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78號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局長 支樹平
2016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全文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製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調整的纖維製品指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以及對纖維製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應當對纖維製品質量負責,並履行本辦法關於原輔材料質量、標註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六條 纖維製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製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誌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檔案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 禁止將下列物質用於加工製作絮用纖維製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製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製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製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製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 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製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二、三類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製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淨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 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於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
第十一條 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用於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二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 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第十四條 纖維製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註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應當標註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製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除依法標註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條 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註國家標準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
第十七條 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八條 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製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製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製度,並保證產品合格。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製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
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製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 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組織建立纖維製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五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並依法公開。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製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製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有關規定標註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託送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絮用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製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製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以外的絮用纖維製品。如建築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築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製品或纖維製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製品下腳是指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
上款中的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紡織面料是指可用來製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第三十九條 纖維製品的監督抽查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布的《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經由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並將於3月31日開始實施。新《辦法》填補了目前國內紡織品,特別是學生服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是纖維製品質量監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驟,是加強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的質量監管,實現纖維——纖維製品“全鏈條監管”法制化的重要措施。新《辦法》是在《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新舊《辦法》之間到底有何區別與聯繫?新《辦法》主要解決了哪些問題?確立了哪些制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辦法》,本報特對新《辦法》進行全方位解讀,以饗讀者。
兩字之差 蘊含“全鏈條監管”思路
自2006年頒布實施的《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在確保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明確了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及地方各級專業纖檢機構承擔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管的職能分工,通過原料把關、監督檢查、重點區域場所整治、質量誠信、集團購買質量監控等具體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體系,打擊了制售“黑心棉”的違法行為,保護了人民民眾健康安全。
那為什麼還要對原有的舊《辦法》進行修訂呢?
近年來,各地有關“毒校服”的新聞報導一次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學生問題無小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先後多次對加強校園紡織品、紡織品服裝質量監管工作提交提案議案。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從國家層面系統構建校服治理體系。與舊《辦法》相比,修訂的新《辦法》首次以規章的形式,對學生服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手段進行固化,填補了學生服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
據相關統計資料,我國每年平均生產紡織服裝約250億件,2014年總產值達60000億元以上,占國家GDP的10%以上。紡織面料是紡織產品的基礎,為了從源頭上抓紡織產品的質量監管,修訂的新《辦法》還將紡織面料納入到監管範圍,有望實現從源頭保證我國紡織服裝的質量,提升國際競爭力。
從“絮用纖維製品”到“纖維製品”,名稱上的兩字之差體現了更加全面的“全鏈條監管”思路。紡織面料、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屬於纖維——纖維產品鏈條的不同節點,在監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開展纖維——纖維產品的“全鏈條監管”,是不同纖維產品內在屬性的需要,也是質檢部門內部職能調整和最佳化的需要。實行“全鏈條監管”後,質檢部門內部按照“各有側重”“發揮特長”的原則進行職能調整,中纖局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質檢總局監督司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兩種方式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監管效果會大幅提高。
同時,修訂的新《辦法》將調整範圍從絮用纖維製品擴大為纖維製品,增加學生服和紡織面料,也有利於地方纖檢機構完善行政職能,落實質檢總局領導提出的“機構穩定,隊伍穩定”要求。
可以說,新《辦法》與舊《辦法》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方面是一脈相承,但新《辦法》卻擁有更大的監管外延。把學生服和紡織面料單獨拿出來是為了強化紡織面料的監管,是國民“衣”之根本,打牢紡織品質量的“根基”。
修訂過程 自始至終遵循七大原則
2015年1月,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提出:“要積極協調、推動《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修訂工作,把校服和紡織面料的質量監督加進去,形成全鏈條的監管格局。”同年2月,中纖局牽頭成立專門的立法小組。一年來,立法小組多次組織地方省級專業纖檢機構法制執法骨幹、專家就規章修訂的內容進行研究、徵求意見。12月底,修訂的新《辦法》形成最終稿。
從始至終,修訂過程遵循了7大原則,確保修訂的新《辦法》能更好地發揮加強三大類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特殊消費群體人身健康安全的作用。
原則一:總結經驗,穩步推進。新《辦法》結合近些年絮用纖維製品監管建立和實施的一些制度、措施,吸收了“黑心棉”打假的經驗,將絮用纖維製品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行到學生服、紡織面料,並根據學生服、紡織面料的不同產品特性,制定了一些相應的質量監管措施。
原則二:關注熱點,強化基礎。學生服、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關係民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新《辦法》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學生服納入到了監管範圍,體現了“質檢為民”的精神。另外,紡織面料是紡織品服裝最終質量的決定因素,強化對紡織面料的監管,突出基礎作用,能夠從源頭上保證質量安全,為保障我國紡織品服裝發揮作用。
原則三:原料入手,源頭監管。加強原料監管是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不同於一般工業產品質量監管的特點。針對絮用纖維製品,重點抓填充物;針對學生服,重點抓面料;針對紡織面料,主要抓染料、整理劑等,同時把抓好纖維質量貫穿始終,實現對纖維製品的源頭監管。
原則四:依法履職,法治質檢。專業纖檢機構作為質檢系統質量監督隊伍的組成部分,新《辦法》以規章的形式,對質檢系統內部職能進行調整,明確專業纖檢機構對纖維製品的日常監督檢查等職權,實現專業纖檢機構開展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質量監管工作“有法可依”的問題,體現“法治質檢”。
原則五:順應改革,提升質量。新《辦法》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原則,推動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企業質量的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將質量提升轉化為自覺行動,引導生產企業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