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2009年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和省、市煤炭生產企業環境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加強我縣煤炭生產企業環境管理,解決煤炭資源開發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礦井廢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源和土地資源,切實保護人民環境權益,促進煤礦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開展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發展循環經濟,減少煤礦污染物的排放量,確保礦區廢水達標排放。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付費”和“誰破壞、誰恢復、誰補償”的原則,開展煤礦廢水污染治理,有效保護有限的水資源和土地資源,實現煤礦企業規範、有序發展,促進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範圍及要求
整治範圍包括:新建礦井、建成礦井、技改礦井、整合中保留生產礦井的井下廢水污染。
整治要求:按照“井下廢水治理技術高標準、高質量和治理方案經濟實用、操作簡便”的工作要求,採取機械化治理方案,安裝一體化成套環保治理設備,從根本上治理井下廢水污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實施整個活動。
組 長:陳永清(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楊 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余洪舉(縣環保局局長)
何建新(縣監察局局長)
成 員:馮文瓊(縣煤管局局長)
王章良(縣國土局副局長)
封月培(縣安監局局長)
陶 冬(縣公安局局長)
唐興強(縣工商局局長)
李興強(縣電力局局長)
羅勤生(縣文體廣電局局長)
張元鴻(縣外宣中心副主任)
各產煤鄉鎮(區)政府(管委會)鄉鎮長(主任)
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環保局,負責整個專項行動的日常工作。余洪舉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費中英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劉學富、馮徹同志具體負責辦公。
(二)明確部門職責
縣環保局負責調查煤礦廢水排放和治理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治計畫,擬定治理煤礦名單和目標任務;負責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並根據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停產治理、限期治理煤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負責煤礦廢水治理機構資質認定,審查治理方案,指導並把好技術關;負責對建成的煤礦廢水治理設施組織監測驗收。
縣監察局負責督促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對在煤礦廢水集中整治行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不力、工作失職或不執行主管部門處罰決定的違法違紀行為人實施責任追究。
縣煤管局要嚴格《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和審核。對本次專項行動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煤礦和環保“三同時”未獲得環保驗收的,不上報《生產許可證》驗收意見或審核《生產許可證》。
縣國土局要嚴格《礦產資源開採許可證》的審查,對本次專項行動未完成治理任務或未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三同時”驗收的,不年審或上報審核《礦產資源開採許可證》。
縣安監局要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對本次專項行動未完成治理任務或未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三同時”驗收的,不辦理或年審或上報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
縣公安局要為環保執法提供保障,嚴格執行全國人大法工委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對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凡是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停產治理的,停止供應炸材。
縣工商局負責協助執行本次專項行動中下達的處罰決定,對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煤礦,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縣電力局協助執行對違法企業下達的處罰,對被停產治理的煤礦採取措施、停止供電
縣文體廣電局、外宣中心負責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宣傳報導,曝光一批違法排放廢水煤礦,開展新聞監督。
各產煤鄉鎮要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密切配合好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工作。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縣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組長或副組長負責召集,每階段至少召開一至二次,集中檢查整治階段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整治工作存在的問題,以便定期對整項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四)加大督辦力度
縣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圍繞今年整治的重點煤礦,明確目標任務、治理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式及獎懲措施。各級各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及職責履行情況要按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環保局、監察局要認真貫徹執行監察部、環保部《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貴州省紀委、監察廳《關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要依法查處、曝光一批礦井廢水污染嚴重、業主認識不到位的煤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環境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責任,嚴肅查處一批直接責任人。
四、時間安排
2009年煤礦廢水污染集中整治行動從4月上旬一直持續到12月底,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 準備動員、宣傳階段(4月上旬—4月中旬)
認真落實專項整治會議精神,逐級作好思想動員,制定工作方案和各項制度,形成部門聯動,各司其職,聯合執法機制。
(二) 集中檢查、整治階段(4月中旬—10月底)
組織專項檢查工作組,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全縣煤礦廢水污染狀況,擬定治理計畫,明確目標任務,採取限期治理、停產治理等形式,對煤礦廢水污染實施集中治理;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督促煤礦業主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三) 監測驗收、總結階段(11月上旬—12月底)
環境監測部門對治理設施安裝完成的煤礦廢水治理設施進行監測,組織專業人員開展驗收。總結煤礦廢水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健全工作制度,提出長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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