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島政府

群島政府,為琉球群島於美國治理時期所設定的治理機關;依據美國軍政府於1950年8月4日公布的美國軍政府布令第22號“群島政府組織法”(The Law Concerning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Gunto Governments),在琉球之各群島奄美群島沖繩群島宮古群島八重山群島上分別成立的地區政府,負責行政治理事務,設有“群島知事”。各群島另設有議決機構“群島議會”。群島知事及議會議員皆由當地居民依據日本本土的“地方自治法”直接投票選出,任期皆為四年,可在美國軍政府的容許範圍內處理各區域內的公共事務及行政事務。在1952年4月1日由美國民政府(由美國軍政府改組)新設定的琉球政府成立後,原本各群島政府的機能改由琉球政府統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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