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

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

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或美國瀕危動物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是於1970年代通過的法案,也是美國12條環保法案之一。這法案的目的在於保護因為經濟成長與發展導致物種嚴重瀕臨滅絕的後果。

1972年時,美國尼克森總統(Nixon)有鑒於當前法律的不足,因此促使國會通過這項法案的立法,並於1973年12月28日由尼克森總統簽署通過。

此法案不僅止於保護動物,而是將整個生態環境包括在內,植物、菌類以及無脊椎動物也包含在內。

法律效律

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是世界範圍內最富效力的物種保護法律之一,其效力主要源自其瀕危物種優先的先進立法理念、對部長和政府部門的有力規範、切實可行的公眾參與制度與公眾訴訟制度及其法律規定的明確、細緻和可操作性。

瀕危等級

瀕危物種等級 瀕危物種等級

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瀕危物種等級

1973年美國總統里根簽署了美國瀕危物種法案。根據該法案,如果

一、1個物種的棲息地正在受到破壞;

二、1個物種受到過度的開發;

三、由於捕食和疾病,物種的數量下降;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足以保護這種物種;

五、存在其它危及物種生存的自然或人為因素。

瀕危物種保護法 瀕危物種保護法

美國內務部部長可以根據美國魚與野生動物管理局的建議將1個物種 列為瀕危物種。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的物種瀕危等級分為“瀕危”和“受脅”兩大類。如果1個物種在它的分布區面臨滅絕的威脅,則列為瀕危物種,如果l個物種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將面臨滅絕,則列為受脅物種。1個物種一旦被列為瀕危或受脅,美國瀕危物種法案要求為該物種制定1個恢復計畫,執行這個恢復計畫,直到該物種恢復到成功地脫離瀕危或受脅狀態為止。

從1973年開始,美國每年大約有40個物種被列為瀕危或受脅物種,僅18個物種從瀕危降為受脅,或完全從瀕危物種名錄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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