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境法是美國制定的關於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基本內容
第一個關於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是1899年的《河流與港口法》(亦稱《垃圾法》)。隨後又頒布了《聯邦殺蟲劑法》(1910年),《防止河流油污染法》(1924年),《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1938年)等。20世紀50年代前後,由於環境污染事件增多,美國開始重視聯邦的污染防治立法,先後頒布了《聯邦水污染控制法》(1948年)、《聯邦殺蟲劑、滅菌劑及滅鼠劑法》(1947年)、《原子能法》(1954年)、《聯邦大氣污染控制法》(1955年)、《聯邦有害物質法》(1960年)、《魚類和野生生物協調法》(1965年)、《空氣品質法》(1967年)、《自然和風景河流法》(1968年)等。此外,還多次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到1969年,美國頒布了《國家環境政策法》,標誌其環境政策和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從以治為主變為以防為主,從防治污染轉變為保護整個生態環境。隨後,又頒布了《環境質量改善法》(1970年)《美國環境教育法》(1970年),《海岸帶管理法》(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1972年),《海洋保護研究及禁漁區法》(1972年),《聯邦環境殺蟲劑控制法》(1972年),《噪聲控制法》(1972年),《安全飲用水法》(1974年),《瀕危物種法》(1973年),《聯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1976年),《有毒物質運輸法》(1975年),《資源保護與回收法》(1976年)和《有毒物質控制法》(1976年)。進入80年代後,美國進一步加強了酸、能源、資源和廢棄物處置方面的立法,制定了《酸雨法》(1980年),《機動車燃料效益法》(1980年),《生物量及酒精燃料法》(1980年),《固體廢物處置法》(1980年),《超基金法》(1980年)和《核廢棄物政策法》(1982年)。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政府已經制定了幾十個環境法律,上千個環境保護條例,形成了一個龐雜的和完善的環境法體系,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也有自己的環環境法,並具有重要作用。
發展演變
美國環境法歷史分為三個時代:初始時代、奠基時代、成熟時代。通過對時代的界定就可看出環境法在各時期的發展狀況。如初始時代的美國環境法處於初創時期。此時當代意義上的環境法概念尚不存在,但是已經有了原始的保護環境的法律。初始時代保護環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並非保護環境,而是商業目的和人類的功利追求。
在人類歷史上,沒有哪一個國家如美國一樣能夠在100多年的歷史裡將900多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的自然環境破壞得如此嚴重,同時又取得舉世公認成就。也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在破壞自然環境100年後就開始立法保護自然環境。造成這種現象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科技、經濟、法律和社會在這100年間的巨大進步。在歐洲移民剛剛踏!幾當今屬於美國的土地時,他們破壞自然的能力還非常有限、在自然面前,他們幾乎不堪一擊。這可以從早期殖民者極高的死亡率得到證實。’隨著科技的發展,殖民者們破壞自然和保護自我的能力迅速提高,美國的自然環境隨之受到了嚴重破壞。建國後,美國征服並開拓了北美大陸自大西洋至太平洋的廣泛區域,嚴重毀壞了美國的自然環境。此時,美國人開始思考自然與人之間的關係,尤其是愛默生的思想和梭羅、繆爾等人的行動將美國人與美國的自然緊密
聯繫在了一起。當美國人認識到這片土地與自己的真實關係後,美國人的國民性格和美國保護自然的思想才開始真正形成並發展。此後,美國保護環境的法律逐步發展,並在特定方面有所完善。如保護森林、野生動物等。但是,美國的環境法無論在初始時代還是在奠基時代,都沒有真正保護環境。這裡一個重要原因是環境保護沒有得到全社會的支持。當環境保護只是少部分人的努力時,國家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就是一種空談。這種狀況在20世紀70年代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環境問題此時成為了社會重要問題之一。20世紀70年代是美國環境法發展史上
最重要的一個時期,這一時期制定了美國當代幾乎所有重要的環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