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耿萬喜,曾在江蘇省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工作。1985年10月,在為單位代購桔子罐頭過程中,涉嫌犯罪,獲刑五年。32年後,被改判無罪。
人物事件
提起公訴
1986年6月25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欺罪。
一審判決
1986年10月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桔子罐頭為由,先後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桔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據此,對耿萬喜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後,耿萬喜不服,提出抗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反覆申訴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於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欺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契約糾紛調解結案後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契約作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欺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再審獲無罪
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