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習水縣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共21項,自2009年5月20日起實施。

適用區域

習水縣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我縣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規範運作,發揮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協調和監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聯席會議是縣人民政府領導、監管、協調全縣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由縣消防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三條 縣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縣長為縣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協調消防工作的政府辦副主任為副召集人,縣公安局、監察局、發改局、建設局、安監局、工商局、城管局、文體廣電局、教育局、衛生局、經貿局、旅遊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電力局、人勞社保局、人防辦、電視台、外宣中心、政府信息中心、保險公司、縣消防大隊等消防聯席會議單位領導為成員。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消防大隊承擔聯席會議的具體組織籌備工作。

第四條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努力推進“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民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我縣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主要任務是:一、研究制訂全縣消防工作要點和消防工作目標任務;二、定期分析全縣消防安全形勢,制定工作對策,為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三、督促、指導各地政府及成員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抓好本地、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四、部署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或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督辦整改重大火災隱患;五、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五條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組織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由聯席會議負責人臨時決定召開。具體事項:一、聯席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擬出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並提前通知各成員單位;二、聯席會議成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應向聯席會議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請假,並安排本單位相關領導代為參加;三、聯席會議根據全縣火災形勢和上級的工作部署以及我縣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對策,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計畫、方案;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向聯席會議通報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近期火災形勢及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並提供書面材料;五、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抄送各成員單位;六、聯席會議作出的工作部署和決定,各成員單位必須認真落實,並在會後15天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七、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及時匯總會議落實情況,並綜合(半)年度全縣火災形勢和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縣政府;八、聯席會議決定的全縣性消防工作部署由縣政府行文。

第六條 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聯絡員制度。各成員單位確定一位相關業務科室人員為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聯絡員,協助落實聯席會議部署的相關消防工作,負責聯席會議信息上傳下達,每季度統計本系統、本單位消防安全有關數據,匯總消防工作情況,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聯絡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調整後應及時通知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聯席會議制定的各項制度,帶頭執行聯席會議作出的各項決定,按照聯席會議部署開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統和本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制定落實工作對策,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各成員單位主要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縣公安局: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過,2009年5月1日實施)第二、四、十六、七十條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以下簡稱“61號令”)規定的職責。對全縣消防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依法予以裁決;在基層派出所設立消防警務室,明確基層派出所專(兼)職民警,定期組織對民警以及保全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時調整消防監督管理單位;修訂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細則,將消防工作納入公安派出所目標考核內容。

二、縣監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六十七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對各地政府及職能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問責,發現不良傾向及時糾偏;對區域類、建築類重大火災隱患、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影響較大的消防違法違紀等情況進行倒查督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責任。

三、縣發改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條、61號令規定的職責。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投資項目管理範圍,在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過程中對項目消防措施予以審查;採取有效措施,將城鄉消防規劃、消防救援體系、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縣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各類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對各類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並及時向消防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等,不得批准。

五、縣建設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八、十二、十六、61號令規定的職責。加強對城市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有關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設計和施工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予核發籤審合格證;對不具備消防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屋驗收備案證;規劃部門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專項規劃,定期督促檢查消防規劃執行情況;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房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房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督促有關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六、水利局(縣自來水公司):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61號令規定的職責。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管理、維護;對新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進行規劃設計,報消防大隊審查備案;對停水區域應提前通知消防機構。

七、城管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61號令規定的職責。在城市建設管理中依法保障市政消防設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對新擬建的城鎮燃氣站(點)時,應及時消防安全審查合格作為審批的前提條件。

八、縣文體廣播電視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61號令規定的職責。依法加強對本系統內監管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時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並向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文化娛樂場所、民眾性健身等體育活動場所和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場所,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等批准手續;對原已取得許可證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複查仍不合格的,應撤銷相關許可證。

九、縣電視台、外宣中心、政府網站:履行二、六、十六和61號令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排除本單位消防隱患,發揮自身特點,在《今日習水》和《習水新聞》等欄目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廣告,廣泛開展社會性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公益宣傳,提高民眾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民眾消防安全意識,及時報導重大消防工作進展,對消防違法行為和重大火災隱患和火災事故進行曝光和新聞監督。

十、縣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通報消防安全隱患情況。發揮職能作用,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娛樂場所等營業性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對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審批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經營單位,一律不予核發相應的營業執照;對前置許可證明失效或過期的,一律不予通過企業年檢,督促企業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一、縣旅遊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職責。督促本行業內旅行社、旅遊景點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行業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並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列管的賓館、飯店未辦理消防審核、驗收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暫不評定星級酒店,已評定的,由評定機構取消其星級酒店資格。

十二、縣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職責。督促系統內福利院等慈善機構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並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同時,對全縣發生火災較為嚴重的受災火戶進行適當救助。

十三、縣經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職責。督促系統內企業、商場、市場等營業性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對新建加油站必須將消防審批作為前提條件並,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系統內監管單位的火災隱患情況並指導整改。

十四、縣安監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對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消防部門處理;對已經取得許可,經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五、縣人勞社保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系統內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就業教育內容,加強對企業員工和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檢查監督電焊、氣焊等特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依法維護職工消防安全權益。

十六、縣人防辦: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系統內地下人防工程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對全縣地下人防工程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並依據《人防法》“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

十七、縣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本行業內汽車站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對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並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遇到道路改造,影響消防車輛救援通行的,要事先通知消防大隊。

十八、縣電力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本行業變配電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對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並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遇到電力改造,影響消防車輛救援的,要事先通知消防大隊。

十九、縣保險公司: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條。積極宣傳消防法規,鼓勵各單位場所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為參保單位和場所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對發生火災的參保單位和個人及時理賠。

二十、縣衛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定期組織對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並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遇到火災事故傷亡,應立即組織相關醫療機構到場進行救護。

二十一、縣消防大隊:認真履行消防法規職責,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情況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制定全縣消防工作規劃和工作目標;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論證,對重大火災事故進行原因調查、損失核定和責任認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進行建築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對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民眾性活動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產品和建築裝修、裝飾材料實施監督管理;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和訓練考核;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完成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任務。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09年5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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