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的陷阱

社科法律類實用圖書。作者特意收集整理了近年來發生的幾十例企業家遭遇法律風險的案例,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向企業家提出18個律師提示,供企業家和律師同人參考。書中大量援引和分析了那些陷入牢獄之災甚至引來殺身之禍的商界人士的案例,非常令人警醒!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為了架起企業家與律師之間相互溝通的橋樑,更廣泛地開拓律師服務的領域,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提高企業家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和能力,本書結合司法案例與企業家的法律風險問題,給企業家提出了有益的法律提示,非常可貴。並希望我們的社會在關注企業家的同時,更要關注法律。

編輯推薦

律師應積極關注並參與解決社會熱點問題。《總裁的陷阱》結合司法案例與企業家的法律風險問題,給企業家提出了有益的法律提示,非常可貴。該書既為企業家聘用、使用律師指明了方向,也為律師給企業家提供法律服務開拓了市場,值得企業家和律師共同參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總裁的陷阱》結合典型案例深入研究了目前比較突出的企業家犯罪問題以及企業家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極具可讀性和啟發意義。該書故事性與實用性兼備,專業性與通俗性兼備,對於企業家防範法律風險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值得所有企業家以及企業管理人員認真一讀。

——深圳市律師協會

幾年前,我的朋友吳曉波寫過一本暢銷財經著作《大敗局》,從經營管理角度總結那些失敗企業的教訓。王榮利律師最近完成的這本《總裁的陷阱》,則是從法律角度探討企業家個人失敗的原因,並提出防範的建議。雖然這本書和《大敗局》的寫作角度不同,但其提出的命題和《大敗局》是一樣重要的。尤其是書中大量援引和分析了那些陷入牢獄之災甚至引來殺身之禍的商界人士的案例,讀起來比《大敗局》還要殘酷,殘酷得有點難以卒讀。

——秦朔 《第一財經日報》總編輯

這本書的作者王榮利律師,對企業法律事務有所專長。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從自、己的工作體會中提出律師對中國企業家的18個提示,用心良苦,體現了人民律師無私的風範,值得敬佩和學習。我堅信,企業家們如能靜心地去思考、領會律師給予的提示,必將受益匪淺。

——高國才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高級律師

作者簡介

王榮利律師,1966年出生,籍貫西安,1988年西北政法學院畢業,法學學士。同年起先後於陝西白鹿原律師事務所、海南三亞涉外經濟律師事務所等從事專職律師工作,2001起執業於廣東立國律師事務所,為深圳市法學會會員,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律委員會委員,西北政法學院深圳校友會副會長。

目錄

序一:敗局、陷阱與我們的未來

《第一財經日報》總編輯秦朔

序二:律師是現代企業家不可缺少的智囊

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高級律師 高國才

前言:關注企業家,更要關注法律

律師提示之一:做大企業不可急,身陷囹圄後悔遲

律師提示之二:打造百年老店,企業須推行法制化管理

律師提示之蘭:警惕融資陷阱,當心觸犯法律

律師提示之四:靠腐蝕官員發財,難免人財兩空

律師提示之五:騙保發財不容易,違法犯罪不值得

律師提示之六:民營企業不是老闆金庫,花錢應當公私分明

律師提示之七:富豪頻遭謀殺,老闆應當反思

律師提示之八:老闆遭遇綁架,如何尋求生機?

律師提示之九:老闆遭遇不測,別把糾紛留給家人

律師提示之十:驕橫跋扈不可為,謹防成為“黑社會”

律師提示之十一:老闆一時衝動,當心追悔莫及

律師提示之十二:解決問題找“黑道”,當心惹火上身

律師提示之十三:“黑道”太黑,非法討債靠不住

律師提示之十四:違法管理損失巨大,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律師提示之十五:賭博炒股買彩票,如此財會人員當戒備

律師提示之十六:企業違約,抵抗不如坦然面對

律師提示之十七:法律事務工作不可缺,法律職位妥安排

律師提示之十八:及早防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穩健發展

後記

書摘

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眾多企業的迅速發展。20多年來,中國企業演繹了許許多多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傳奇故事,而許許多多的企業家也因此成為媒體和公眾追捧的明星。

然而,在中國企業界這場“造富”和“追星”的運動中,存在著太多的浮躁和隱患。許多企業家小有成就之後,便禁不住來自各方面的吹捧,追求“大躍進”,盲目趕超世界多少強。但最終,當“大躍進”建立在違法乃至犯罪的基礎之上時,“大躍進”就變成了“大災難”,甚至老闆還要身陷囹國,企業也迫不得已“城頭變換大王旗”,令人感嘆不已。

20世紀90年代,曾經號稱“中國內地首富”的牟其中,最終以信用證詐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走進了監獄。21世紀初,又一位《福布斯》評選出的中國內地第二富豪、號稱個人財富達75億元人民幣的荷蘭籍華人楊斌,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契約詐欺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等6項罪名被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30萬元人民幣。楊斌控股的兩家公司也分別構成單位犯罪,共被判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

楊斌的罪名之一是虛報註冊資本罪。其犯罪事實有兩宗:一是為註冊成立歐亞實業公司,通過別的公司“走賬”7150萬元人民幣,並偽造價值115萬美元(折合920萬元人民幣)的溫室設備發票及4份完稅證明,騙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收到投入資本金8400萬元人民幣的驗資報告,領取了公司營業執照;二是為註冊成立瀋陽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陽荷蘭村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瀋陽歐亞溫室有限公司、瀋陽歐亞國際諮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利用其擔任香港歐亞農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的便利,從香港聯合銀行有限公司匯給上述公司設在中國工商銀行瀋陽新北支行的外幣資本金賬戶1.255億港元,資金入賬後記入實收資本賬目,數日後便均被轉入歐亞農業公司的銀行賬戶。隨後,他用銀行進賬單等相關票據及記賬憑證進行驗資,從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一份內容虛假的驗資報告,並偽造了三份驗資報告,為4家公司領得了營業執照。P2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