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黨政機關值班工作制度

習水縣黨政機關值班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黨政機關的值班工作,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有序高效地處理各項政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值班工作,切實加強對值班工作的領導,認真抓好日常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工作,確保各級黨政機關運轉正常、工作高效、服務優良。

第二條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推進值班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一)縣委、縣政府值班工作,由縣委、縣政府領導帶班,縣委、縣政府主任辦公會成員值班,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幹部值守,具體值班安排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值班工作,縣委、縣政府統籌安排。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好值班工作;人武部的值班工作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鄉鎮(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要安排領導幹部帶班和幹部值班;節假日期間要有一名黨政主要領導同志帶班。

(三)縣直各部門要根據職能特點,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政務和應急值班工作制度,確保通訊暢通和工作無縫銜接,認真安排好值班工作,實行領導幹部帶班、幹部職工值班。

1、常年實行24小時工作人員在崗值班和領導帶班部門和單位:縣委辦、縣政府辦、縣應急辦、縣委機要局、縣委政法委(縣維穩辦)、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衛計局、縣安監局、縣信訪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城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防汛辦)、縣環保局、縣林業局、縣工商局、縣交警大隊、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縣疾控中心、外宣中心、縣電視台、縣供電局、縣供水公司等。

2、節假日、雙休日和重要、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工作人員在崗值班和領導帶班部門和單位: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農牧局、縣住建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經貿局等。

3、節假日和重要、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工作人員在崗值班和領導帶班部門和單位: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委統戰部、縣總工會,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等。

4、其他部門和單位:節假日期間和重要、敏感時期,帶班領導要保持通訊暢通,值班人員8小時工作時間要在崗值班,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不離開中心城區,確保隨時到崗保證工作正常運轉。

第三條帶班領導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值班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負責處理帶班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緊急信息和其他需要及時處理的各種公務。

(二)帶班期間保持通訊暢通,遇有重大、緊急、突發情況,原則上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置。節假日帶班期間原則上8小時工作時間要在崗(辦公室),因公臨時短暫外出,須將去向告知值班人員。

第四條值班領導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值班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督查;負責了解並參與處理值班時段以內發生的重大緊急突發事件和其他需要及時處理的各種公務。

(二)值班期間要堅守崗位,因公臨時短暫外出,須將去向告知值班人員。

第五條值班人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值班工作紀律,堅守值班工作崗位。處理問題要堅持原則、符合政策、嚴肅認真、迅速準確、熱情周到,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有回音。

(二)負責處理急文要電。保證本級黨委、政府與上級黨委、政府和下級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之間政令暢通、運轉有序。

(三)負責接收和處理有關單位上報的緊急信息。對本行政區、本部門、本系統內發生的緊急情況,做到有情必報、逐級上報、安全保密。發生突發事件和緊急重大情況時,必須及時、準確、全面地逐級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協助本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處置,及時反饋處置情況。及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內的重大情況及其動態。

(四)掌握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的聯繫方式;掌握本級各部門值班電話、負責人電話和上級、下級黨委和政府值班電話。

(五)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本制度所稱緊急信息為:凡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緊急情況,涉及國防、外交和港澳台地區的重要緊急動態,本身較為敏感、已經或可以在社會上形成輿論熱點的事件,可能引發重大突發事件的內幕性、預警性、行動性信息。具體包括:

(一)主要江河發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II型以上水庫出現險情,鄉鎮(區)所在地以上城鎮受淹或較大範圍發生洪澇,倒塌房屋50間以上,一次性造成農作物絕收6萬畝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因災死亡1人及以上或民眾被大水圍困的汛情;5個鄉鎮(區)及以上範圍強降水達50毫米以上,2個鄉鎮(區)及以上範圍降水達100毫米以上;1個鄉鎮(區)及以上範圍的冰雹,縣域內的倒春寒或7天以上秋風、凝凍;燒毀房屋10間以上,森林過火20公頃以上或重特大草場火災;3.0級以上地震;出現重大地質災害險情,或發生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二)發生區域性乾旱,致10個鄉(鎮)農作物受災,致5個鄉(鎮)或縣城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受影響;暴發性病蟲、鼠害,涉及1個鄉(鎮)範圍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新傳入境、轉基因生物災害或重大有害生物暴發、流行等。

(三)一次死亡或生死不明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傷累計10人以上,或大型活動和民眾性節假日娛樂活動中死亡1人或重傷5人以上的事故、事件、案件;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生產、交通等安全事故;飛機失事、列車相撞或顛覆等事件。

(四)縣城(含中心城鎮)全城性供水、供氣中斷;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通信、信息網路、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統、特種設備事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漲幅較大,出現商品搶購或糧食供應緊張。

(五)重大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嚴重泄漏、丟失或被盜。

(六)肺鼠疫、肺炭疽在1個村(社區)及以上範圍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2例以上;霍亂在1個鄉鎮(區)區域內1個周發生5例以上病例,或涉及2個以上鄉鎮(區),或發生在縣政府所在地城市;乙、丙類傳染病在1個鄉鎮(區)區域內1周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平均水平1倍以上;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個以上鄉鎮(區);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腺鼠疫、新發傳染病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動物間發生1個以上鄉鎮(區)區域的傳染病暴發,或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達50例以上,或可以造成人與人之間傳播的重大動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

(七)造成人員傷亡或5人以上人員中毒的食物中毒事件、急性中毒、職業病或其他中毒事(案)件等。兒童、學生服用預防藥、預防接種致群體性發病;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毒種丟失等。

(八)可能引發或已經發生的暴亂、騷亂;機關、學校、看守所等重要場所遭非法衝擊或造成嚴重後果;軍地、軍警、警民群體性衝突或造成人員死亡;情節嚴重,造成人員傷亡的暴力妨礙執行公務案。

(九)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包括罷工、罷教、罷課、罷市、罷運、阻工、抗稅、哄搶、靜坐、請願、遊行、集會、示威、金融擠兌、到省進京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堵塞幹線公路、城市主要街道,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動,因權屬爭議或環境、生態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械鬥,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等。各類非法結黨、結社活動及動向。

(十)爆炸、縱火、投毒、暴獄案,死亡、重傷累計5人以上的殺人案;劫持汽車、船舶、人質案;搶劫或盜竊金庫、運鈔車,搶劫金融機構現金5萬元以上;搶劫或盜竊10萬元以上現金或價值50萬元以上物品等案件。

(十一)搶劫、盜竊或丟失軍用槍枝(含小口徑運動步槍)、50枚以上雷管、10公斤以上炸藥案件;牽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劇毒物品或放射物品案件;重大郵寄危險物品案件;重大走私、金融詐欺案件;重大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砍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案件;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5千克、鴉片30千克)或製造毒品案件;盜竊、出賣、丟失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路、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案件;影響較大的涉外事件、案件等。

(十二)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實施的核、化學、生物、爆炸襲擊等,給國家利益和安全、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暴力襲擊事件。

(十三)因行政執法引發的矛盾糾紛;因醫患糾紛引發的矛盾;校園安全事件;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糾紛;因妨礙執行公務引發的矛盾糾紛;故意傷害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或國家工作人員自殺事件;省(市)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的傷亡事件、事故等;計畫生育工作中發生的人員死亡和矛盾糾紛;涉法涉訴、精神病人、殘疾人、少數民族、勞改人員、在押人員、外籍人員等特殊人員意外死亡或引發的糾紛。

(十四)其他需要上報的緊急重大情況。

第七條突發事件和緊急重大情況報告與處理程式:

(一)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在接報後第一時間將初步了解的基本情況通過電話報告黨委、政府,並在事發後9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準確報告最新情況;對情況尚不明確、要素不齊全的信息,實行邊報告、邊核實,並註明“正常核實中”。

重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要立即報送信息,各級各相關部門須在事發後60分鐘內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並及時跟蹤續報最新情況。報告突發事件和緊急信息一般通過傳真。事發或接報後90分鐘內無故不報的視為遲報,24小時不報的視為漏報,72小時不報的視為瞞報,接報未經核實、報告失實的視為誤報或謊報。

縣直部門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各鄉鎮(區)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和緊急信息時,必須先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二)對接報的突發事件和緊急信息,值班人員要認真記錄、核實情況。特別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再核實了解和續報詳細情況。接報突發事件和緊急信息後,應迅速向分管領導或帶班領導報告,特別重大緊急情況直報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根據領導指示,向其他領導同志報告和有關部門傳達。

(三)從接到突發事件和重大緊急情況報告開始,值班人員要積極協助有關領導和部門處置。在處置過程中,要主動與現場處置人員保持聯繫,必要時派人深入現場,確保掌握和報送最新情況,及時傳達領導同志和上級機關的處置意見;負責催辦和落實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跟蹤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處置動態情況。

(四)接報的突發事件和緊急信息處置完畢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反饋情況。對接報的緊急信息報告、電話記錄、處置過程中的領導批示、指示及處理情況等,要整理歸檔保存。

(五)發生突發事件後,所在地鄉鎮(區)黨(工)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置;發生重大緊急情況後,所在地鄉鎮(區)黨(工)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置。

(六)發生重大緊急情況後,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置;屬於特大事故的,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要到現場指揮處置。

(七)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明確機構和人員承擔信息工作,做到機制健全、責任明確、任務到人;要加強溝通協調,加強與新聞媒體等單位的工作聯繫,不斷拓寬信息收集渠道,完善信息報送機制,及時掌握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確保重大緊急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送、及時處置,切實維護經濟社會正常秩序。

第八條確保值班工作政令暢通,運轉有序。

(一)各鄉鎮(區)、縣直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完善應急預案,特別要加強節假日期間、特殊敏感時間的應急值班安排。節假日前按通知要求將值班安排情況書面報縣委值班室、縣政府值班室。

(二)各鄉鎮(區)黨(工)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黨政辦主任,縣直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辦公室主任(秘書科科長)手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保證通訊暢通;通訊號碼變更後,要及時報告縣委辦秘書科,縣政府值班室。

第九條加強督促檢查,嚴肅值班紀律。

(一)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紀委效能執法監察室負責督促檢查各鄉鎮(區)、縣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值班工作。

(二)各鄉鎮(區)黨政辦公室和縣直各部門辦公室(秘書科)是值班工作的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和值班人員是直接責任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值班制度不健全,值班人員不到位、脫崗的;

2、通訊聯絡不暢,帶班領導和其他班子成員聯繫不上的;

3、在重要緊急信息處置過程中,對領導和上級機關指示、批示相互推諉或落實不力的;

4、對遲報、漏報、誤報、瞞報重要緊急信息的;對授意信息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重要緊急信息的,對不配合甚至阻撓干擾上級黨委、政府調查核實信息的,對在重要緊急信息和急文要電處理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強化值班工作保障措施。

各級各部門要關心值班人員的工作和生活,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辦公設備和交通車輛,改善值班條件,提高值班應急處理能力;安排好值班人員的食宿,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全面提升值班工作水平。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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