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一)實施績效工資的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五)實施績效工資後,各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58號)精神,按照遵義市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習水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方案的批覆》(遵市工改辦[2009]11號)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政策要求,結合我縣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政策及義務教育學校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一)實施績效工資的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
(二)實施績效工資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按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含教師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部份)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額度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績效工資問題每年調整一次,原則上要求在當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資額度外的績效工資調整時,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統一部署。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所屬各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
(三)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根據鄉鎮義務教育學校和農村學校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給予適當傾斜。
三、實施績效工資後,義務教育學校在職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和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情況
(一)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具體測算情況見表(一)、表(二)。
(二)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參照相關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1、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崗位職責等因素,按專業技術、管理、工勤技能崗位分別設定崗位津貼,按月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因素。在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額度,設定農村義務學校教師補貼和班主任津貼,標準由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共同確定。其餘部分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由學校主管部門制定嚴格獎勵績效辦法,在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總量範圍內,按各義務教育學校的實際情況當月撥付。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具體項目可設定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的政策傾斜等。具體措施:(1)邊遠的農村教師補貼全縣按四類執行。一類每人每月50元;二類每人每月80元;三類每人每月120元;四類每人每月150元。(2)班主任津貼以學生人數分段定標準。國中每班學生人數在35人以下的發100元,36-50人發120元,51人以上的發140元;國小每班學生人數20人以下的發40元,21-35人的發60元,36-50人發75元,51人以上的發90元。複式班按各年級學生數合併計算。班主任從聘任之月起,逐月考核按月發放班主任津貼。解聘班主任,應從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下月起停發班主任津貼。班主任津貼每年按10個月計發。原國家規定及各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貼,一律取消,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二)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的崗位津貼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教育局從同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拿出一定額度,設定校長津貼。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可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確定工資待遇。(1)按專業技術崗位兌現待遇的,在教育部門核定給各義務學校的獎勵績效工資總量內,每人每月不高於200元。(2)按管理崗位兌現待遇的,在教育部門核定給各義務學校的獎勵績效工資總量內,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確定。
(三)縣教育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
(四)各義務教育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縣教育局批准,送人事部門備案,並在本校公開。
五、實施績效工資的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按照有關規定,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原國家規定及各地、各單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國家規定的其他津補貼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要認真研究,按照促發展、保穩定的原則和要求,由學校統籌考慮。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確定。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五)實施績效工資後,各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嚴肅處理。
(六)條件艱苦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範圍劃定,由縣級學校主管部門商同級人事、財政部門確定。
(七)對新參加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最低專業技術人員績效工資,待技術職稱評聘後,按專業技術職稱執行。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縣財政要優先安排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大力開展增收節支,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將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足額納入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教育部門審核後,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積極探索工資由財政統一發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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