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個政府職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此時的代理即為署理行政長官,履行行政長官職責,對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