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介紹
線上數據交易與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通信網路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套用平台,通過通信網路為用戶提供線上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線上數據和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路/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交易處理業務包括辦理各種銀行業務、股票買賣、票務買賣、拍賣商品買賣、費用支付等。
網路/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指通過通信網路傳送,對連線到通信網路的電子設備進行控制和數據處理的業務。
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即EDI,是一種把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有關的信息和數據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數據,通過通信網路在有關用戶的計算機之間進行交換和自動處理,完成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的業務。
審批條件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程式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的批准檔案和許可證書組成。
發證機關的批准檔案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年檢和違法記錄表等檔案。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增加相應內容。
許可證書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重新公布。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局長簽發。
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代理人憑委託書領取。
申辦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應報送的檔案和材料
請經營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的資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4、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6、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計畫和技術方案;
7、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11、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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