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檢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是2010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量刑情節,數罪併罰,主刑,數罪併罰,有期徒刑,訴訟關鍵字,強制措施,拘留,審前程式,審查起訴,審判程式,抗訴。

案例

檢例第9號
【關鍵字】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對於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實行數罪併罰,但應當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澤強,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北京欣和物流倉儲中心電工。
2010年8月4日22時許,被告人李澤強為發泄心中不滿,在北京市朝陽區小營北路13號工地施工現場,用手機編寫簡訊“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機場”,並向數十個隨意編寫的手機號碼傳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簡訊後於2010年8月5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於當日接警後立即通知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隨即啟動緊急預案,對東、西航站樓和機坪進行排查,並加強對行李物品的檢查和監控工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嚴重影響了首都國際機場的正常工作秩序。
【訴訟過程】
2010年8月7日,李澤強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偵查終結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2月3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澤強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2月14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澤強法制觀念淡薄,為泄私憤,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並故意向他人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鑒於被告人李澤強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澤強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澤強在法定期限內未抗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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