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市殯儀館

羅定市殯儀館

羅定市殯儀館坐落於羅定市附城街道羅溪村老爺山,距城區約13公里,於2001年8月26日建成投入使用,屬福利性的事業服務單位,性質為集體。2018年榮獲廣東省民政廳頒發“廣東省二級殯儀館”牌匾。第五屆廣東省殯葬協會會員單位。

基本信息

本館介紹

羅定市殯儀館 羅定市殯儀館

全館占地面積約有69畝,其中綠化面積達到8000平方米,其中黨員3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各有關部門的正確指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加強軟體、硬體建設,使我館成為園林式的殯儀館,於2006年獲得“全省十五期間殯葬管理先進單位”的光榮稱號,為羅定市的殯葬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2012年榮獲“全省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稱號。2018年榮獲廣東省民政廳頒發“廣東省二級殯儀館”牌匾。第五屆廣東省殯葬協會會員單位。

詳細內容

一、 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服務環境不斷完善。

羅定市殯儀館 羅定市殯儀館

我館按國家二級館的標準規劃布局,分有生活區、業務區、殯儀區、火化區、骨灰暫存區和停車場,環境清幽怡人,綠樹成蔭,建築設施新穎、寬敞明亮,總投資1350多萬元,基礎設施和硬體設 施齊全。1、業務區綜合辦公大樓一幢(三層,建築面積478平方米),設有辦公室、業務辦理廳、接待室、業務洽談室、財務室、檔案室、會議室。業務管理基本實行計算機管理,業務收費發票及火化證實行電腦列印;2、火化區內火化車間建築面積600平方米,有火化機四台,其中高檔揀灰爐兩台,平板爐兩台,每天可完成火化遺體30具以上,遺體處置用房500平方米,內有清洗消毒間、整容間、防腐室、解剖室,另設有火化工休息室,車間服務台。火化設施節能環保達到《燃油式火化機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級標準;符合本地環保部門規定的煙塵排放效果的要求;3、殯儀區由古雅建築的悼念廳和長廊、休息室組成,大小悼念廳三間共650平方米,設有悼念廳,音響室,輓聯書寫房,守靈室,它們與長廊相通到遺體處置房;4、防腐間分有普通冷藏室和豪華單櫃冷藏室;5、生活區的員工宿舍樓建築面積240平方米,樓高三層的宿舍樓內設有康樂室、休息室、文娛活動中心以及餐廳,供單位職工娛樂、休閒;6、骨灰暫存樓為骨灰暫存區的標誌性建築,樓高三層瓊台寶閣,氣派非凡,可容納5萬個骨灰暫存。7、還設有停車場、籃球場、等建築設施;8、工作用車17輛,其中殯葬專用車15台,公務車2台;9、300千瓦全自動發電機一組。館內消防設施齊全,建築美觀,布局合理,合諧統一,環境優美、空氣清新。本館環境優美,綠化率達85%,樹木花草錯落有致,綠樹成蔭,四季鮮花常開,猶如天堂的後花園,為喪屬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環境,營造出溫馨般家的氛圍,充分體現了人性化服務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形成團隊合力。

羅定市殯儀館 羅定市殯儀館

我館注重加強班子建設,努力提高班子的執政能力,十分注重員工隊伍建設,一是建立健全的員工學習制度,加強員工的集中學習,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二是大力引進人才,增強活力,近年共招聘了民政學院專業畢業生五人。三是以人為本,關心員工的工作、生活,形成團隊合力。對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儘量給予滿足,解除員工的後顧之憂。增設多種體育器材以豐富職工的業餘生活,內部組織職工參加各種體育比賽,增強了主人翁意識和團隊意識。營造溫馨和諧的工作氛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

三、建章立制,規範化管理。

在加強管理、依法行政的同時,全館員工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民政廳殯儀服務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廣東省民政廳遺體接運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廣東省民政廳遺體火化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民政廳骨灰安放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等四個規範性檔案精神,並結合我館實際情況,制定了《羅定市殯儀館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學習制度》、《館長崗位職責》、《業務員職責》、《駕駛員職責》、《司機崗位責任制》、《外勤人員職責》、《內勤人員職責》、《火化車間人員職責》、《值勤班人員職責》、《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部門各項考核制度日臻完善,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管理作用,定期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使館務公開向班務公開延伸,規範幹部職工的言行舉止,提高服務水平,切實維護殯改大局的穩定和發展。

四、注重行風建設,不斷提高殯儀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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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館牢固樹立“喪屬至上,服務第一”的服務意識,實行“陽光服務”。為確實保障喪屬的權益,我們堅持把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程式、服務承諾、服務監督在業務廳公開,實行“六公開”,提高透明度。我們積極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注重拓展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得到廣泛好評。我們開通了服務熱線,設立了投訴電話,主動接受服務對象和社會的監督。實行晝夜24小時正常辦理業務,全年365天正常工作,節假日照常上班。喪屬到館辦喪事,我們有專職導殯員全程跟進,耐心向喪屬進行解釋、說明和提示,結合喪屬實際,制定出詳細而又有實效的治喪方案,儘量做到“花最小的錢,辦最好的喪事”,讓喪屬悲痛而來,滿意而去。在清明、重陽節期間在骨灰暫存大樓張貼《溫馨提示》,告知喪屬骨灰暫存、拜祭程式和注意事項,並在顯眼處多處張貼路標,方便喪屬辦事。

根據本地治喪風俗,我們特地籌建起了寬敞整潔的拜祭台、拜祭廊。由於我市是廣東偏遠山區,社會民眾經濟還不是十分富裕,我們本著“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積極執行減免、優惠政策,每年減免優惠五保、低保、特困戶、傷殘退伍軍人及無名屍等遺體火化費、冷藏費總共20多萬元,開館至今共減免260多萬元。

羅定市殯儀館始終把“以民為本、為民解困”作為自己的天職,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為殯葬事業做出積極努力,工作卓有成效,得到民眾的好評,同時也得到上級的認可。我館全體幹部職工將繼續努力,以更加嚴謹的作風,更加優質的服務,提升我館的殯儀服務水平,把我市的殯葬事業各項工作推上新的台階,為促進我市精神文明建設而不懈努力。

管理制度

羅定市殯儀館 羅定市殯儀館

本館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範,設業務、外勤、內勤、行政四個部門,建立了一整套正規有序、運行高效的內部管理機制。為了更好地服務民眾,接受民眾監督,提高服務質量,樹立殯葬行業視窗單位形象,我館向社會實行“六個公開”:一是辦事制度上牆公開;二是每個崗位服務規範上牆公開;三是服務項目收費價格上牆公開;四是全館員工照片上牆公開;五是獎罰制度上牆公開;六是服務承諾上牆公開。我館幹部職工統一著裝和掛牌上崗、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派發滿意不滿意徵求意見表讓民眾打分,全面接受民眾監督。本館實行每天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為喪屬辦理喪葬業務,提供遺體接運、防腐、追悼會、火化、骨灰暫存等一條龍服務。本館明確規定,嚴禁向喪屬收受紅包,對收受紅包者實行“收一退一罰十”並做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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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把建設一支業務精、作風正、紀律嚴、服務好的高素質職工隊伍當作頭大事來抓,努力實現職工隊伍的革命化、知識化、年輕化。本館以開展文明服務活動創文明行業為重點,以“為人民服務、樹立行業新風”為主題,提出“喪主至上、服務第一”的口號,引導和教育廣大職工立足本職,堅守崗位,為喪主為民眾提供優質服務,爭創一流隊伍、一流環境、一流服務、一流管理、一流效益,樹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視窗行業新形象。

服務承諾

熱情接待

對來治喪民眾做好“三聲、四心”服務即“來有應聲,問有答聲,去有送聲;接待熱心,服務細心,解答問題耐心,接受意見虛心。”

首問負責

對來訪來電要及時登記,詢問責任人在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及時辦理答覆,屬職責外或其他職能部門辦理的事項要及時告知有關人員、領導或單位。

一次告知

即一次性告知喪屬所辦理治喪事的有關事項和辦理程式,及注意事項等。

即時服務

材料齊全,手續完善的隨來隨辦;需要補充證明材料的,暫不能辦理的要耐心細緻,合情合理地解釋清楚。

跟蹤服務

想民眾所想,急民眾所急,經常深入工作一線對民眾提出的難點、熱點問題,積極予以解決,為社會民眾提供優質服務。

標示服務

每個崗員工佩戴胸牌,辦公桌上放置崗位牌,方便民眾辦事,接受民眾監督。

廉潔奉公

堅持原則,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公平公正,工作過程中不接受任何影響工作的宴請和錢物。

主要作用

殯儀館是專門舉行喪禮的地方。部份殯儀館還會提供相關的入殮服務,例如訂購棺木、賠葬物品、安排下土葬或火化,整理遺體、為去世者化妝等等。殯儀館內的設備包括有各大小不一的靈堂、休息室、等等。
官方權威數據顯示:我國殯儀館數量目前1500多家。

殯葬管理條例

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暫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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