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的類型

消極地役權一種限制在供役地上作為的權利,它僅包括:
地役權地役權

1.採光權,即射向窗戶的光線不應被不合理地擋住;
2.相應的通風權,即空氣通過一個特定的孔道諸如通風裝置管道自由流通;
3.支撐建築物的權利,即限制利用供役地或供役地上建築物的權利,因為這種利用可能會妨礙由其支撐的毗鄰的需役地上的建築物;
4.水流權,即不得妨礙水源經人工河渠繼續流動的權利,即禁止截流的權利。
土地用益權,簡潔地稱之為用益權,是占有部分供役地或從供役地上獲取部分產品的權利。例如,狩獵和捕魚、放牧或割草。

區分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的法律意義

區分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顯現地役權內容的表現形式不同,法律調整的方式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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