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著名剪紙藝術家、磁性剪紙的發明人王龍狀告網易並索賠300萬元的網路名譽侵權,讓網易深陷“網路門”。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於7月6日開庭審理了此案,使得關於網易這個網路巨頭的網路名譽侵權案再次浮出水面。因該案案情較為複雜且雙方爭議較大,法院昨天開庭時整整開了一整天,而且法庭未當庭作出審判結果。記者今天從王龍及其律師處獲悉,他們和網易雙方目前都已經表示願意庭外調解。
他鄉創業遭遇“誹謗侮辱”
2005年8月17日,山西晉城人王龍發明的“磁性剪紙”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而早在2004年,王龍就曾來浙江義烏參加中國義烏國際小商品博覽會,博覽會上王龍的磁性剪紙受到普遍認可,這也堅定了王龍在義烏創業的信念。
王龍告訴記者,2005年,百度貼吧裡面出現了關於“誹謗侮辱”他本人的帖子。經幾次交涉,百度貼吧刪除了相關帖子。
“從當時發帖的Ip地址看,發帖人是在河北衡水,但是那裡並沒有我們的加盟商,冒充我們的加盟商發布一些誹謗侮辱我的東西,這其實是不正當的行業競爭。”王龍說,河北衡水是中國剪紙業相對發達的地方。
從有人在百度貼吧發布原告訴稱的“誹謗侮辱”帖子,再到國外某網站的連結,再到後來網易的連結,時間也已超過兩年的時間了。然而,百度貼吧的幾條誹謗侮辱“磁性剪紙”和王龍本人的帖子,讓原告和他的專利項目“磁性剪紙”的市場開發陷入了被動。
2008年5月,在義烏國際文化產品交易會期間,有幾個加盟商繳了簽約保證金與王龍簽訂了加盟協定。但加盟商回到家就給他打來電話,說在網上看到對“磁性剪紙”的不利信息,他們都沒有信心做這個項目了。
王龍趕緊上網檢索,在網易的有道搜尋引擎中輸入“磁性剪紙王龍”時,一下就跳出6條誹謗侮辱“磁性剪紙”和王龍的連結,不用打開這些連結,就可以看到那些誹謗侮辱內容,足以構成對王龍和“磁性剪紙”的傷害。
“只要滑鼠放在上面,就可以看到上面的內容,根本不用點擊,這是他們的一個專利——預覽裝置,這比傳統的搜尋少了一個步驟。”王龍說。
而這個預覽裝置,是否算是轉載,也成為日後王龍與網易方面爭論的焦點。打開這些連結,可以看到的是有道網頁下轉載的國外某網站那些誹謗侮辱“磁性剪紙”和王龍的信息,而國外某網站那些誹謗侮辱“磁性剪紙”和王龍的信息正是百度2005月就已刪除的。
多次交涉難溝通
2008年5月30日,王龍給網易舉報熱線發了請求刪除侵權信息的電子郵件。
6月2日,王龍和網易客服聯繫後,對方回復電子郵件要求其提供帖子連結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當事人身份證或單位公章、刪除理由等。
第二天,王龍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後,對方回復電子郵件稱:“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已經為您提交處理,如有處理結果我們會第一時間回復您,請您耐心等待,謝謝。”
6月5日,王龍再次詢問對方情況,對方回復電子郵件稱“關於您之前來信要求刪除有道搜尋地址的問題,請您先聯繫原載方進行刪除,原載方刪除後,我們才能在有道上刪除連結,謝謝。”
原載方應該是百度貼吧,但其實百度早已刪除了那些誹謗侮辱信息。
6月27日,王龍再次給網易客服中心發了電子郵件:“有關下列針對我的‘磁性剪紙’專利和我本人的誹謗信息,我早已提供了你們要求的相關資料,並且原載方也早已刪除了那些信息,而你方至今不作處理,這將會扼殺我們這樣一個‘磁性剪紙’專利創業項目。為此,請貴方儘快刪除那些惡意信息……”
對方當天回復稱:“關於您的問題,我們需要您在同一封郵件中提供您的身份證掃描件或單位公章,感謝您對網易公司的支持!”
無奈,王龍只能照辦。第二天,對方回復稱“您的要求已再次提交跟進,請您留意。”
7月2日,對方在王龍一再催問下發來電子郵件聲稱:“關於刪除有道搜尋內容的問題,請提供搜尋的關鍵字,通過關鍵字搜尋的頁面地址,還有是第幾頁第幾條內容,謝謝您的配合。”
這時,王龍想到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了。王龍諮詢律師後,委託金華市公信公證處對所有那些有誹謗侮辱“磁性剪紙”和王龍本人的信息的網頁進行了保全公證。
網易律師被疑曾經想玩“無間道”
2008年7月11日,王龍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網易。他在起訴狀中要求:1,網易公開道歉;2,刪除相關帖子;3,賠償300萬元人民幣。
這起案件從王龍提起訴訟到2008年11月7日義烏市法院立案,再到確定2009年7月6日開庭,僅雙方對法院的管轄權之爭就耗掉了近一年的時間。
此案原定於7月1日開庭,但又因網易方面的原因,推遲到7月6日開庭。
7月6日,網易CEO丁磊並未出庭。
王龍告訴記者,開庭時,他看到對方代理律師時吃驚不小,因為該律師以前曾到過他在義烏的店裡和他接觸過,當時這位律師說:“我是北京的律師,我是義烏人,我願意幫你打官司。”但王龍當時出於多方面考慮,沒有請這位律師。
“現在我還不知道他是不是網易公司的員工,如果他找我那時就是網易公司員工的話,那這裡就真說不清楚了。”王龍對記者說。
庭審期間,記者曾經想就此案採訪網易方面。但對方一口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意義
被告的主體是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
法庭上,雙方就此案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王龍方認為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連結轉載了侵犯原告王龍名譽權言行的行為,符合網路侵權條件。被告主體適合,且有道搜尋引擎屬於被告一個部門,搜尋引擎產生的侵權應有網易方面承擔。並且,被告應承擔王龍直接和預期利潤損失300萬元。
而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方面則辯稱,網易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有道搜尋引擎屬於三個不同主體,侵權主體不是被告;同時,引擎是不可避免第三方侵權行為的,搜尋引擎是不能有效識別有關言行是否侵權的。
對於王龍一方提出的經濟賠償,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認為王龍主張的損失缺乏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