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建

翟建,1957年4月出生。1978年考入上海復旦大學分校(後併入上海大學)政法系,1983年獲法學士學位,成為上海在"文革"後的第一批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 翟建律師於2002年11月成立了滬上首家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

翟建,1957年4月出生。1978年考入上海復旦大學分校(後併入上海大學)政法系,1983年獲法學士學位,成為上海在“文革”後的第一批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畢業後留校任教,主講《刑法學》、《律師業務》、《訴訟技巧》等課程,與他人合著有《簡明刑法教程》,並擔任上海大學文學院法律系副系主任。
1984年起從事兼職律師工作, 任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第二接待室主任。1989年被評為上海市“十佳刑事辯護律師”、“上海市新長征突擊手”。1995年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同年10月與他人合作成立“上海市明日律師事務所”,任該所主任。2002年11月又創辦了全市第一家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 —— 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任主任。
翟建律師擅長於刑事辯護,從業以來,由他經辦的重大刑事及民事訴訟案件達1000餘起,遍及全國。
翟建律師辦案風格踏實細膩,除閱卷滴水不漏外,還多次特地為案件取證、調查奔赴外地;其刑事辯護更因睿智穩健而被稱道,曾被當事人贊為庭上“迂迴作戰的槍手,不蘊不火的棋手,不屈不撓的格鬥手”。由其承辦後以無罪開釋的各類懸疑案件不勝枚舉,主要如:
1995年為涉嫌誣告的外來妹冒某法律援助,以宣告無罪告終;
1998年為涉嫌職務侵占的上海恆大水泥製品廠副廠長吳惠彬辯護,以宣告無罪告終;
1999年為涉嫌巨額詐欺被判無期徒刑的吉林市生意人李國祥擔任二審辯護人,以開釋告終;
1999年浙江青鴻電子公司職員費晨被指控犯信用證詐欺罪,翟建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但未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院採納,費晨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翟建律師不屈不撓代其書寫題名為“城門失火,豈應殃及池魚”極為精彩的申訴狀,經過努力,浙江省高院經再審於2002年2月宣告費晨免予刑事處分
2002年,李吉吉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且涉案金額巨大,罪可處死,事發後逃往國外。有關部門通過其家屬敦促其回國投案,並承諾不抓不關。李吉吉回國後主動投案卻於2001年5月逮捕並被起訴。翟建律師作了要求對其緩刑釋放的辯護。但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翟建律師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實刑判決,違背了司法機關作出的承諾,本質上是一種政府失信於民的行為,與當前舉國上下大力重建社會信用的努力背道而馳,司法機關應兌現諾言,對其改判緩刑。最終上海高院判決李吉吉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三緩五”,行賄罪免予刑事處分。
此外,1985年,為被判貪污(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入獄的鐵道部第二工程局工程師卜根良代理申訴,以宣告無罪告終,此案轟動全國; 1998年為涉嫌貪污的蚌埠中百鞋業公司經理李文彬辯護,以宣告無罪告終……,由翟建律師代理的吉林市連環殺人案、屈臣氏“搜身”案、生父殺子案(又稱孽債案)、世博酒店“非法拘禁”案等都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被當地和全國的知名媒體跟蹤採訪。《人民日報》、《光明日報》、《解放日報》、《工人日報》、《新民晚報》、《上海法制報》、《民主與法制畫報》、《法苑》、“案件聚焦”、“東方110”等新聞媒體都曾對其經辦案件進行報導,形成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翟建律師在工作之餘積極致力於法學和法制改革的事業之中,除擔任事務所主任外,亦同時兼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研究委員會主任、維權委員會副主任、執業調解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方式改革專家諮詢小組成員、上海外貿學院客座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生《律師實務》授課教師、華東政法學院特聘《律師實務》教師。曾獲上海首屆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稱號。1999年,翟建律師作為律師代表參加了上海中英刑事訴訟研討會,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獲與會者一致好評。2000年獲上海市優秀刑事案例評選一等獎第一名。
翟建律師於2002年11月成立了滬上首家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同時也是以刑事辯護為特色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他認為惟有具備卓越信譽和精湛業務水準才能在當前改革開放潮流中立於不敗之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