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tīnglìyǚyáncánjí
【釋義】是指在啟動聽覺器官,接收語音信息的能力方面或者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語言障礙,不能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的缺損、能力障礙或能力低下。
根據2006年6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聽力語言殘疾 【注音】tīn 根據2006年6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