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2007年全縣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預防為主,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宣傳排查工作 (三)加強學生春遊的指導工作。

為切實做好2007年全縣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根據《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07年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現將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中國小幼稚園是人員集中且自治能力較弱的高危場所。當前我縣學校安全工作形勢不容樂觀,全縣中國小和幼稚園不安全因素時有發生。學校安全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係社會穩定。一旦校園發生安全事故,不僅給師生及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傷痛,也將給我縣教育事業的名譽和政府形象造成極大的傷害。各級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進一步提高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安全工作是構建和諧校園的首要條件,切實增強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安全知識教育和應急演練為重點,以創建平安校園為目標,以保障廣大青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為己任,以構建和諧校園為目的,紮實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的安全工作,確保我縣教育事業的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預防為主,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宣傳排查工作
根據青少年學生心理特徵和發育狀況,安監、教育、公安、消防、文體廣電、衛生、交通、建設、質監、林業等部門和各級各類中國小幼稚園,要有計畫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水上安全、消防安全、森林火險安全、公共衛生安全、治安安全、毒品預防、預防災害、學生保險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切實把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做深做細做紮實。要認真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的排查。一是由縣衛生監督所牽頭,教育、疾控、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配合,建立寄宿制學校公共衛生和食物中毒不安全因素的防範體系,排查鍋爐安全,遏制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二是由安監局牽頭,教育、建設、公安、交通、電力等部門配合,完善安全隱患的排查機制。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查,排查樓梯通道、排查房屋建築、排查D級危房、排查危險區域、排查危險路段、排查渡口渡般、排查電線電路、豎立警示牌、書寫警示語。三是由縣衛生局牽頭,疾控、衛生監督、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門配合,開展清潔衛生大掃除,用消殺、消毒等方式滅蚊滅蒼蠅,防流行性疾病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發生。凡發生腮腺炎、水病痘、流行性感冒、A肝等傳染性疾病,必須立即報告衛生防疫部門,及時採取隔離措施阻斷傳染源。四是由文體廣電局牽頭,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校園周邊文化市場秩序整頓,嚴厲查處非法經營的書刊店、網咖、電子遊戲廳等場所,淨化校園周邊環境。
三、建立報告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演練
(一)建立報告制度。學生集體外出,須報告縣教育局同意,並報當地政府批准;教師集體外出必須報告縣教育局同意並報縣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準外出。凡乘座車輛必須報縣交警大隊審查批准,無論有無安全事件、事故,都要實行零報告制,嚴禁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系統。所有中國小幼稚園必須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每年每校必須開展1—2次預案演練,提高學生、教師自護、自救、防災、逃生等能力,增強師生臨危不變、聽從指揮、有序疏散的能力,增強撥打急救電話的意識。
(三)加強學生春遊的指導工作。凡組織學生徒步春遊,必須經校長同意,並報縣教育局批准。凡學校組織乘車春遊必須報縣交警大隊審查乘座車輛,嚴禁黑牌、黑車和無證駕駛。經批准組織春遊的學校必須查勘春遊線路、目的地,避免山洪、土石流、坍塌、滑坡等自然災害,周密制定春遊應急預案,確保信息暢通。
(四)加強門衛制度建設。公安和當地派出所要幫助學校配齊配強學校門衛,指導學校做好門衛檢查、查詢、出入登記記錄;做好校園內的巡查,控制和防範治安事件的發生;做好校園安全值班,切實加強校園安全事故易發和多發環節的管理。
四、加強領導,營造和諧的校園環境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把關,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指導思想,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充分履行職責。各中國小幼稚園校(園)長是學校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具體履行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確保全校師生安全;各鄉鎮(區)對本轄區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縣教育局是全縣學校安全工作的總責任人,對全縣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衛生、公安、安監、消防、建設、交通等職能部門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綜合治理,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細則,建立覆蓋所有工作環節的安全責任體系,確保學校安全。縣政府督查室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對限期不改的要予以全縣通報;對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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