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肇慶市委、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肇發[2009]24號),設立肇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取消和調整已由上級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含政府授權監管的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強化對國有資產經營的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和財務總監;負責監事會和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並對資本金收益的使用進行管理;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科技進步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九)指導縣級人民政府明確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主體及其職責,加快落實監管責任,不斷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實際的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和途徑。
(十)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黨委會議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安全保衛、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規劃發展科(與綜合法規科合署)。
研究提出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制訂市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提出發展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和政策、措施;承擔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的管理工作,對企業投資決策進行評估論證;按相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的投資進行審核或備案。?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有關規定和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聯繫和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或派出董事的報告事項提出意見;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考核與統計評價科。
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建立和完善市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市屬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企業年金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四)改革重組科(與資本運營管理科合署)。
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並指導落實,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辦法,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編制並組織落實國有企業改革轉制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擬訂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工作。
(五)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依法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完善國有產權管理;指導監事會工作的開展。
(六)預算財務科。
負責監繳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並具體負責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國有資產收益的年度收支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資產收益管理法規、制度,提出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並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管理;負責收繳所監管企業產權轉讓收益,監管產權收益收支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財務總監工作的開展。
(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科(與人事科合署)。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財務總監人選;探索符合實際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市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負責機關和監管企業的人事管理、培訓、出國(境)人員報批和離退休人員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八)黨群工作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和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維護穩定等方面工作。
五、其他事項
(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二)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三)中共肇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黨委)、中共肇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紀委)的職能按肇發[2004]30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