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黃金德案(英語:’’’UnitedStatesv.WongKimArk’’’)169U.S.649(1898),是一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的里程牌式案例。這個判決在解讀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上建立了一個重要的判決先例。
黃金德於1871年出生於舊金山,他的父母都是華人。一次出國旅行歸來時,海關根據1882年5月6日通過的《排華法案》拒絕他入境。黃金德為此將政府告上法庭,對政府拒絕承認他公民身份的做法提出了挑戰。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他的意見,認定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每一位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即使他的父母是外國人也不例外,並且這樣的特權即使有聯邦國會通過的法律也不能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