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入股分紅制

職工入股分紅制是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國營經濟單位吸收職工入股分紅的制度。這種制度把國營經濟單位的部分固定資產作為共同所有,交各單位集體經營管理;將另一部分固定資產按每人出資情況劃歸職工所有。職工入股股金總額不得超過每一經濟單位固定資金的一定比例,若干年後可要求一次或幾次歸還。工作調動,股金轉到新企業。

股金不得轉讓,但可依法繼承;各全民所有制職工均可在本企業入股。國家機關、政治組織、社會團體和教育文化單位的領導幹部與工作人員,也可入股。所有入股者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入股者每年年終按其股金數額分紅,分紅所得不納稅,職工退休後仍可繼續參加分紅。股金主要用於企業短期生產投資,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用作企業周轉基金。羅馬尼亞在80年代曾普遍實行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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