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論

義務論

辯解義務論對於問題:什麼使得一個行為成為對的 ?結果論的回答是:行為的好結果義務論的回答是:行為本身具有的特徵(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為所體現的規則(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行為義務論者視每一個行為皆是獨一無二的倫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們必須憑良心(conscience)或直覺(intuition)來決定其對錯.規則義務論接受可普遍化原則,並且主張:道德判斷是基於道德原則而作的。羅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個客觀主義的規則直覺主義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基本介紹

Deontology and Kant's Ethics

基本主張

甚么使得一個行為成為對的

結果論的回答是:行為的好結果

義務論的回答是:為本身具有的特徵(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或行為所體現的規則(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基本主張

例如,說真話,守諾言本身就是對的,縱使這些行為帶來傷害.

例如,生小孩給另一小孩作骨髓移植之用.

義務論的兩種類型

義務論有兩種類型: 行為義務論(act-deontology)和規則義務論(rule-deontology)。

行為義務論(act-deontology)

行為義務論者視每一個行為皆是獨一無二的倫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們必須憑良心(conscience)或直覺(intuition)來決定其對錯.

行為義務論的缺點:

一,訴諸良心或直覺似乎不容許論辯,例如依你的直覺對病人講真話是對的,但依我的直覺則是不對的,那么大家的道德討論就到此為止.至多,大家勸對方再問問自己的良心.

二,規則(rules)是道德思慮(moral reasoning)所必須的.

正如赫爾(R. M. Hare)所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

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

三,不同的情況也會有共同的特徵,因此對這些情況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

例如:你指責甲同學借光圖書館的參考書又不看是不對的,但是你認為自己這樣做就沒問題.

道德涉及一普通的要求,倫理學中稱此為「可普遍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如果可普遍化原則是成立的話,則行為義務論便站不住.

因此,規則義務論是比較合理的義務論.

規則義務論(rule-deontology)

規則義務論接受可普遍化原則,並且主張:道德判斷是基於道德原則而作的。

例如:「我們不應講大話」,「我們要守諾言」,「我們不應殺害無辜」等。

規則義務論亦有不同系統,可分為「規則直覺主義」(rule-intuitionism)和「規則理性主義」(rule-rationalism);亦可分為「客觀主義」(objectivism)和「絕對主義」(absolutism).

羅斯的直覺主義義務論

羅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個客觀主義的規則直覺主義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覺不只能發現正確的道德原則,還能正確地套用它們.

道德原則有三個主要特徵:

1.道德原則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則構成一個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當中並沒有一個最高的總原則,將其他原則統轄在一起.

3.道德原則並不是絕對的,每一個原則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則壓倒(override).

羅斯因而區分出兩種規則或義務:初定義務(prima facie duties)和終定義務(actual duties).

初定義務有七個:

守諾言(promise keeping)

忠誠(fidelity)

感恩(gratitude for favors)

仁慈(beneficence)

正義(justice)

自我改進(self-improvement)

不行惡(Nonmaleficence)

例示:

假如你作出承諾,你就會將自己置於這樣的境況:守諾言的義務構成了你的行事之一個道德考慮(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沒有其他的初定義務壓倒它,它便成為終定義務.

假如有其他初定義務壓倒守諾言這個初定義務,那么你不守諾言也是道德上容許的.

例如:我答應甲今天四時跟他喝下午茶,但當我三時五十分去餐廳時,看見小虎倒臥血泊中正需急救,那么我就決定救小虎而不去赴會.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沒有錯呢 ?

這個情況涉及兩初定義務之衝突:

A. 我們應守諾言

B. 我們應儘量幫助有需要者

我決定幫助小虎,表示我認為B義務壓倒A.

羅斯認為在某一情況中,那一個初定義務成為終定義務,最後要訴諸直覺決定.

這樣的直覺主義仍逃避不了上面提過的困難.因此,大多數義務論者傾向理性的規則義務論.

康德的義務論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底形上學之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提出一個理性主義的義務論:道德並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

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則(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

「僅依據你能同時意欲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Paton: 88]

康德稱此原則為「無條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要了解這道德的至高原則,必須先了解何謂「格律」(maxim) 「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謂什麼 。

“格律”(maxim)

“格律”:“意志活動之主觀原則”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說.

康德相信當人進行某一行動時,他總是依據某個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而行.

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錢,並且向人借錢可解決這問題.不過,我明知自己沒錢還給他人,然而我還是向朋友借了錢.

這行動背後的格律是:「每當我需要錢,並且借錢可得到那筆錢,那么我會向人借錢,縱使我明知不會還錢.」

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採納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況下,做相同的行為.

因此,格律是行動之一般原則,它必須描述某一般情況,並提出在此類情況中做那類行為.

注意:相同的外顯行為可以有極不同的格律.

例如:有兩商人嘉誠與忠直.

嘉誠一心要成為富翁.經過細心分析,他認為奉行童叟無欺,將會令他有良好商譽.

由此,嘉誠做生意童叟無欺之行為,其格律是:

M1:當我能透過童叟無欺而建立良好商譽,則我會童叟無欺.

而忠直則認為欺騙顧客是不道德的,故此他做生意時也童叟無欺.他並不理會童叟無欺,會否為他帶來商譽;甚至童叟無欺會使他生意上有損失,他也不在乎

.因此,他的格律是:

M2:當我透過童叟無欺的行為而履行道德的行為時,我會童叟無欺.

雖然嘉誠和忠直的外顯行為是一樣的,但他們背後所依據之格律實極不同.

關於格律,還要引入一新概念,就是「格律之一般化形式」(the generalized form of a maxim).

假如我今天講完課後覺得很疲倦就決定去飲奶茶,這行為的格律是:

M3:每當我覺得很疲倦,我就去飲奶茶.

若果將這個格律中的「我」抽去,便可得到這格律的普遍化形式:

GM3:每當任何人覺得疲倦時,就要去飲奶茶.

由一個格律的形式到一個格律之一般化形式:

M: 每當我是___,我就要____.

GM:每當任何人是___,他就要____.

普遍法則(universallaw)

接著我們要解釋「普遍法則」,它有兩個意思: 「自然之普遍法則」和「自由之普遍法則」.

作為「自然之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 of nature):自然之法則不只是一個描述事情是如何發生的,而是總是必定如此發生的一般述句.

例如:假若一密封氣罐內的氣體溫度增高,則其壓力必增加.

這裡的"必定"(must)不是邏輯的(logical),而是「物理的必然性」(physical necessity).

因此,自然之法則就是一個表達物理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作為「自由之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 of freedom):這是一個描述所有人都某特定情況下,應該做什麼的普遍原則(a universal principle describing how all people ought to act in a certain circumstance).

假若守諾言是真正的義務,那么下面的原則就是一個自由之普遍法則:

「若任何人作出承諾,那么他必定要守諾言.」

這裡的必然性是「道德的必然性」(moral necessity),因此自由之普遍法則就是一個表達道德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意欲(willing)

現在我們要分析「意欲」(willing)的意涵:

意欲某事成真比只是想(wish)某事成真更強.

我想世界和平,但這事之實現非在我能力範圍之內,故此我不是意欲世界和平.

當然,不容易說清當某人意欲某事成真時,他會做什麼.

依某一看法,意欲某事成真就像命令你自己去使該事發生.

例如,你意欲舉起手,就像你命令你自己舉起手.

有些事態(state of affairs)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發生.例如,你跳上跳下而又身體不動.

若果你意欲此事態成真,那康德會說你的意欲是自相矛盾的.

這是不一致地意欲(willed inconsistently)的一種方式.

另一種意欲的不一致就不是這么明了.

假設某甲意欲不動,但同時又意欲跳來跳去.

雖然單個意欲來看是自我一致的(self-consistent),但同時意欲兩者卻是不一致的(inconsistent to will both of them at the same time).

第三種方式是,假定的一些事是每個人必定意欲的,例如:每個人都意欲避免受強烈的苦楚.

那么當某人甲意欲某個跟此普遍意欲不一致的事時,我們就說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有時候,康德說某人的意欲是不一致時,又是另一意思.

假設甲意欲倫理學拿A,但又意欲不上課不看書.根據常理這大概是不可能的.

如比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一般而言,一個人的意欲是不一致的,若果他意欲P成真又意欲Q成真,並且P和Q同時為真是不可能的.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我們便可進一步了解「無條件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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