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授給對美國有功者的榮譽證章。
勳章種類
榮譽勳章
榮譽勳章是根據1862年的國會法而設立的一種美國國家頒發的最高並且最難獲得的勳章。獲得榮譽勳章的個人必須具備英勇頑強,自我犧牲,臨危不懼的事跡,所表現的勇氣與大無畏精神必須明顯超過他的同伴,授予此勳章必須具備令人信服的服役表現證明,在推薦必須從突出功績的標準來考慮。
榮譽勳章只能有總統親自頒發。
獲得榮譽勳章決不意味著獲勛者可以享有特殊的個人特權,也不意味著免除了其應該履行的軍人義務。但是在有空餘艙位的情況下,獲得榮譽勳章的個人可以免費乘坐軍事空運司令部的飛機其子女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不受名額限制由美國軍事學院錄取。獲得榮譽勳章的陸軍人員可以向位於維吉尼亞州的亞歷三大利亞的陸軍部總部提出申請將自己的姓名列入榮譽勳章人名錄。列入人名錄或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申請後可以終身享受每月200美元的特別養老金。
服役優異十字勳章
這種勳章是在1918年7月9日根據國會設立的,並根據1963年7月25日法案進行了修正。服役優異十字勳章是授予那些以任何身份在陸軍中服役時,在同美國的敵人的鬥爭中,在同外部敵對勢力發生衝突的軍事行動中,或者在國外服役時參加了友軍與敵軍的武裝衝突(美國為非參戰國時)中表現優異,但不能獲得榮譽勳章的人員。
海軍十字勳章
海軍十字勳章(Navy Cross) ,相當於服役優異十字勳章。
1919年2月4日設立,最初是海軍第三高級勳章,1942年8月7日升級為第二.
該勳章授予在同美國的敵人的鬥爭中,在同外部敵對勢力發生衝突的軍事行動中,或者在國外服役時參加了友軍與敵軍的武裝衝突(美國為非參戰國時)中表現優異,但不能獲得榮譽勳章的人員。
國防部服役優異勳章
於1970年7月9日根據第11545號總統令設立。這種勳章由國防部長親自授予那些在國防部聯合參謀部或其他聯合部門任職並擔負特殊和重大責任時表現特別優異的軍官。在等級順序上,這種勳章介於服役優異十字勳章和服役優異勳章之間,因在某一服役期內表現出色而獲得服役優異勳章或類似勳章的任何個人則不再被授予國防部服役優異勳章。
服役優異勳章
服役優異勳章於1918年7月9日經美國國會決定設立。這種勳章授予以各種身份在陸軍服役期間,以卓越的服務對政府履行重要職責的任何人員。於實戰沒有關係時,“重大責任”一詞的含義較在戰爭時期所適用的範圍要窄些,並且需要有表示取得卓越成就的證明。在特殊情況下,經總統批准,這種獎勵也可授予只在戰爭期間服役的非美國武裝力量的成員。
銀星勳章
由1918年7月9日國會法設立,並經1963年7月25日國會法修正。榮獲銀星勳章的條件與上述服役優異十字勳章一致,只是英勇程度稍低些,但行為表現要明顯突出。
國防部服役優秀勳章
根據1976年2月6日的第11904號總統令而設立的國防部服役優秀勳章由國防部長授予美國武裝部隊中任何在國防部聯合參謀部和其他三軍聯合部門中擔負重任而功績卓著的人員。國防部服役優秀勳章在等級順序上介於銀星勳章和功績勳章之間。凡在某一服役內已獲得功績勳章或類似勳章的任何個人不能再獲得國防部服役優秀勳章。
功績勳章
於1942年7月20日由國會決定設立。這種勳章授予美國武裝部隊或盟軍中在服役期間功績卓著的人員(通常是主要人員)。對於與戰爭無關的服役人員,“主要人員”一詞所適用的範圍比在戰時要窄些,授予美國國民功績勳章時不分等級,每次獎勵均頒發一枚功績勳章,但依據陸軍條例第672—5—1號規定的條件授予外國軍人功績勳章時,則分以下四級:總司令,司令官,一般軍官及外籍軍團成員。
飛行優異十字勳章
於1962年7月2日由美國國會決定設立。這種勳章授予美軍和盟軍中以任何身份在陸軍服役並且在參加空中飛行時表現英勇或成績卓著的人員。
軍人勳章
於1962年7月2日由國會決定設立。這種勳章授予任何在陸軍服役期間,在非直接參加對武裝敵人作戰時表現異常勇敢的人員。對勇敢程度的要求與飛行優異十字勳章相同。此勳章不能授予僅僅搭救了他人性命的人員。
銅星勳章
於1944年根據總統令首次設立,並於1962年8月24日由第11046好總統令重新確立。銅星勳章授予凡在1941年12月6日以後以任何身份於美國陸軍服役期間,在抗擊武裝之敵的軍事行動中(不含飛行作戰),或者在美國為非參戰國時參加與敵對武裝力量的作戰中表現異常英勇,功績卓著或服役優異的人員。
這種獎勵可用來表彰英勇程度低於銀星勳章獲得者所要求的英雄行為。
儘管這種獎勵的條件低於功績勳章,但如果用來表彰個人取得的成就或功績時,其成就或功績必須是傑出和卓著的。
紫心勳章
紫心勳章於1782年8月7日有喬治。華盛頓將軍在紐約州紐堡市首次設立,1932年2月22日陸軍部第3號一般命令宣布總統下令恢復頒發紫心勳章,經1962年4月25日第11016號總統令修正,後又經1984年2月23日與1984年10月19日頒發的第12464 號總統令98---525號公共法再次修正。紫心勳章是以美國總統的名義授予自1917年4月5日以後在主管當局領導之下以任何身份於美國武裝力量的一個軍種服役期間負傷,犧牲,或因傷陣亡或可能犧牲的美國武裝部隊成員或美國公民,其中包括:
抗擊美國敵人的任何行動
美國已參與或按約定參與的與外國敵對武裝力量作戰的任何行動
與盟軍一起參與抗擊敵對武裝力量的作戰(在此衝突中美國為非交戰方)
因上述敵人或敵對武裝力量所造成的傷亡
因國外敵人所造成的傷亡
1973年3月23日以後,因國際恐怖分子對美國或美國盟國的攻擊所造承德傷亡。如果行動中傷亡的人員屬於不同軍種,需由陸軍後有關部門軍種共同予以確認
自1973年3月23日以後,作為維持和平部隊的成員在美國領土以外服役因參加軍事行動而導致的傷亡。
凡在上述情況只首次受傷即有權獲得紫心勳章,但此後再次或多次獲得者,則只授予佩帶在獎章或勳章上的橡樹葉束代用章。在獲勛者已死亡的情況下,可將紫心勳章授予其最親近的遺屬。陸軍人事局局長一收到陣亡報告即應主動辦理授勳事宜。
國防部軍功獎章
根據1977年11月3日第12019號總統令設立。該獎章是以國防部長的名義授予美國武裝部隊中任職於聯合參謀部或其他國防部的聯合部門或臨時任職於這些部門60天以上,在非作戰崗位上功績或工作卓著的現役人員。國防部軍功獎章的等級介於銅星勳章與軍功獎章之間。對凡在同一服役期內獲得過任何類似勳章或獎章者不再授予國防部軍功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