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二十世紀禁酒令

美國二十世紀禁酒令,是美國的一條重要的法規,第十八條修正案成為迄今為止美國憲法中唯一被明令廢止的憲法修正案,曾經轟轟烈烈的禁酒運動也隨之結束。

1917年12月18日,美國第65屆國會以“經濟、效率和道德”為由,通過了第十八條修正案,並將其提交各州審議。該修正案共三款,第一款:“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內釀造、出售和運送作為飲料的致醉酒類;禁止此類酒類輸入或輸出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第二款:“國會和各州都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第三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各州議會按本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1919年1月16日,內布拉斯加州成為第三十六個批准該修正案的州,一年後,全美禁酒。
禁酒運動將美國分成了“濕的”和“乾的”,甚至差點改變了美國的兩黨制:民主黨在禁酒問題上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在二十年代實際上不成為一個全國性政黨”, 禁酒黨成為美國歷史上最成功的第三黨之一。第十八條修正案實行後,卻沒有如預期一樣實現美國人道德上的淨化,市場上沒有合法的酒類出售了,但這並不等於說,美國人就無酒可喝了,禁酒令創造出了一個新行當:私酒販子。秘密酒館代替了合法酒館,酒的走私活動巨大增長,成為歹徒們的主要謀生之道和收入來源,政界要員一面高談禁酒,一面在私底下飲酒尋歡。如果說二十世紀初對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的反對是零星而無組織的,那么隨後的反對則是又一場運動,許多原來贊成禁酒的人也逐漸具有了這樣一種日益增長的信念:禁酒簡直就是值不得花費這樣一些政治和社會代價。 1932年,重新團結起來的民主黨公開占出來要求取消禁酒令,1933年2月,國會通過了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該修正案也是三款:第一款,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八條現予廢除;第二款,在合眾國任何州、領地或屬地內,凡違反當地法律為在當地發貨或使用而運送或輸入致醉酒類,均予以禁止;第三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各州制憲會議依本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是年12月,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了第二十一條修正案,第十八條修正案成為迄今為止美國憲法中唯一被明令廢止的憲法修正案,曾經轟轟烈烈的禁酒運動也隨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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