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意義
下面以公務員的的管理為例進行解釋說明。
對公務員管理來說,基本的分類方法有兩個:
①職位分類,即把各種不同的職位,按照內容和性質的特點,並同區異,分為若干種類;
②分等,即根據職位的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大小,所需資格高低等因素,把所有職位分為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級。
這種橫向的職位劃分與縱向的等級劃分結合起來,就構成了一個具有相對穩定性的人事分類框架或者一個明確的坐標,每一個職位、職務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因此,對公務員管理,要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再設定一定的等級,使公務員職務形成一個高低有致的序列。
相關
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但由於暫行條例未具體規定不同的職位類別,因此,當時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務序列基本上是統一的,即十二個職務層次對應十五個級別。這種職務序列難以滿足不同職位公務員的需求,造成專業技術職位的人員、機構規格低的人員職務的晉升空間過於狹窄,相應地待遇也難以得到提高。根據本法的規定,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不同的職位類別後,相應地對於不同的職位類別可以有針對性地設定不同的職務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