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地役權的相關規定
《法國民法典》第688條第2款規定:“持續的役權是指,不需要人的現實行為,持續使用或可持續使用的役權:例如,水管、下水道、窗戶或其他類似的役權。”《智利民法典》第822條中規定:“無須人的現實行為而持續或可持續行使的役權為持續役權,例如通過屬於需役地的人工渠道的導水役權。”這種地役權因具備了適當的狀態,適於地役權的行使,而不需要在行使權利時,每次要求有地役權人的行為。例如,眺望地役權、築有道路的通行地役權、裝有水管的引水地役權等,都屬於繼續地役權。
區分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的意義
以地役權行使或內容實現的時間是否有繼續性為標準,地役權可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地役權能否因取得時效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