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律
美國《瀕危物種保護法》是世界範圍內最富效力的物種保護法律之一,其效力主要源自其瀕危物種優先的先進立法理念、對部長和政府部門的有力規範、切實可行的公眾參與制度與公眾訴訟制度及其法律規定的明確、細緻和可操作性。
瀕危等級
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瀕危物種等級
1973年美國總統里根簽署了美國瀕危物種法案。根據該法案,如果
一、1個物種的棲息地正在受到破壞;
二、1個物種受到過度的開發;
三、由於捕食和疾病,物種的數量下降;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足以保護這種物種;
五、存在其它危及物種生存的自然或人為因素。
美國內務部部長可以根據美國魚與野生動物管理局的建議將1個物種 列為瀕危物種。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的物種瀕危等級分為“瀕危”和“受脅”兩大類。如果1個物種在它的分布區面臨滅絕的威脅,則列為瀕危物種,如果l個物種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將面臨滅絕,則列為受脅物種。1個物種一旦被列為瀕危或受脅,美國瀕危物種法案要求為該物種制定1個恢復計畫,執行這個恢復計畫,直到該物種恢復到成功地脫離瀕危或受脅狀態為止。
從1973年開始,美國每年大約有40個物種被列為瀕危或受脅物種,僅18個物種從瀕危降為受脅,或完全從瀕危物種名錄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