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瀕危野生動物是指由於物種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類活動或自然災害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從廣義上講,瀕危動物泛指珍貴、瀕危或稀有的野生動物。從野生動物管理學角度講,瀕危動物是指《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動物。
概念
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在其整個分布區或分布區的主要部分中處於有滅 絕危險的野生動物。這些野生動物物種的種群已經減少到勉強可以繁殖後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狹窄,僅僅存在於典型地方或出現在有限的、脆弱的生態環境中。如果不利於其生長和繁殖的因素繼續存在或發生,便會很快滅絕。按照世界公認的標準,一個物種的數量少到以百計算時,即為瀕危物種。許多野生動物瀕危的原因,多是由於人類的過度開發利用和對其特殊生境的破壞造成的。瀕危野生動物是國際公約和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要保護的野生動物。任何人為危害保護動物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現狀
世界野生動物資源非常豐富,高等動物加上各種昆蟲約在幾百萬種以上,但是自1600年以來,在總共4226種哺乳類動物中,已有36種滅絕,120種瀕臨滅絕;在已知的8684種鳥類中,已滅絕的有94種,瀕臨滅絕的有187種。
據國際自然資源保護同盟的資料,自1850年以來,人類已使75種鳥類和哺乳類動物絕種,使359種鳥類和297種獸類面臨滅絕的危險。瀕臨滅絕的動物中還包括190種兩棲類、爬行類和80種魚類。全世界有794多種野生動物由於缺少應有的環境保護而瀕臨滅絕76科300餘種植物瀕臨滅絕 以上資料只是人類如今所知,不知道還有多少不知名的物種正在消失。
你是否知道地球上動物種類正在急劇減少, 一個接 一個, 一種接 一種都消失了。地球上的生物原本自然形成食物鏈而互相依存。有人問如果這世界上只剩下人類,人類還能支撐多久?
滅絕記載
令人憂心的動物滅絕記載:渡渡鳥(模里西斯,1681),藍馬羚(南非,1799),馬里恩象龜(塞席爾,1800),大海雀(大西洋,1844),歐洲野馬(歐洲,1876),斑驢(亞洲,1883),白臀葉猴(中國,1893),旅鴿(北美,1914),佛羅里達猴(北美,1917),卡羅萊那鸚鵡(北美,1918),中國犀牛(中國,1922),高加索野牛(歐洲,1925),巴厘虎(印尼,1937),紅鴨(印度,1942),普氏野馬(中國,1947),袋狼(澳洲,1948),冠麻鴨(亞洲,1964),爪哇虎(印尼,1972)……這一記載,至今並未結束。動物的滅絕還在繼續……
地球食物鏈
動物有益於人類地球上人類起源與動物起源在茫茫歷史長河中時間相隔不算太長。人類形成後依賴林果漁獵以生存和進化。後來發展了農業(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和畜牧業(第二次社會大分工),生產上去了,有剩餘價值可以剝削,於是原始社會進步到奴隸社會。人類和動物的關係非常密切也非常複雜。人和動物在地球食物鏈中互爭口糧又互相依存,接觸頻繁。一般按人類需要分其為5類:
1.1 食品動物(Food Animals) 供應人類豐富營養來源的肉、乳、禽、蛋、魚等。
1.2 役用動物(Labor Animals) 馬、驢、騾、駱駝等。騎、馱、拉,被譽為"不要能源”的動力,有戰略意義。
1.3 經濟動物(Economic Animals) 生產羊毛、裘皮、皮革等。如綿羊、長毛兔、海狸鼠、黃鼬、藍狐等。
1.4 實驗動物(Laboratory Animals) 以科學實驗為目的、定向培育出的特種動物,有嚴格遺傳學和生物學要求,以小鼠、大鼠、豚鼠、倉鼠為代表。
1.5 醫用動物(Medical Animals) 生物製品原料如血清馬、雞胚等;檢測工具如家兔;中藥原料如鹿(茸)、熊(膽)、牛(黃)、馬(寶)、虎(骨)等。
1.6 觀賞動物(寵物,Pet) 貓、狗、鸚鵡、金絲雀、金魚等。動物園、馬戲團動物皆屬之。
動物對人類也有有害一面 動物約有200種傳染病、80種寄生蟲病,其中半數可以感染給人。196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把這類在動物和人之間傳播的疾病定名為Zoonoses,原意是"動物源性病”,其後WHO/FAO聯合專家委員會又把它界定為"在人類與脊椎動物之間可以自由傳播的疾病”。
零滅絕聯盟
瀕臨動物的社會調查報告:全球近800種動物將絕種,多少生命可以重來。全球動物保護組織公布794個物種瀕臨滅絕。由多個保護動物組織所組成的“零滅絕聯盟”公布了一份“瀕危物種”報告,指出位於全球595個地點的近800種動物即將絕種,當中包括中國的揚子鱷、非洲的馬達加斯加狐猴和美國象牙喙啄木鳥,而素有“生態晴雨表”之稱的兩棲動物占了其中的1/3。有專家指出,如果再不施以援手,我們將要與這些動物徹底“ 說再見”。兩隻鶴在印度首都新德里的寒冬裏翱翔。這個世界的美好有很多就是這些珍貴的野生動物賦予我們的,因此保護瀕危動物是我們對自然界應盡的責任。“零滅絕聯盟”的使命。雖然生物滅絕是一個自然的過程,但是人為造成的生物滅絕率是自然滅絕的100倍。近代滅絕的物種大部分都生活在孤島上,主要原因是由於新物種大量入侵,但是所發現的大部分瀕危動物都生活在山區或地勢低平的地帶。“零滅絕聯盟”是由13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組織聯合發起的,包括倫敦動物學會、保護國際、美國鳥類保護協會等。目的是為了確認並且保護物種生存的地點,進而挽救瀕危物種。這些地點都是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認定的瀕危物種最後棲息地。由於並沒有對地球上所有的物種進行仔細研究,因此這794個物種只包括鳥類、哺乳動物、兩棲動物、松柏目植物和一些爬行動物。全世界有794多種野生動物由於缺少應有的環境保護而瀕臨滅絕,76科300餘種植物瀕臨滅絕。
我國瀕臨滅絕的動物
也有材料談到我國瀕臨滅絕的動物如:糜鹿(全世界3000頭),華南虎(50頭),雪豹(1000~2000頭),揚子鱷(1500隻),白暨豚(100隻),大熊貓(1000隻),黑犀牛(3500頭)指猴(9隻),絨毛蛛猴(100隻),滇金絲猴(1000隻),川金絲猴(700隻),白眉長臂猴(70隻)。
上世紀在中國滅絕的10種野生動物
(1)新疆虎(1916年滅絕):新疆虎,原產羅布泊和塔里木河下游,1916年由斯文見於羅布泊、庫爾勒。瑞典探險家斯文在其《羅布泊探險》一書中對當地人描述虎的遺骸被蟻類吞噬的情景進行了記述。
(2)普氏野馬(20世紀60年代滅絕):普氏野馬,又名蒙古野馬。1881年,俄國的普熱爾瓦爾斯基在新疆發現,將其定名為普氏野馬。1890年,一德國人從中國捕到52匹野馬,長途販運到漢堡後,僅剩28匹,其中的8匹繁殖了後代。但真正野馬的最後一次觀察記錄在20世紀60年代,此後再無蹤跡。
(3)高鼻羚羊(20世紀60年代滅絕):高鼻羚羊,20世紀60年代以前,在新疆準噶爾盆地、北塔山等地區有不連續分布,此後再無蹤影。
(4)台灣雲豹(1972年滅絕):台灣雲豹,台灣雲豹,又名龜文豹。上個世紀60年代尚有獵取記錄,因森林的砍伐,對皮毛、豹骨的需求,其數量直線下降。1972年始,寶島不再有豹。
(5)直隸獼猴(20世紀80年代滅絕):直隸獼猴曾是中國分布最北的靈長類動物,河北霧靈山便是作為獼猴分布北限設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入20世紀後,人們湧入霧靈山地區砍伐,直隸獼猴滅絕於霧靈山。
(6)白頭鸛(滅絕年代不詳) : 白頭鸛是一種大型涉禽,集群生活在沿海及內陸沼澤、泛洪區。從上世紀50年代後就一直無野生報導,因此斷定,中國境內可能滅絕。
(7)豚鹿(20世紀70年代滅絕):豚鹿,我國僅在雲南耿馬和西盟縣邊界發現過。科學家在上世紀60年代調查時僅僅發現了屈指可數的幾隻,上世紀80年代再做調查時,已絕跡。
(8)小齒靈貓(20世紀80年代滅絕):小齒靈貓,國內僅分布於滇南西雙版納猛臘和猛養。除20世紀70年代在猛臘曾獲2個標本,在景洪、猛養收購到3張皮子外,上個世紀80年代後再無蹤影,估計已經滅絕。
(9)鐮翅雞(2000年宣布滅絕):鐮翅雞分布於小興安嶺及黑龍江下游,國外見於西伯利亞。1986年、1987年調查時,已無蹤影。2000年新華社發布訊息,黑龍江動物所經5年調查,沒有發現鐮翅雞,當地老百姓也已幾十年沒有見到。
(10)冠麻鴨(20世紀中葉滅絕):冠麻鴨,又名鳳頭麻鴨,原產中國東北、日本、朝鮮、俄羅斯。人們曾於1877年、1913年、1916年分別發現過。直到1964年5月16日,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出現過一雄二雌三隻,後來又神秘地消失。估計冠麻鴨已於20世紀中葉滅絕。
我國保護
從國家林業局了解到,
我國80%以上的瀕危野生動物種群在其棲息地域得到了良好的保護,一批極度瀕危瀕於滅絕的物種已經建立了穩定的人工種群,擺脫了滅絕的危險,有的物種已經開始回歸自然 。
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實施以來,共批准棲息地保護、瀕危物種拯救繁育、野化放歸等野生動物保護工程項目23項,投入工程建設資金近7000萬元,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600餘處,使我國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基礎設施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國家林業局組織實施的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確立了優先保護大熊貓、朱䴉、虎、金絲猴、藏羚羊、揚子鱷、亞洲象、長臂猿、穿山甲、麝類等13大瀕危野生動物物種。據統計,2003年,華南虎人工種群數量發展到60餘只;朱䴉野外和人工種群數量達到560隻,增幅35%;揚子鱷從200多條發展到1萬餘條,並在安徽成功地進行了放歸自然試驗;野馬和麋鹿人工種群數量分別達到180匹和1300多隻,在野外成功繁殖後代,並已初步建立起較為穩定的野生種群。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經1988年11月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8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2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護法》分總則、野生動物保護、野生動物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