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詹兼理部務

升授翰林院侍讀、侍講,詹事府諭德、洗馬,國子監司業等官,或主事等官升授詹事府中允,以及小京官升授詹事府贊善之後,俱著兼理原部院衙門事務,兩處行走。 但乾隆十八年又奉上諭,特準已升補翰林院侍講學士之富德仍兼吏部郎中行走。 至乾隆四十五年,諭令除刑部及理藩院因特殊需要外,各部院不準再奏留已升任翰詹衙門官職的司員兼理部務兩處行走。

官制名。指清國中央部院滿族司員升調翰林院及詹事府職官後,仍留原部院衙門辦事的制度。其制始於雍正四年(1726), 凡進士、舉人出身之滿族郎中等官, 升授翰林院侍讀、侍講,詹事府諭德、洗馬,國子監司業等官,或主事等官升授詹事府中允,以及小京官升授詹事府贊善之後,俱著兼理原部院衙門事務,兩處行走。乾隆元年(1736)再議準,凡由科道、郎中等官升補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以及詹事府少詹事、庶子等官職者,均不準再兼管部院事務,其遺缺可另行銓選;而由員外郎等官升補翰林院侍讀、侍講及詹事府洗馬,由主事等官升補詹事府中允,由小京官升補詹事府贊善之後,如系熟練部務之人,準許各該部院堂官奏請留部辦事,兼兩處行走。未經奏留者,則照例開缺,不得兼理部務。但乾隆十八年又奉上諭,特準已升補翰林院侍講學士之富德仍兼吏部郎中行走。至乾隆四十五年,諭令除刑部及理藩院因特殊需要外,各部院不準再奏留已升任翰詹衙門官職的司員兼理部務兩處行走。刑部及理藩院雖仍可保留奏留之制,但必須將奏留之員帶領引見,候皇帝欽定後才準仍兼行走。自此成為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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