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板回收設備

線路板回收設備

第五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 第七條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

線路板回收設備工藝

科技突飛猛進,電子垃圾越來越多,就淘汰掉的廢舊電路板、邊角料,在鄭州地區每年就有3000多噸以上。電路板中含有許多稀有金屬如:銅、金、銀、鉛、錫等。非金屬有環氧樹脂、酚醛樹脂、固化劑、玻璃纖維等。
電路板回收:62505498
在世界上處理這種電子垃圾的設備尚不完善,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實驗開發出了比較理想的處理設備和回收加工工藝,並且在廣東、台灣、日本等地都有套用。
該系列設備是用物理和化學的方法把金屬和非金屬分離開來。由於電路板中的鉛、錫含量少沒有回收的價值,暫不回收,金銀用化學的方法從電路板中分離出來,銅是電路板中含量最高的金屬,其含量經過多次市場調查,實驗含量在17%以上.其他大量的環氧樹脂、酚醛樹脂、玻璃纖維可重新加工成地板磚、裝飾材料、絕緣材料、家具等.
主要設備包括:破碎機、粉碎機、分離器、分級機、分析器、制板機、攪拌機、銅爐、風壓輸送機、料倉、給料機、除塵器、分離器、離心機、閉風器、儲料室等。

線路板回收設備參數


型號規格

SX-250型

SX-700型

進料粒度

5-8mm

5-8mm

細度

8-1250目

8-2000目

產量(指硬料)

500-1000(公斤/小時)

600-2500(公斤/小時)

主軸轉速

2900轉/分

2900轉/分

主機動力

36.5千瓦

59.5千瓦

適應硬度(莫氏)

6.5級以下

6.5級以下

重量

1350公斤

3500公斤

線路板回收設備優點:

1.採用了先進的機械粉碎、高壓靜電分離新工藝。粉碎、解離後,進行金屬物和非金屬物的分選,純度高;
2.關鍵技術是將各種廢舊線路板的專用粉碎解離設備有機的結合起來,在生產過程中達到較大的節能效果,且實現了很高的金屬分離率;
3.處理每噸廢舊線路板單位能耗僅為國內同類產品的1/2左右;單套設備的每小時處理量高達1頓以上
4.其售價僅為國內外同類設備的1/5—1/3,且銅的回收率比同類生產廠家高出3%--5%。
5.綜合性能好,對電腦板,計算機板,電視機板及其它線路控制板有獨特的效果。對含電容器件的各種線路板回收同樣有兼融性。
6.本生產線是風選型產品的升級換代產品,比風選型耗電量減少,且無噪音,人工少自動化程式高,效率提高,同時占地面積更小,是廢舊線路板回收利用到目前最理想的生產線
7.用工少,無污染,無噪音,設備擺放具有靈活性

線路板回收行業國家政策法規: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第三條 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範、推廣和套用。
第九條 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
第二章 相關方責任
第十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51 號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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