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某些特殊條件下使用緊急制動手柄可能引發列車衝突或顛覆等事故(如在大長坡道上,或列車在圓曲線上時),故緊急制動手柄都會標明:“危險勿動”!
使用條件

——車輛燃軸或重要部件損壞
——列車發生火災
——有人從列車上墜落或線路內有人死傷(快速旅客列車不危及本列車運行安全時除外)
——能判明司機不顧停車信號,列車繼續運行
——列車無任何信號指示,進入不該進入的地段或車站
——其它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必須緊急停車時。
工作原理

為了保證使閥安全,即使是運轉車長或其它列車乘務人員也必須懂得使用方法。使用緊急制動閥時不必先扯斷鉛封,要立即將緊急制動閥的手把拉向全開位置,一鼓作氣,不得中途停頓和關閉。確認是否“全開”,要看壓力表指針是否很快降到“零公斤”而且不再上升。當遇到彈簧手把時。在列車完全停車前,不得鬆手。因為有的彈簧手把一鬆手就會自動復位,使列車制動後重新緩解,達不到緊急停車的目的。如果列車正運行在長大下坡道上,必須先看壓力表,如壓力表指針已由定壓下降100kPa時,不得再使用緊急制動閥(遇有折角塞門關閉時除外)。因為這時使閥不但起不到緊急停車的作用,有時還會使列車制動失控,造成更危險的局面。
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後,運轉車長應將列車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及使用緊急制動閥的情況及時報告列車調度員和有關單位。
緊急制動閥確實屬於“危險勿動”的列車特殊設備,旅客決不可以隨便擺弄,以免釀成大禍。
相關事故

2007年01月24日晨8點49分,1列捷運列車在軌道交通二號線人民廣場站行駛至南京東路站區間內突然停駛,司機檢查列車故障顯示,發現車廂內的緊急拉手被乘客擅自拉下,造成該列車被迫停在隧道區間內,無法啟動。捷運運營中央控制室接報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20分鐘後緊急拉手復位,列車恢復行駛。警方表示,擅自拉下捷運列車緊急制動閥是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和《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行為人應受到法律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06年8月3日16時許,上海至大連的T132次列車緩緩啟動駛離上海站。正在車內的6號車列車員突然發現車門處撲上來一位年輕婦女,雙手緊緊抓住車門扶手,又哭又叫。車站工作人員邊往下拽邊勸說,可是這位婦女就是不鬆手。列車越來越快,6號車列車員朝扒車婦女大喊“快鬆手!危險!”“我5個月大的孩子在車上!”婦女回答。如果不馬上採取措施,這名婦女就可能有生命危險。列車員立刻拉下了列車緊急制動閥,列車慢慢地停下來。這名婦女姓張,32歲,和父母一起帶著孩子要到大連治病。由於和母親在進站時走散,她把孩子放在車上後就到站台上去找,沒想到沒找到人火車卻開了,她情急之下就扒上火車。乘警考慮到張某正在哺乳期,只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
2006年7月17日早5時許,大連至牡丹江的2051次列車行駛到黑龍江牡丹江市橫道河子車站附近時,一中年男子喝了3斤白酒後誤把緊急制動閥當廁所門拉手拉下了一半,幸被列車員發現後及時制止才避免列車傾翻。
2006年7月17日17時50分,青島至蘭州的K173次旅客列車緩緩駛離徐州站,還未駛出站台,列車突然緊急制動。乘警長王克與列車長立即到車廂察看,發現18號硬座車廂旅客赫某(男,20歲,徐州某學院學生)將車廂內的緊急制動閥拉了下來。原來,赫某此行是放暑假回老家,由於車上人多擁擠,連個落腳的地方都沒有,赫某背著沉重的行李,他看到列車端門後面有一個“大把手”當掛鈎很不錯,便伸手拉下,想把行李包掛上,結果列車緊急制動,造成緊急停3分多鐘。乘警對赫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給予治安處罰。
2003年10月22日一名男子因喝醉酒在北京西至深圳T107次列車上企圖拉動緊急制動閥,幸被乘務員及時發現制止,該男子被深圳鐵路公安處處以治安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