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46號
為遏制玻璃纖維行業重複建設和盲目擴張趨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節能減排,規範行業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經商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銀監會和電監會,對《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第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玻璃纖維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此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屬檔案: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2012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7日
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2012年修訂)
為有效遏制玻璃纖維行業重複建設和盲目擴張,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促進產業升級、有效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對玻璃纖維行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生產企業布局
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嚴禁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源保護區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城市非工業規劃區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其他區域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上述區域內已經投產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鼓勵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入園區管理,污水納管排放。
原則禁止沒有能源優勢的地區新建、改擴建玻璃球、玻璃纖維生產線。鼓勵發展玻璃纖維製品加工業。
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無鹼玻璃纖維池窯法粗紗拉絲生產線(單絲直徑>9微米)單窯規模應達到50000噸/年及以上,新建細紗拉絲生產線(單絲直徑≤9微米)單窯規模應達到30000噸/年及以上。嚴禁新建和擴建中鹼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嚴禁新建和擴建無鹼、中鹼代鉑坩堝拉絲生產線。新建高性能或特種玻璃纖維生產線,其生產規模池窯法單窯規模應達到20000噸/年及以上,代鉑坩堝法應達到2000噸/年及以上且產品單絲直徑≤7微米。
(二)新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要採用純氧燃燒、電助熔、物流自動化、廢氣餘熱利用等先進工藝和裝備,並同步建設環保、安全生產配套設施。新建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要採用分拉或大卷裝先進工藝和裝備。新建玻璃纖維製品加工生產線要採用高效、節能的先進紡織工藝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紡織設備,禁止使用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產品生產玻璃纖維製品。
(三)禁止新建、擴建無鹼及中鹼玻璃球生產線。改擴建特種成分的玻璃球窯,其單窯生產線規模應達到5000噸/年及以上。
(四)禁止玻璃球生產企業向陶土坩堝拉絲生產企業提供玻璃球原料。禁止生產和銷售高鹼玻璃纖維製品。依法徹底淘汰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生產工藝與裝備。
能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單位綜合能耗粗紗≤0.55噸標煤/噸紗,單絲直徑4至9微米的細紗≤0.75噸標煤/噸紗。新建高性能或特種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單位綜合能耗≤0.37噸標煤/噸紗(不含玻璃球生產環節能耗)。
(二)玻璃球窯必須採用先進的窯爐熔制工藝和保溫節能技術,無鹼玻璃球窯單位綜合能耗≤0.4噸標煤/噸球。中鹼玻璃球窯單位綜合能耗≤0.3噸標煤/噸球。
環境保護
(一)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二級及以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二級及以上,外排污水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三級及以上,並符合其所在地相關環境標準的要求。
(二)玻璃球熔制工藝中禁止使用白砒作為澄清劑。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中浸潤劑廢液、冷卻水須經回收處理后綜合利用。
(三)玻璃纖維拉絲、絡紗、短切、制氈、整經、織造等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廢絲均應採取回收利用,不得採用填埋方式進行消納。
(四)玻璃纖維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須達到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新建、改擴建玻璃纖維生產線必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用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滿足當地環保部門的總量控制要求。
產品質量
玻璃纖維產品應符合GB/T 18371-2008或GB/T 18369-2008所規定的質量要求。玻璃球產品應符合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玻璃纖維製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玻璃纖維生產線項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電力供應等手續。有關部門對新建高性能或特種玻璃纖維生產線進行項目備案時,應徵求行業專家意見或參考具有相關資質的諮詢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技術意見。
現有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在2015年底前全面達到環境保護、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準入條件。
(二)新建和改擴建玻璃纖維生產線項目正式投產前,土地、環保、質檢、安全、勞動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檢查驗收,工業主管部門需對照該準入條件對項目進行驗收,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建設內容。
(三)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玻璃纖維生產線項目,工業主管部門不得備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對項目檢查驗收或覆核未達到準入條件的項目,金融機構不予提供新增信貸支持,並逐步清收已發放貸款;電力企業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不予辦理用電或實施停電,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執行政府指令的行為實施監管。
(四)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的督促檢查和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名單。有關行業協會、認證和檢驗機構應協助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
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等特殊地區除外)所有連續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包括玻璃球、玻璃纖維及其製品加工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第3號公告《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巨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