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原則
(1)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政安排。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一,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
(2)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政府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
(3)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並且有自己的憲法,規定自己的政府組織形式。
(4)此外,聯邦制還有兩個並非不重要的原則: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各構成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
(5)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衝突時,由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裁決。
特點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統一的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衝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準。
聯邦制國家
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國家 | 行政劃分 |
阿根廷 | 23省、1聯邦地區 |
澳大利亞 | 6州、1領地、1首都特區 |
奧地利 | 9聯邦州 |
比利時 | 3文化區、3地區 |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2政治實體 |
巴西 | 26州、1聯邦地區 |
加拿大 | 10省、3地方 |
衣索比亞 | 9區、2特許城市 |
德國 | 16聯邦州 |
印度 | 28邦、6聯邦屬地、1國家首都轄區 |
伊拉克 | 18省 |
馬來西亞 | 13州、3聯邦直轄區 |
墨西哥 | 31州、1聯邦區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4州 |
尼泊爾 | 14專區 |
奈及利亞 | 36州、1聯邦首都地區 |
巴基斯坦 | 4省、4聯邦直轄區 |
俄羅斯聯邦 | 22自治共和國、46州、9邊疆區、4自治區、1自治州、3聯邦直轄市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2島、14教區 |
南非 | 9州 |
索馬里 | 18省、1特別市 |
蘇丹 | 17州 |
瑞士 | 26邦 |
阿聯 | 7酋長國 |
美國 | 50州、1聯邦特區、7地區 |
委內瑞拉 | 23州、1首都特區、1聯邦屬地 |
葉門 | 6區 |
南蘇丹 | 10州 |
過往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 蘇聯
• 南斯拉夫
• 捷克斯洛伐克
• 塞爾維亞和黑山
• 荷蘭
• 緬甸名義上是聯邦制國家,現稱為“緬甸聯邦共和國”。但自奈溫將軍(General Ne Win)在1962年政變奪權,廢除當時的聯邦憲法後,實際已變成單一制國家。
比較
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聯邦制國家則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地方行政區劃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而聯邦成員國則是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
聯邦制與邦聯制的比較
兩種制度的比較列表如下:
聯邦:“聯合的國家” | 邦聯:“國家的聯合” | |
範圍 | 聯邦的範圍小,聯邦之中無邦聯 | 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 |
機構 | 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 | 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
職權 | 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地位高於組成單位;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憲法制定本州的憲法和法律,並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 | 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獨立國家 |
國際交往 | 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 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獨立,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 |
相同點 | 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 例如: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為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底成為獨立國協(實際上已成為鬆散的邦聯) |
淵源
簡介
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甚至遙遠的《聖經》時代。
《聖經》記載
據《聖經》記載,以色列諸部落為了擺脫埃及法老統治和對外幫作戰,曾結成緊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紀——722年)。(8)古希臘的城邦國家結成過著名的安菲替溫尼同盟,進行了與波斯的戰爭,在希臘晚期,又出現了名垂青史的亞該亞同盟、埃托利亞同盟。同盟的名稱叫sympoliteia,意思是“共同的公民生活與政治生活”。(9)這種結盟傳統,在中世紀和近代的歐洲,仍綿延不絕。始於9世紀的德意志邦聯,是當時存在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同盟。1291年,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進犯,中歐的三個自治市簽署永久聯盟條約,結成了後來發展到有13個成員的瑞士同盟。16世紀宗教改革時代,面對天主教會和世俗政權的雙重迫害,新教徒在荷蘭境內組成了尼德蘭聯省,它迅速強盛起來。但這些同盟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聯邦國家(federation),與後者相比,是鬆散、脆弱的,學者們稱之為“邦聯”(confederacy)以示區別。這一點非常重要,下面將進一步說明。
古代邦聯
歷史上的邦聯,首要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才是共同發展。作為國家之間的聯盟,邦聯實際上是指揮加盟成員採取共同行動、協調彼此關係的政府間組織。它們的組織形式一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一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法務部門。邦聯在對外方面也沒有完整的權力,加盟成員握有軍事實力,外交上的獨立性很高。這是一種以主權國家政府為管理對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翻開它們的歷史,雖然可以看到聯合所帶來的顯著好處,甚至戰勝強敵的輝煌篇章,但也到處寫著猜忌、不公、爭鬥、內亂、分裂,並不乏被外部勢力離間和征服的悲劇。
近代聯邦制
聯邦制正是在吸取了過去邦聯制的教訓後,通過制度創新而形成的一種緊密的、現代的新型共同體。它的發明權屬於美國。美國1787年憲法運用主權共和國組織政府的原則,來設計共同的政治組織,並明確地劃分了共同體與構成單位的權力,賦予共同體足夠的手段追求聯合起來的好處,建立了一個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三權鼎立的完備的共同政府,從而在歷史上第一次將邦聯改造成了聯邦——聯合而成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