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網友發布虛假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

基本信息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就包括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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