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將原承擔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劃歸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內設機構調整
撤銷安全生產股,增設煤炭行業管理股。
三、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煤炭管理和鄉鎮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對煤炭企業及其它各類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維護企業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編制全縣鄉鎮企業、煤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和煤炭行業結構調整;負責對新建礦井、技改礦井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開展鄉鎮企業登記備案工作;負責生產許可證的年檢及礦山企業檔案管理工作。
3、指導鄉鎮企業和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統計分析、財務審計、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4、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鄉鎮企業和煤炭行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指導鄉鎮企業和煤炭行業的招商引資工作。
5、指導鄉鎮企業和煤炭行業技術進步、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指導和監督鄉鎮企業、煤炭行業的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組織開展鄉鎮企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6、組織指導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推動煤炭行業技術進步,推進煤炭企業科學開採和有序發展;對煤炭企業實行行業管理,維護煤炭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審查和監督煤炭生產資格和煤炭經營資格;指導煤炭經營市場,協調煤炭等礦產品運銷。
7、指導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推動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引導鄉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鄉鎮企業園區建設。
8、參與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全縣礦產品經營、運輸及稅費徵收管理工作,管理省、市、縣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資金。
10、編制電煤供應計畫,組織協調電煤供應工作。
11、完成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會務、後勤服務、檔案管理、對外聯絡、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政策宣傳、信訪接待、議案辦理、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口和計畫生育、黨風廉政建設、黨務等工作;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鄉鎮企業、煤炭行業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職稱評聘、評先選優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及服務工作;組織機關目標考核和幹部年度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機關職工政治和業務學習。
2、企業管理股
擬定全縣鄉鎮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企業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辦法;指導協調監督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技術進步和新產品開發;指導、督促鄉鎮企業、煤炭企業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工作;參與各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申報;負責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開展鄉鎮企業備案登記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經貿工作及貿洽會、展銷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指導鄉鎮企業園區建設,搞好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本行業的綜合考評和各類先進的評選申報。
3、法規股
按照《煤炭法》、《鄉鎮企業法》、《礦山安全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煤炭行業及其它各類鄉鎮企業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負責行政複議、案件訴訟等工作。
4、煤炭行業管理股
擬定全縣煤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煤炭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辦法;負責煤炭產品的經營管理,指導、協調、監督、規範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打擊煤炭產品摻雜使假行為;負責煤炭產品運銷計畫的制定、審查和申報;負責協調電煤供應,做好煤炭產品供應的巨觀調控;指導和督促煤炭企業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新建礦井、技改礦井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的證照年檢、生產技術檔案資料管理;指導煤炭企業技術進步和新產品開發;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參與調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
5、計財股
指導、督促、檢查鄉鎮企業和煤炭企業的財務工作;負責全縣鄉鎮企業、煤炭企業的財務統計審計工作;負責鄉鎮企業和煤炭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審查申報鄉鎮企業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負責局機關勞動工資統計和財務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相關統計工作,掌握和調控鄉鎮企業、煤炭行業運行動態,編制上報鄉鎮企業、煤炭行業生產和基建報表及統計分析報告;指導督促企業貫徹實施統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統計制度;指導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工作。
6、紀檢監察室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全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情況;負責受理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負責受理對本局黨組織、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負責本局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違紀案件的審理和申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縣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煤炭管理局(鄉鎮企業局)行政編制12名,事業編制15名,工勤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非領導職數3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其中辦公室和煤炭行業管理股各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