氣協會的工作。
(六)城管法規科。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我市的實施細則和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落實城市動態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城市進行綜合管理;負責人民民眾相關的來信、來電、來訪和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相關職能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負責臨時占用城區道路審核;負責城區戶外廣告的審核及綜合利用管理;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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