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烯吹塑桶

聚乙烯吹塑桶

《聚乙烯吹塑桶》主要規定了聚乙烯(PE)吹塑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貯存和運輸。適用於以聚乙烯為主要原料,採用吹塑工藝成型的吹塑桶。可作為供應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和公司相關部門的檢驗檔案依據。

範圍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聚乙烯(PE)吹塑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於以聚乙烯為主要原料,採用吹塑工藝成型的吹塑桶。

本標準可作為供應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和公司相關部門的檢驗檔案依據。

引用檔案

GB 13508—92 聚乙烯吹塑桶

GB/T 2828.1—2003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術語解釋

明顯擦痕和條紋

表面積大於2%的擦痕或條紋(或寬度大於1mm且視覺比較明顯的條紋)。

原材料要求

用於吹塑包裝桶的聚乙烯原料的質量指標建議使用不低於GB11116-89規定的吹塑類的一級。

技術要求

質量偏差

交付產品的實際克重應符合質量部規定的克重要求。

註:多數產品的克重可能包含已被貼上的產品標籤克重。

桶底標識及桶身顏色

每支桶都應該在桶底有模具號碼和可循環使用標誌的標識,具體要求見表一

聚乙烯吹塑桶 聚乙烯吹塑桶
X

表一

桶身顏色應保證均勻且與封樣樣品一致。

注1: X處寫產品對應的模具號碼;標識圖案及字型大小不做強制規定,但應和相應桶型桶底面積

的大小相適應。

注2:供應商為進行產品追溯所作的標識由供應商自行規定,但應能確保發生質量問題時對產品批次、

原材料、生產過程、檢驗過程進行追溯,以便進行必要的原因分析。

注3:所有馬石油產品的包材:在桶底部要有馬石油公司英文名或簡稱,並且不能出現包材廠家信息。

尺寸偏差

桶體實際尺寸與設計尺寸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二規定

產品規格 L 適用公司所有規格
外徑項目 桶口
允許偏差 mm ±2 ±1 ±2 見設計圖紙

表二

注1: 產品設計尺寸表見公司質量部發出的各對應PE桶型的尺寸圖紙;

注2: 試樣桶體的垂直投影最大尺寸為外徑尺寸,水平投影最大尺寸為高度尺寸,測量值與設計尺

寸之差即為允許偏差。

容量偏差

實際容量應不少於公稱容量的105%。

外觀

吹塑桶外觀應滿足以下全部要求

A光滑無飛邊、毛刺、氣泡、油污、裂縫和孔洞;桶內清潔,無水等雜質;

B桶口/桶底平整,無粘把、塑化不良和水平擺放搖晃現象;

C無明顯擦痕及條紋,非明顯擦痕及條紋≦2條;

D 大小長度在0.5mm--1.5mm之間的黑點雜質1L桶要≦3個,4L(含)以上規格的桶要≦

5個;

E液位線應無色半透明、清晰,且邊界清楚;線正、直、均勻;1L桶液位線寬3-5mm,4L(含)以上規格5-7mm(無液位線設計的桶型此項不適用);

F液位線高低位置與封樣一致;

G 桶身標貼、貼上效果和印刷要求應符合封樣樣桶要求。

註:粘把是指空心提手內部發生粘連。

桶蓋及配伍要求

A 桶蓋與桶身顏色無明顯差異;

B鋁箔封口設計的桶型,蓋內應配有墊片並符合封口材質要求(應有PE標識),墊放平

整,無脫掉、雙層或多層現象;擰蓋後鋁箔片上壓痕完整、清晰,封口效果良好;

C採用螺紋結構配合方式的桶蓋從擰緊到脫扣必須旋轉1圈以上。其它結構的桶及蓋應配

合完好,鬆緊適度。防盜環蓋應符合防盜設計要求。

D 採用防盜環設計的桶蓋防盜環齒應滿足旋蓋過程斷齒數不超過防盜環總齒數的1/5,退

蓋後未斷齒數不超過防盜環總齒數的1/5。

桶身壁厚

A 最小壁厚:桶身最小壁厚應滿足表三要求

規格 1L及以下 2L及以下 3L及以下 5L及以下 10L及以下
最小壁厚 mm 0.4 0.5 0.6 0.7 0.8

表三

B 桶體對稱部位壁厚比

桶體對稱部位壁厚比不大於1.2:1。

註:屬特殊桶型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時,應按質量部確認的壁厚要求執行。

桶身試漏

A 桶身無孔洞、透性氣泡和透性雜質 ;

B合模線處無開裂。

密封性(適用於非鋁箔封口產品)

產品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封蓋後,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跌落試驗

1.2米垂直跌落後桶身無破損,桶口不蹦蓋,撞擊時允許桶口不允許有漏液。

堆碼試驗

堆碼後桶身不變形,不倒塌,不滲漏。

試驗方法

試樣

所有試驗樣品必須在脫模24小時後的待檢批產品中抽取。

質量偏差測試

採用經過校準/檢定的感量為1g的通用衡器對樣本樣品進行實際稱量(使用的衡器有誤差的應對稱量值進行修正),將得到的實際值與給定的對應產品規定值進行比較。

1.0L桶克重要求為目標克重的‘+\-3g,4L/5L桶克重要求為目標克重的‘+\-5g。

桶底標識及桶身顏色比對

桶底標識應採用目測方式和樣品桶進行比對無明顯差異。

桶身顏色應在充足自然光或螢光燈光線下採用目視方式,0.5米距離外和樣品桶進行比對。

尺寸偏差測試

採用精度為1mm或者精度更高(如0.5mm\0.1mm)的通用量具測量,精確到0.1mm。

容量偏差測試

在待測試樣中注入常溫狀態下的水直至不溢出,用帶有體積計量值的容器測量其實際體積,測量值為Q;包裝桶的公稱容量值為Q。按式(1)計算P值,精確到1%。

P=(Q— Q)/Q× 100%—————————————(1)

式中: P 容量偏差; Q實際容量; Q公稱容量。

註:採用質量單位計量標註的包裝,公稱容量值應換算為體積標註值。

外觀測試

A 氣泡、 黑點雜質用精度不低於0.02mm的遊標卡尺測量;

B 液位線寬度採用精度為1mm的直尺測量;

C 粘把採用在試樣中灌水的方法,檢查提手內部是否保持暢通,是否有積液;

D 其餘項目在充足自然光或螢光燈光線下,採用手摸和目測的方式進行。

桶蓋及配伍要求測試

A 桶蓋顏色測試應將桶蓋擰在配套桶上後,在充足自然光或螢光燈光線下採用目視方式,

0.5米距離外和桶身顏色進行比對;

B 桶蓋內鋁箔匹配性檢驗採用手摸和目測方式進行;

C 桶蓋配伍及封口效果使用正常人手擰,經驗判斷的方式進行,其結果應保證能滿足生

產線或生產操作人員正常操作的要求,必要時需採用使用方線上測試的方式進行。

桶身壁厚測試

測量量具用精度0.02mm的遊標卡尺或壁厚儀進行測量。

對稱部位壁厚比定性檢測:一隻手抓緊桶身,另一隻手旋轉桶,感覺桶身的不圓程度及壁厚(適於圓桶);用手輕按桶的四周,感覺對稱部位壁厚差別(適於方桶或扁方桶)。當感覺存在明顯差異時可考慮進行定量測試。

對稱部位壁厚比以桶體中截面上連線塑模接縫的中線或與其相互垂直的中線為對稱軸(如圖1)。在該面任意選取不在同一側的對稱點,測出壁厚,按式(2)計算,精確到0.1mm。

N= N1/ N2 …………………………………………………………………(2)

其中N為對稱部位壁厚比,N1為較厚處壁厚,N2為較薄處壁厚。

桶身試漏

常規測試方法:

A 將桶底朝向太陽光或其他光源光線充足的方向,用目測方式目測桶身內壁,檢查有無孔

洞;

B 注入相應質量的水,將桶倒置,測置,斜置(口向下)分別放置4小時,檢查有無漏液。

型式檢驗測試方法:將試樣空桶浸人水中,通過向桶內充氣的方法向桶內充氣,氣壓達

到0.02MPa後10秒內檢查有無氣泡產生。

密封性測試

在試樣內注入公稱容量的水並擰緊蓋,試樣橫置於平地(桶口近地面),4 h後加以檢查。

跌落試驗

在試樣內按公稱容量注入自然環境狀態下的水並上好蓋,可採用如下兩種方式使試樣從

1.2米的高度垂直跌落,並確保試樣底部水平撞擊水泥地,連續跌落3次。

A測試人員手舉試樣至規定高度進行測試;

B使用跌落測試機在規定高度設定進行測試(供需雙方有爭議時必選)。

堆碼試驗

A 模擬狀態堆碼

將裝有公稱容量水的試樣分別堆碼5層高(件),四面無依託,常溫下放置48小時後檢查。

B 實物狀態堆碼

在實際使用環境或模擬實際使用環境條件下,將試樣中裝入公稱容積的水後密封,並按照實際每件的配置量裝箱(紙箱採用紙箱標準中對應類別的箱型),根據箱型的實際情況堆碼(3.5L和4.0L堆碼10層高,0.9L和1.0L堆碼13層),靜態測試15天(測試天數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或減少,但生產方必須在測試前將測試天數通知使用方並獲得同意),檢查桶箱變化情況。

檢驗規則

供應商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應按批檢驗,同一規格、同一色澤、相同配方的桶為一批。每一個檢驗批出廠時應有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

出廠檢驗項目為 5.1質量偏差、5.2桶底標識及桶身顏色、5.5外觀(除粘把項目)、5.6桶蓋及配伍要求、5.7桶身壁厚、5.8桶身試漏、5.9密封性、5.10跌落試驗。

使用方入廠檢驗

產品交貨應按批檢驗,同一規格、同一色澤、相同批次、按同一個要貨計畫單送貨的桶為一個檢驗批。每一個檢驗批的產品報檢時應提供該批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

入廠檢驗項目為 5.1質量偏差、5.2桶底標識及桶身顏色、5.5外觀(除粘把項目)、5.6桶蓋及配伍要求、5.7桶身壁厚、5.9密封性、5.10跌落試驗。

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

按5.1--5.6的要求進行檢驗,抽樣方案和不合格判定數應符合表五規定(AQL值為4.0,一般檢查水平Ⅰ類),可根據GB/T 2828.1—2003中規定的轉移規則調整二次抽樣方案。

按5.7和5.12試驗試樣數不少於3支,不能有不合格品;按5.8進行試驗,應進行100%試驗。按5.9進行試驗試樣數不少於5支,不能有滲漏。按5.10進行測試試樣數應不少於3支,第一次、第二次均不得有破損、滲漏和崩蓋,第三次有不超過1隻有破損、滲漏或崩蓋,二次取樣3支,重新測試不得有破損、滲漏和崩蓋。5.11按6.12A法進行測試不得有變形和漏損,按6.12B法進行測試結果判定由公司質量部實施。

按照上述兩條規定的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樣本滿足合格判定數要求的判定該檢驗批產品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為5.1—5.11的全部項目,方法可採用本標準第6章的所有要求。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的鑑定;

b)當結構、工藝、材料、模具發生較大改變時;

c)產品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使用方提出要求時;

f)一年內沒有進行型式檢驗時。

註:對於7.4中b)中提到的 較大改變:由採購負責報告所有變化內容;由質量部判定

是否需要進行型式檢驗或其它檢驗項目的確定。

使用方例行檢驗

使用方可以根據市場、生產線、調研、周期檢查等不同需求信息,隨時組織進行例行檢驗,檢驗項目可以包括5.1—5.12的全部或部分要求,最嚴抽樣方案執行GB/T 2828.1—2003中AQL值為4.0,一般檢查水平Ⅲ。

檢驗報告單

入廠交驗的每批產品報驗時均應附有批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

包裝應為托排式包裝,碼排應整齊、平整,符合該桶型的防護要求;每托排外部應有完好的聚乙烯塑膠防護膜纏繞。沒有特殊要求的生產設備生產的產品應按不同模具號分別碼排,每排產品應附有相應的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檢驗結果等。

桶應遮篷貯存,避免曝曬。使用溫度60 ℃以下,貯存溫度40℃以下。

產品運輸或貯存中應避免摔跌,避免與堅硬銳利物碰撞,應防塵、防靜電、防止桶內進水/雜物。

自生產之日起,半年以上未經使用的產品應按照出廠檢驗的要求進行再次檢驗。

批量 樣本 樣本量 累積樣本量 合格判定數Ae 不合格判定數Re 需第二次抽樣 的數值範圍
50以下 第一 5 5 0 1
50—1200 第一 8 8 0 2 1
第二 8 16 1 2
1201---3200 第一 20 20 1 4 2—3
第二 20 40 4 5
3201---5500 第一 32 32 2 5 3-4
第二 32 64 6 7
5500—10000 第一 40 40 3 6 4—5
第二 40 40 9 10
10001---20000 第一 50 50 5 9 6—8
第二 50 50 12 13
20000以上 第一 80 80 7 11 8-10
第二 80 80 18 19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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