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單打規則

網球單打規則

網球單打規則是網球單打時必須遵守的規則。

基本介紹

1.發球選手與接發球選手
選手應該分別相對站在球網的兩側:首先發球的選手稱為發球選手,另一個選手 稱為接發球選手。
問題1:一名選手試圖擊球時穿過了球網的假定延長線,他是否失分?
a.擊球前
b.擊球後
結論:在這兩種情況下他都不失分,只要他沒有進入到對方選手場區的界線以內即可。
關於干擾的問題,他的對後可以根據在規則第17條和第21條要求裁判員做出決定。
問題2:發球選手要求接發球選手必須站在他的場地線以內接球,這是否有必要?
結論:不必要。接發球選手可以隨意站在球網一側屬於他自己的場地的任何位置接球。
2.場地和發球的選擇
場地的選擇和在第一局中成為發球選手還是接發球選手的權利由擲幣來決定。擲幣獲勝的一方可以選擇或要求他的對手來選擇:
a. 成為發球選手或接發球選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選手應選擇場地:或
b. 場地,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選手應選擇成為發球選手或接發球選手的權利。
問題1:如果比賽在開始前被推遲或暫停,選手是否有重新選擇的權利?
結論:是的。擲幣結果仍然有效,但是選手可以重新選擇發球和場地。
3.發球
發球應該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傳送。發球選手在開始發球前應站立,即雙腳站在底線後(即遠離球網的一側),中心標誌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內。然後發球選手套用手將球拋向空中的任何方向並在球觸地前用球拍將球擊出。在球拍與球相接觸的那一時刻,整個傳送即被認為已經結束。只能使用一隻手臂的選手,可以用他的球拍做拋送。
問題1:在單打比賽中,發球選手可否站在底線後單打邊線與雙打邊線之間的位置發球?
結論:不可以。
問題2:如果一名運動在發球時拋出兩個以上的球而不是一個球時,那次發球是否判他失誤?
結論:不,要判重發。但如果裁判員認為該行為是故意的,則可以根據規則第17做出判罰。
4.腳誤
在發球的整個傳送過程中,發球選手應該:
a. 不通過走動或跑動改變他位置,如果發球選手輕微地移動而沒有從本質上影響到他原來的站位的話,則不認為他“通過走動或動而改變了他的位置”。
b. 發球選手的雙足不能觸及除了底線後、中心標誌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以外的任何地方。
5.發球的程式
a. 凡發球時,每一局比賽發球選手都應該從場地的右半區開始,輪換地站在右半區及左半區的後面來發球。如果發球是從錯誤的半區發出的並且沒有被察覺,那么由錯誤的發球所引起的比賽結果都將有效。但是這個不正確的站位一旦被發現應該立刻得到糾正。
b.發出的球應該飛越球網,在接發球選手回擊之前觸及對角發球區內的地面,或者落在任何組成發球區的界線上。
6.發球失誤
以下情況為發球失誤:
a. 如果發球選手違反了規則3、4或5(b)的任何部分;
b. 如果他試圖擊打球時沒能打到;
c. 如果發出的球在觸地前碰到了固定物(不含球網,中心帶或網帶)。
問題1:在球被拋出準備發球的時候,發球選手決定不擊球而改用球拍接住球,這是一次失誤嗎?
結論:不是。
問題2:在雙打場地上採用單打支桿進行單打比賽,發球觸碰到單打支桿後落在正確的發球區內,則此種情況是犯規還是重賽?
結論:在發球中這是一次失誤,因為單打支桿、雙打支柱、球網以及它們之間的網帶都算是永久固定物。 
7.二發
在一次發球失誤後(如果它是第一次失誤),發球選手應該從他發球次失誤的同一半場後面的規定位置再發一次。如果第一次失誤球是從錯誤的半場發出時按照規則9的規定,發球選手必須從另外半場的後面發球且只有一次機會。
問題1:發球選手發球時位置錯誤,在他失分後要求判為一次失誤,因為他站位有誤。
結論:比賽結果有效,下一分發球應按照比分在正確的位置發球。
問題2:比分為15平,發球選手錯誤地從左手的半場球發球。他獲得了這一分,然後他又從右手的半場球,發了一次失誤,然後站位的錯誤被發現了。他獲得的前一分有效嗎?他下一次發球應該從哪裡發?
結論:前一分有效。下一次發球應該從左手的半場發,比分為30-15,發球選手已經有了一次失誤。
8.何時發球
在接發球選手準備好以前,發球選手不得發球。如果接發球選手試圖接發球則認為他已準備好。然而,如果接發球選手示意他還沒有準備好,他就不能要求發球一次失誤因為球沒有在發球的固定限制內接觸場地。
9.重新發球
所有在此規則下的重新發球,或者規定比賽受到打斷的例子,都應按照下面的解釋來執行:
a. 單獨在某次發球中呼報重發時,僅僅重發該次發球:
b. 在其他情況下的呼報,該分重賽。
問題1:如果一次發球被規則10中規定以外的一些原因所打斷,是否重發該次發球?
結論:不是。該分應該重賽。
10.發球中的“重發”
a. 如果發出去的球碰到球網、中心帶或網帶,但落在界內,或在碰到球網、網帶或網繩後,在觸地前碰到接發球選手,或他穿著或攜帶的任何東西。
b. 如果在接發球選手還沒有準備好(見規則8),球即發出或出現發球失誤。而這個發球是一記“重發”球,則該球不算,發球選手可以重新發球,但如果前面有失誤,則失誤仍然有效。 
11、發球次序
在第一局結束後,接發球選手應該成為發球選手,發球選手應該成為接發球選手,並按此次序在整個比賽後面所有局中依次交換。如果一名選手發球次序有誤,則應輪及發球的選手在錯誤一被發現就該立即發球,而在此錯誤發現前的比分均有效。在此錯誤發現前的一次發球失誤則不予計算。如果在錯誤發現前該局已經結束,則後面的發球次序就按照已改變的次序進行。
12.選手何時交換場地
選手應該在每一盤的第一局、第三局和後面依此相錯的局數結束後,以及每盤結束後雙方後得局數這和為單數時交換場地。如果一盤結束後雙方局數相加之和為雙數時,則在下一盤第一結束再交換場地。
如果發生了錯誤沒有按照正確的順序讓位,則錯誤一被發現選手就應立刻繼續正確的站位和原先的順序進行交換。
13、活球
.球從發出的那一刻開始成為活球。除了失誤或重發之外活球狀態保持到該分結束為止。
問題1:一名選手回球失誤,但是裁判員沒有呼報,比賽處於活球狀態。在雙方對打擊球結束後,他的對手是否可以要求得到該分?
結論:不能。如果在發生失誤後選手繼續比賽的話,只要對手沒有受到干擾,他就不能要求得到該分。
14.發球選手得分
以下情況發球選手得分:
a.如果發球選手順利發球過網,並沒有出現規則10的重發情況,發出去的球在落地之前接觸到接發球選手或任何他穿著或持有的物品;
b.如果接發球選手出現規則16中描述的情況。
15.接發球選手得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接發球選手得分:
a.如果發球選手連續出現兩次失誤;
b.如果發球選手出現規則16中描述的失分情況。
16.球員失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球員失分:
a. 活球狀態下,在球連續兩次觸地前不能將直接回球過網(除規則20中(a)或(c)r 規定以外)或
b. 球員在活球狀態下的回球觸到了對方場地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它物體;或
c. 球員截擊球失誤,即使站在場地外面;或
d. 他故意用球拍拖帶可接住處於活球狀態中的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或
e. 在活球狀態下的任何時候,他或球拍(無論是否在他手中)及他穿戴或攜帶的任何物品觸到球網、網柱、單打支桿、網繩或鋼絲繩、中心帶或網帶或者他對手場地的地面;或
f. 在球過網前就截擊;或
g. 活球狀態下的球觸到了除球員手中球拍以外的身體或其穿戴或攜帶的任何物品;或
h. 他拋拍擊球並且擊到球;或
i. 在一分比賽進行中,他故意並大大改變了球拍的形狀。
問題1:在發球時,球拍從發球選手中飛出並且在球落地前觸到了球網,這是一次失誤還是發球選手失分?
結論:發球選手失分,因為在他的球拍觸網時是在活球狀態下。(規則16e)
問題2:發球時,球拍從發球選手手中飛出,並在球落在有效區域以外的地面後觸到了球網,這是一次失誤還是發球選手失分?
結論:這是一次失誤,因為球在球拍觸網時已經不是活球狀態了。
問題3:選手AB與CD進行雙打比賽,A發球給D,C在球觸地前觸網,隨後該發球被判為一次失誤,因為球未落在發球區。C和D是否失分?
結論:判該發球失誤是不正確的。C和D在失誤被呼報前已經失分,因為C是在活球狀態下觸的網。(規則16e)
問題4:選手是否可以在活球狀態下從網上跳到對手的場地里而不受處罰?
結論:不可以。他將失分。(規則16e)
問題5:選手A削的一個剛剛過網的球又反彈回A的場地,B無法追到球,於是拋出球拍擊到球。球拍和球都落在的場地上,A回擊球出界。B應該得分還是失分?
結論:B失分。(規則16e和(h))
問題6:一名選手站在發球線外被發出的球在落地前擊到,他得分還是失分?
結論:被球擊到的選手失分(規則16g,符合規則10a的例外)
問題7:一名選手站在場地的外面截擊空中球或用手接住球,並要求得到該分,因為球肯定出界。
結論: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能得分:
1.如果他接住了球,根據規則16g的規定他失分;
2.如果他截擊空中球失誤,根據規則16c的規定他失分;
3:如果他截擊空中球有效,則比賽繼續進行。
17.干擾對手
如果一名選手的任何舉動妨礙了他的對手擊球,那么,如果這種行為是故意的,他將失分或者如果不是故意的,這一分要重賽。
問題1:選手如果在擊球時觸到了對手,他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結論:不應該。除非裁判員根據規則17的規定認為有必要。
問題2:當球從網上彈回時,選手想從網上追擊該球。如果該選手做動作時受到對手的妨礙,此時正確的判罰該是怎樣的?
結論:裁判員可以接照規則17的規定將該分判給受到妨礙的選手或命令該分重賽。
問題3:無意的連擊是否可以按照規則17規定認為是妨礙對手?
結論:不。
18. 壓線球
落線上上的球被認為是落在上由該線作為界線的場地內。
19.球觸永久固定物
如果活球狀態下的球落地後觸到了永久固定物(除了球網、網柱、單打支桿、網繩或鋼絲繩、中心帶),擊出該球的選手贏得該分。
問題1:回擊球打到了裁判或他的椅子或者看台,擊該球的選手稱球是向場內飛的。
結論:他失分。
20.有效回擊
下列情況屬有效回擊:
a. 如果球觸到了球網、網柱、單打支桿、網繩或鋼絲繩、中心帶或網帶並且從上面越過後落在對方場地內;或
b. 無論是發球時還是回擊球時,在球落到有效區內後又反彈或被風吹回過網時,該輪及擊球的 選手越過網擊球並且沒有違反規則16e的規定;或
c. 如果回擊的球從網柱或單打以外,無論是高於還是低於球網的上部高度,即使觸到網柱或單打支桿,只要落在有效的場地風;或
d. 如果選手的球拍在擊球後越過球網,而不是在球過網前擊打並且回擊有效時;或
e. 無論是發球時還是回擊球時,如果選手的擊球擊到了停在場地內的另一個球時。
ITF說明:如果單打比賽在雙打場地上進行並且使用單打支桿時,那么單打支桿以外的雙打的網柱和那部分球網、網繩或鋼絲繩和網帶,在整個比賽中都將被看作是永久固定物而不被看用是單打比賽的網柱或球網。
如果回擊球從單打支桿和相鄰的雙打網柱之間的網繩下面穿過而又沒有觸到網繩、天網或雙打交往並且落在有效區內,這屬於有效回擊。
問題1:一個即將飛出場地外面的球觸到網柱單打支桿後落在對手的場地內,擊球是否有效?
結論:如果這是一次發球,根據規則10c,那么不是有效擊球;如果不是發球,根據規則10a,是有效擊球。
問題2:選手如果用雙手握拍擊球,是否屬於有效擊球?
結論:是。
問題3:發球時或在活球狀態下,球擊到了停在場地內的另一個球,是否因此判定得分還是失分?
結論:不。比賽繼續,如果裁判員不能斷定回擊的球是否是正確的球,那么應該重賽。
問題4:在比賽中選手是否可以使用一支以上的球拍?
結論:不可以。規則中講述的是單支球拍。
問題5:選手是否可以要求將停中對手場地內的球拿開?
結論:可以。但是不能在活球狀態下。
21.選手受到干擾
假如一名選手受到他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的妨礙而不能擊球時,除了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或規則17中的規定以外,都應該重賽。
問題1、選手由於一名觀眾處在他擊球的方向上而無法回擊,該選手是否可以要求重賽?
結論:可以。如果裁判員認為是在他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但是如果由於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或地上的安排造成的。則不可以。
問題2:選手由於問題1中的情況受到妨礙,裁判員判重賽,發球選手在此之前已有一失誤,他是否有兩次的發球的權利?
結論:是的,由於是處於活球狀態,所以按照規則規定是該分而不是該擊球重賽。
問題3:一名選手是否可以要求根據規則21的規定重賽,因為他認為對手受到妨礙所以他沒有做出回擊?
結論:不可以。
問題4:在活球狀態下,比賽的球擊中另一個中空中的球,這是否是有效回擊?
結論:該分應該重賽除非在空中的球是其中一名選手所為,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員應根據規則17的規定做出決定。
問題5:如果主裁判員或其他裁判錯誤地呼報“fault”或“out”然後又更正他自己,應該按照哪一個呼報決定?
結論:必須重賽除非裁判員認為任何一名選手都沒受到影響,則按照正確的呼報決定。
問題6:如果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球仍在跳動,當第二次發球干擾了接球員,接球員是否可以要求重賽?
結論:可以。但是如果他有機會將球移開疏忽了未做,他就不可以要求重賽。
問題7:如果球擊到了場地內一個靜止的或移動的物體,這是否是有效擊球?
結論:這是有效擊球,如果靜止的物體是在球發出後進入到場內則應重賽。如果球擊中了在場內移動的或在場地上面的物體,則必須重賽。
問題8:如果第一次發球失誤,第二次發球正確,由於規則21中的規定或裁判員無法判定該分時,應該怎樣裁決?
結論:發球失誤應該取消,該分重賽。
22.一局中的計分
a. 如果選手獲得了他的第一分,比分計為該選手15,他獲得的第二分,計為30,他獲得的第三分計為40,這名選手獲得的第四分計為他贏得該局但是除了下列情況:
如果兩名選手都獲得了一分,比分計為平分,一名選手獲得的下一分計為該選手占分,如果同一名選手又贏得了下一分,他就獲得了這一局;如此另一名選手又獲得了一分,比分仍被記為平分;如此記分直到有一名選手在平分後立即獲得兩分,則該選手獲得這一局。
b. 可選擇的計分制
從1999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無占先積分法可以作為傳統的計分方法的候補計分法,但在比賽前要提前宣布。
如果採用無占先計分法,應該按照下列規則執行:
如果選手獲得了他的第一分,比分計為該選手15,他獲得的第二分,計為30,他獲得的第三分計為40,這名運動獲得的第四分計為他贏得該局但是除了下列情況:
如果兩名選手都獲得了三分,比分計為平分;這時雙方加賽一分決定勝負分,接發球的選手可以選擇他希望從場地的左半區接球還是從場地的右半區接球。獲得決定分的選手贏得該局。 
雙打
雙打比賽中採用與單打相似的程式,平分後接發球的一對選手可以選擇他們希望從場地的左半區
接球還是從場地的右半區接球。獲得決定分的一對選手選手贏得該局。
混合雙打
在混合雙打比賽中,按照下面的略有不同的程式進行:平分時,如果是男選手發球,他應該他應該將球發向男選手所站的半場;如果是女選手發球,她應該將球發向對方的女選手。
23. 一盤中的計分
a. 一名選手縣取得6局的勝利即贏得一盤;除此以外,他必須還要淨勝他的對手兩局,在這種情況下,一盤的比賽有可能一直延續,直到達到淨勝兩局的情況為止。(通常稱為“長盤”比賽)
b. 假如在比賽前提前決定,也可以採用平局決勝局制的計分替代(a)中“長盤”比賽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將按照下面的規則進行:
當比賽的比分為局數六比六時採用平局決勝局制計分,除非事先聲明,否則三盤兩勝制的比賽第三盤或五盤三勝制的第五盤仍應按照普通的“長盤”進行。
i. 先獲得七分並且淨勝兩分的選手即獲得這已局以及這一盤的勝利。如果比分達到六比六時,則這一局必須繼續進行知道有一方選手達到淨勝的兩分為止。在決勝的這一局當中,自始至終使用從“零”開始的普通數字來計分。
ii. 該輪及發球的選手首先發第一分球,他的對手接著發第二分和第三分,然後按照這個順序雙方輪流連續的發兩分,直到這一局以及這一盤的獲勝方決定出來為止。
iii. 第一分發球從右半場開始,之後的發球都應該按照順序輪流從右半場到左半場來進行。如果發生從錯誤的半場發球的情況並且無法消除,那么從錯誤的半場發球所產生的比賽結果全部有效,但是一旦發現應該立即更正不正確的站位。
Iv. 選手應該在每六分後及決勝局結束後交換場地。
v. 換球時應將決勝局計為一局,而如果正好應該在決勝局前換球時,則應該推延到下一盤的第二局再進行。
雙打
單打比賽中的規則同樣適用於雙打比賽。該輪及發球的選手發第一分,然後每個選手按照在那一盤前面的發球順序輪流發兩分,直到那一局以及那一盤的獲勝者決定出來。 
發球的輪換
在決勝局中先發球的那個選手(或在雙打中的那一對選手)在下一盤開始時先接發球。
問題1:雖然在比賽開始前已經決定並且宣布了要打“長盤”但是在六比六時卻按決勝局進行了。已經進行的比分是否有效?
結論:如果錯誤被發現時是在第二分球開始以前,第一分有效並且錯誤要被立即糾正。如果錯誤被發現時是在第二分開始以後,則這一局比賽就應該按照決勝局進行。
問題2:雖然在比賽開始以前已經決定了並且宣布了要打決勝局,但是在六比六時卻按“長盤”進行了,已經進行的比分是否有效?
結論:如果錯誤被發現時是在第二分球開始以前,第一分有效並且錯誤要被立即糾正。如果錯誤被發現時是在第二分開始以後 ,則比賽應該按照“長盤”進行。如果以後局數比分達到八比八或更高的偶數平局時,則應該進行決勝局的比賽。
問題3:在單打或雙打的順序錯誤決勝局比賽中,一名選手在發球時出現順序錯誤,那么發球的順序是否就按照已經改變的進行直到這一局結束?
結論:如果這名選手已經完成了他的發球順序,那么發球的順序就按照已經發生的改變進行。如果錯誤被發現時該選手尚未完成他的發球順序,那么就應該立即糾正錯誤並且已經完成的比分仍然應該有效。
24.比賽的最多盤數
一場比賽最多的盤數為男子5盤,女子3盤
25.場上官員的作用
在比賽中如果有一個被任命的裁判員時,他的決定就是最後的裁定;但是當有一個被任命的裁判長時。選手對於場上裁判員做出的關於規則問題的裁決有疑問時,可以向裁判長申訴,在這種情況下,裁判長的決定是最終的裁定。
在比賽中如果有輔助裁判員的助理被任命時(司線裁判、司網裁判、腳誤裁判)他們的對於事實問題的決定應該是最終的裁決,除非主裁認為發生了非常明顯的錯誤那么他有權更改助理裁判的決定或命令這一分重賽。如果助理裁判不能對場上的情況做出判斷,他應該立即向主裁示意,由主裁做出決定。如果主裁也不能對場上的問題做出判決,他應該命令這一分重賽。
在戴維斯杯或其他團體比賽當中,當裁判長被指定坐在場上時,裁判長可以對任何決定做出改正。他還可以要求主裁判命令重賽。
裁判長可以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比如由於光線黑暗或場地條件或者天氣等原因而推延一場比賽。在任何推延比賽的時候,已經產生的比分以及場上的位置。 
26. 連續比賽和休息
比賽應該從第一次發球開始直到比賽結束連續進行。
a. 如果第一次發球失誤,發球選手應該立即進行第二次發球而不能有任何的拖延。接球選手必須跟著發球選手的步調來比賽,並且應該在發球選手準備發球時作好接球準備。
在交換場地的時候,從這一局的最後一分球結束時開始計算,到下一局的第一分球被擊出時為止,最多有1分30秒的時間。
裁判員應該運用他的判斷力來決定出現的情況是否使比賽不能繼續進行。國際巡迴賽和被國際網聯認可的團體賽的組織者可以決定分與分之間的休息時間。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從上一分結束時開始到下一分球被發出時為止,間隔的時間不能超過20秒。
b. 比賽不能因為一名選手要恢復他的體力、呼吸或身體條件而被推延、中斷或干擾。但是,出現意外傷害的情況下,裁判員可以允許比賽因為那次傷害而有一次3分鐘的延緩。
c. 如果由於選手不能控制的原因,比如他的服裝、鞋回器材(包括球拍)出現使他不能繼續比賽的情況,在選手進行調整的時候,裁判員可以延緩比賽。
d. 裁判員可以在任何需要和合適的時候延緩或推遲比賽。
e. 在第三盤之後,或女子比賽的第二盤之後,如果由於出現選手不能控制的情況,而裁判員也認為需要的時候,每一名選手可以有不超過10分鐘的休息時間,或比賽在介於北緯15度和南緯15度之間的國家進行時,可以有45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果比賽被延緩而且直到晚些的一天才恢復的話,休息只能在這一天的第三盤(女子比賽在第二盤)之後進行,前一天未進行完的一盤記作一盤。
如果比賽被延緩並且在同一天過了10分鐘之後還沒有恢復的話,那么休息只能在沒有中斷地連續進行三盤之後(女子在連續兩盤之後)進行,前面未進行完的一盤記作一盤。
任何國家和(或)組委會在組織某個賽事,某場比賽或其它競賽時,如果在比賽之前宣布的話,可以將本條規則進行修改或取消。戴維斯杯和聯合會杯的比賽,只有國際網聯可以在它們的規則中修改或取消這條規則。
f. 賽事的組委會有權決定比賽開始前的準備活動時間,但是最多不能超過5分鐘,並且要在賽事比賽前進行宣布。
g. 當使用經批准的罰分制和非累計罰分制時,裁判員將根據這些條例的內容來做決定。
h. 裁判員可以根據違反的情況在警告觸犯選手之後,可以繼續給予處罰甚至取消他的比賽資格。
27.指導
在團體的比賽當中選手可以接受坐在場上的隊長的指導,但這種指導只能在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時進行,而決勝局中交換場地時不能進行指導。在其他的任何比賽中選手都不能接受指導。本規則中的這項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在受到警告之後一名選手可能被取消比賽資格。當通過批准的罰分制被使用時,裁判員將按照規定來實施懲罰。
問題1:如果指導是以不易被察覺的暗示方式來進行的,選手應該受到警告還是被取消比賽資格?
結論:裁判員應該在發現選手接受語言的或是其他方式的指導時立即採取行動。如果裁判員沒有意識到指導行為時,一名選手可以提醒他注意這種指導行為。
問題2:選手是否可以在規則26(e)允許的休息期間,或者當比賽受到干擾而終止他離開場地時接受指導?
結論:可以。在這些情況下,當選手不在場上時,沒有對指導的限制。
ITF說明:“指導”一詞的含義包括建議或指示。
28. 換球
一場比賽在經過一定的局數之後要進行換球,如果沒有按正常的順序換球的話,那么就要等到下一次該由這名選手或雙打中這一對選手發球時用新球來發球。在此之後的換球順序仍然按照原先規定的局數進行。

相關條目

旅遊 社會 自然 環境 地理建築 科學 藝術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