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
聽證制度的初衷是通過聽證代表的觀點博弈,使政府決策趨向合理化。但如今,聽證會有陷入信任危機的趨勢,甚至有網民不無激憤地稱,懇求不要再開什麼聽證會來愚弄我們!究其原因,聽證會幾乎逢聽必漲,聽證會逐漸異化為“聽漲會”。
原因
聽證會何以異化為“聽漲會”?原因林林總總,既與制度設計瑕疵有關,也與執行中扭曲有關,還與現實中利益博弈失衡有關。隨著《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發布,聽證會的種種弊端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規定,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簡易程式,只設主持人,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由此可見,聽證會不是“聽漲會”的代名詞,聽證會原本是可以聽降的。
解決辦法
如何改變聽證會逢聽必漲的慣性?應起碼做到三點:
其一、聽證會信息應更透明。近年來一些聽證會的聽證代表“來路不明”,備受質疑。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職業聽證人——據《新安晚報》2007年4月28日報導,合肥市物價局2007年4月18日在合肥物價網上公布的污水處理費調價聽證會消費者代表名單上,消費者代表共有8人。其中,曾以消費者代表身份參加過其他聽證會的就有4人。一些聽證會的聽證代表,在遴選程式、標準、數量和比例上都不明確,有的代表在開會之前僅做了小範圍或比較膚淺的調查,有的甚至沒有進行調查,代表性不強。另外,部分聽證會主辦方在會前就和代表達成了默契,一些與政府部門持不同意見的民眾或團體沒有充分發言權,甚至無緣與會。應該說這類現象比較常見,為此就必須透明聽證會各類信息。
其二、申請調價的企業,不應把選擇漲價當作首選,即便非要調價,也須最大程度公開相關信息。一些壟斷企業申請調高公共用品價格時,理直氣壯,以成本壓力增大為由,但漲價不能是唯一的選項,申請漲價起碼做到三方面,一是完全而準確地公開成本、公開家底,以接受公眾檢驗和質疑,二是降低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壟斷行業的高薪酬、高福利向來為人腹誹,經營壓力增大應先拿自己開刀,三是提供平衡的服務,如果提供的服務質量差,更沒有理由漲價。
當下,不少公共產品為壟斷企業所掌控,其動輒以虧損為名而行漲價之實,已久為公眾所詬病。壟斷企業依靠其壟斷特性,往往是挾持性漲價。因此,為避免貽人口實,申請漲價的企業必須率先提供翔實的信息,如此方有可能減少公眾的不滿。
其三、價格主管部門要保持不偏不倚。有媒體報導,鄭州暖氣聽證會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內幕”——9月21日,鄭州物價局還沒有接到供熱企業調價申請、“初審意見”還沒有作出是否聽證決定之前,就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了此次熱力價格調整聽證會的公告,並於9月26日作出了價格成本監審報告,程式嚴重顛倒。
實際上,在一些地方舉行聽證會時,價格主管部門坐偏了位置。其實,作為價格主管部門,物價局完全有權利對調價幅度過大、調價頻率過快、調價依據不充分的調價方案,建議糾正或暫停價格調整。但一些物價部門偏偏默認或者推動一些企業提出的漲價要求。
解決方法解讀
聽證作為公共決策的一種重要形式、民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制度設計的本意看,旨在通過公開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來確保公共決策過程中的利益相關者能平等地參與利益表達,讓決策過程更真實地體現民主的本質,實現決策的民主公開、公正科學。從表面上看,它確實增加了決策成本,有時還會延遲決策進程,但通過聽證充分聽取民意,能夠保證各方利益主體平等參與決策程式,有利於實現公共決策的民主化、公開化、公正化、科學化乃至法制化,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因此,不是聽證制度本身有問題,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聽證當成手段,在方案設計、代表選擇、操作程式、信息公開等方面出現了問題,尤其是方案設計的誠意性、聽證代表的代表性和聽證結果的真實性、信息公開的透明性,與公眾的實際心理期望有較大差距,由此導致了質疑和不信任。
應該肯定地說,聽證制度是一項好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立法法》《價格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聽證程式的規定,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之前,特別是在做出關係民生的公共決策時必須履行聽證程式。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如何讓各種決策聽證更加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客觀公正,關乎社會公平,關係民生福祉,影響政府形象,而提高公信度是當務之急,也是舉行聽證會的根本。當前重塑和提高聽證會公信度,關鍵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
做到公開透明。沒有透明度,難有公信度,公開才能公信。某種意義上,信息公開過程就是最好的聽證,公開透明是舉行聽證的基本要求。現實中公眾之所以對一些調價聽證會產生質疑,就是因為組織者對公眾關注的許多信息沒有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不到位。任何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產品的調價過程,其信息的公開本身就在傳遞一種消費取向,很多質疑的源頭就是信息的不公開、不對稱。相關政府更多的坦誠、更多地公開公共資源和服務產品的成本,真正讓其透明化,會使公眾不僅心服口服,而且能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圖。如何聽證是一種形式,但形式的背後是一種是否真正尊重民意的態度。坦誠地公開有利於推動信息的對等,減少政府及相關決策和社會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自然能最大限度地獲得公眾的理解。因此,要提高聽證會公信度,就必須對聽證起因、方案設計、代表選擇、操作程式以及相關要求等,及時向社會公開,特別是對公眾關心關注的重要內容,如聽證的緣由、代表的組成以及推選辦法、代表身份等都要毫無保留地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的質詢和監督。實踐證明,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聽證,只有真正做到公開透明,才能獲得公眾的理解,也才能聽到和收穫理性的聲音和建議。
嚴守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聽證的最重要法則。如果聽證會缺乏公平公正,就會使那些違背民意的政府或部門行為獲得虛假的正當性和“合法”的理由,也必然會失信於民。要提高聽證會公信度,就必須在聽證過程中做到規則公平、程式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真正在“公平”中全面體現“公正”。一是組織者要保持中立。組織者的獨立性是確保聽證會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必須打破聽證會由政府主管部門單一的組織方式,亟需引入中介等獨立的第三方參與,只有組織者保持中立,公信度才能得以重塑和提高。二是代表選擇要科學公正。聽證代表是聽證會的主體,其組成結構和推選過程是否科學公正,直接影響到聽證結果的真實性和公眾的接受程度。要在制度設計上保證各個利益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代表名額,尊重每一個群體代表的話語權,堅決杜絕“假遴選”和“被代表”行為,尤其要避免“聽證專業戶”的出現。三是結果採納要實事求是。對聽證結果實事求是的採納,關乎地方政府的執政態度和執政理念。既然舉行了聽證,無論聽證結果是否符合政府先前意願,都應公正認可,真誠接受和採納,並以此為重要依據做出最終決策。決不能視百姓如無物,坑蒙民眾,玩弄民眾,把聽證當形式。
在決策前聽證。在決策前聽證是召開聽證會的根本意義所在。舉行聽證的目的,就在於廣泛傾聽多方意見,以實現公共決策的科學民主。因此,只有在決策前舉行聽證,才能保證聽證會發揮應有的作用和效果。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決策前必須將可能有的不同意見和方案以及原因等都要毫無保留地提交給聽證代表,並引導聽證代表充分討論、發表意見,然後對不同意見進行梳理歸納。只有在此基礎上產生的聽證結果,才能更為客觀地代表民意、體現民意,更為廣泛地得到公眾認同。如果聽證會在內部決策後舉行,組織者提交的聽證方案就勢必帶有傾向性,聽證代表也因為有壓力,不敢或不願闡述相反意見,往往使聽證會成為走過場的“聽話會”,其聽證結果必然失去真實性,也就必然失去公眾信任。通過決策前真誠聽證,進一步完善決策,讓聽證事項在民眾可承受範圍與社會長遠利益間找到最佳結合點,實現最大程度的統一,始終是聽證會存在的價值所在。
加強監督制約。加強監督制約是提高聽證會公信度的現實選擇。目前,聽證會大都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召開,而政府主管部門既是管理者又是組織者,勢必會全力貫徹執行政府的意圖,想方設法通過聽證增強正當性,也就必然會提交帶有傾向性的聽證方案,因而其本身從一開始就缺乏公正和誠意,而關鍵是缺乏公認的監督。各地聽證會“問題”頻現,大都與其有一定關係。因此,要提高聽證會公信度,就必須加強監督制約,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和違規行為。當前亟需加強四個方面的監督:一是要強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事關民生決策聽證的監督;二是要把聽證會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範圍,並要作為糾正不正之風的一個重點;三是要廣泛吸收中介組織和公眾進行監督;四是要充分發揮報紙、電視、網路等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只有通過多層次、多方位的有效監督,才能進一步提高聽證會質量,才能不斷完善公共決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信度。
公信度,顧名思義就是公眾的信任程度。而信任是一種情感活動,更是一種理性選擇。只有把民眾利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才能贏得最大範圍、最深程度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