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糧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
(二)研究國內外經濟發展趨勢,擬訂經濟對外開放戰略和開拓國內市場發展戰略,協調經濟對外開放布局;擬訂並實施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
(三)承擔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各類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推進流通標準化、信息化。
(四)推動內外貿融合,推進國內外市場的開拓,促進市場信息平台和行銷網路建設。
(五)負責商品市場的規劃引導及提升發展工作;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鄉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推進農產品市場升級改造。
(六)負責流通產業促進體系建設,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現代會展、電子商務等流通方式發展;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進流通體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業,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發展。
(七)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內資直銷、汽車、舊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藥品流通行業管理;制定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經營許可以及市場運行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推廣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油;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負責酒類流通的相關工作。
(八)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規定承擔商務領域行政綜合執法,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工作;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的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
(九)負責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建設,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方式轉變;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指導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和配額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在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負責加工貿易的審批;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負責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國際會展工作,參與本市承辦的大型國際經貿展會、經貿交流活動。
(十)指導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負責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規範機電產品出口秩序;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按許可權辦理易製毒化學品和兩用物項的進出口許可。
(十一)指導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和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指導國際服務外包工作,推動國際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推進技術進出口、文化產品與服務出口。
(十二)指導和組織外商投資工作;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契約/章程及其變更事項;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牽頭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指導和組織商貿服務業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三)參與全市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牽頭審核報批國家級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的設立、升級和區域調整;負責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考核工作;監測分析開發區運行情況;參與研究制定全市開發區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
(十四)負責境外市場開拓,促進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依法對在境外投資企業(機構)、境外行銷網路等項目審核;負責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外派勞務(含境外就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對外投資糾紛與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多雙邊援助和對外援助工作的指導;負責境外機構、外商、港澳台商常駐本市代表機構的業務指導,開展相關的涉外服務及國際交流工作,促進駐義外商(機構)與當地社會的融合。
(十五)綜合協調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對外貿易和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案件的應訴應對及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有關產業安全方面工作;負責國際貿易壁壘的應對和對外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貿易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推進我市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多雙邊經貿往來與合作,促進經貿聯繫;承辦經貿類因公出國(境)組團等相關事宜;牽頭組織赴國(境)外重大經貿交流活動;貫徹執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內容在本市實施,提供涉外商事法律諮詢和非訴訟法律服務;受理和調解涉外經濟糾紛。
(十七)做好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工作,協助做好現代會展、現代物流產業發展工作。
(十八)推進國際貿易綜合改革、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綜合試點工作,承擔國際貿易綜合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量技術監督、銀行、外匯、貿促會、出口信用保險、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指導國內貿易和對外經貿中介機構及相關社會團體工作。
(二十)承擔糧食流通市場調控工作,負責編制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及糧食購銷、儲備等計畫,做好糧食供需平衡統計調查工作;指導協調“訂單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糧食市場行情分析、購銷預警信息發布和相關應急措施的落實;協調落實災區、城市低收入居民和農村缺糧人口等特殊群體的政策性糧食供應;保障駐義部隊糧食供給。
(二十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負責指導市內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的組織實施,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糧食行業的教育培訓,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開展糧食流通的產銷合作。
(二十二)組織實施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糧食風險基金;督促檢查國家、省和市糧食購銷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管理;監督管理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協同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擔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落實市級儲備糧油管理技術規範,督促收儲單位按省、市政府下達的儲備計畫落實儲備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輪換和儲存安全工作。
(二十四)指導糧食倉儲、交易及現代糧食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二十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規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強對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