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系統的一個智慧財產權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在美國紐約聯合國大廈設有聯絡處。

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智慧財產權組織間的合作。1974年4月26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1974年12月,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系統的一個智慧財產權專門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現今三個最主要的管理智慧財產權條約的國際組織(後兩個國際組織不是智慧財產權專門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在美國紐約聯合國大廈設有聯絡處。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員國181個。

任務

自1974年以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其前身是一個政府間的組織,誕生於《工業產權保護巴黎公約》通過之後的1883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現在管理21個國際條約,涉及工業產權、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等不斷擴展的領域。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任務是通過國際合作,為了共同的目標,促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使用。

智慧財產權大量地為民間社會服務,提供創造性的具有激勵性的思想,在科學工業商業文化等領域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通過這些方式特別為商務社會提供服務。在1998至1999的兩年中,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有大約百分之八十五的預算經費來自於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這三個國際註冊系統。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專利合作條約的註冊系統可直接服務於世界範圍的商務利益。該條約在多達98個國家允許一個國際性的使用專利來取代許多其它的使用權。1997年,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有54422項使用專利,取代各個國家將近350萬使用權。

一個和諧平等的世界範圍的智慧財產權系統旨在最大限度地報答創造者,使他們的創造能以足夠的數量、在平等的商業條件下進行,造福於全世界廣大人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和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管理《智慧財產權與貿易相關的協定》)合作,促進全世界的投資、貿易和技術轉讓的最適條件。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合作,幫助開發中國家根據《智慧財產權與貿易相關的協定》履行他們的義務。

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卡米爾·艾德力斯所說,自1997年11月以來,該組織已將智慧財產權系統的主要使用者,尤其是社會商務界吸引到工作中來作為它的一項優先工作。兩個新的諮詢機構:政策諮詢委員會和工業諮詢委員會已經建立,它們將在1999年與會,由私營部門參加,來確定與討論問題和將來工作的重點領域。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社會各界緊密合作,迎接當今出現的新挑戰,如電子商務廣播資料庫生物技術和各社會傳統知識和文化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在著手建立一個世界範圍的智慧財產權信息計算機網路。所有這些工作的共同目的是促進世界經濟和文化的更大繁榮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主要包括兩部分:保護工業產權,主要指對發明、商標和工業設計的保護,制止不當的競爭;保護著作權,主要指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等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範圍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智慧財產權從法律上講具有以下特徵:
1、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多邊協定外,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2、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3、時間性,各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宗旨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宗旨是:
(1)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必要時通過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協作,促進全世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2)確保各智慧財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該組織管理著一系列智慧財產權條約,其中包括《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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