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期貨 所屬分類:
期貨電子化交易(Electronic Futures Trade)
什麼是期貨電子化交易
期貨電子化交易的優點很多,比如成交速度快、成交回報快和準確性很高,並且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配置一台電腦、一根電話線和下載行情軟體和交易軟體。進行網上交易要注意安全保密,比如自己的賬號和密碼,防止被不懷好意的人知曉,給你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編輯期貨電子化交易的必要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數位化和網路化的信息革命在世界範圍迅速發展,世界經濟結構和人們的工作方式都發生了變化,期貨市場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在這場變革中首當其衝。目前,國際上幾乎所有的期貨交易所都在認真研究和開展電子化交易。美國的網上交易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到2001年已有超過100家的網上券商。相對於現有的期貨交易方式而言,網上交易有許多優勢。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流動性
許多大型的經紀公司沒有在異地設立營業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成本太高。一旦將來電子化交易這個概念所涵蓋的所有內容都付諸實現,那么有可能客戶通過各種電子手段發出的交易指令,可以直接通過各種經紀公司的網上交易系統進人到交易所的撮合系統中去,而不必通過代表的操作,這樣就減少了營業部這一中間環節,降低了交易成本。
2、突破時空限制,加強交易的適用性
網路對異地客戶的服務包括異地信息服務、異地電子開戶、異地電子交易、異地電子確認其基本手段。隨著我國上網人數不斷增加,也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基礎。在一些沒有經紀公司的城市,可以通過網上交易減少繼而杜絕非期貨經紀公司的非法代理行為,從而減少對正規的期貨經紀公司的衝擊。
不同地區的客戶將可以在家中和自己辦公室的電腦上或諸如WEBTV等信息家電上獲得實時行情、信息、投資顧問,同時進行買賣和撤單的指令,並隨時查閱成交回報和資金狀況,結算單和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將通過手機信息、傳呼機、電子郵件等途徑傳遞到客戶手中並得到有效的確認。因此,網上期貨公司交易量可能大大超過各有形營業場所客戶交易量的總和。
3、增加交易品種,擴大客戶群體
網路交易的前瞻性、安全性為交易產品多樣化提供了技術保證,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不同風險、收益組合的交易產品,通過產品結構的刨新來拓展產品深度,通過對市場層次的細分來拓展產品的寬度,特別是期貨交易與電子化結合起來後,將極大地拓寬金融衍生市場。
期貨網上交易無疑會使現有的客戶群體得到擴張。因為它創造了條件使一些本來沒有條件參與期貨市場交易的投資者或投機者得以加入,同時也給了一些規模較小或起步較晚的期貨經紀公司一個機會——這就是現有的和潛在的客戶市場有可能重新被分配。
4、增加交易透明度,確保交易健壘性
聯網交易可以極大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向所有的投資者提供報價,並能提供相關市場方面的背景信息,隨時查閱交易的歷史記錄,確保交易健全。
網上交易減少了營業部這一中間環節,規避了由於營業部人員違規操作帶來的行業風險。使用了先進的加密技術和身份認證技術的網上交易系統,其在交易安全方面可能發生的問題將遠遠小於傳統交易流程中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問題。再者網路交易沒有時間和地域的差異,所有的投資者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方式進行公平交易,網路交易的規則和計算機的平台保證所有的指令安全記錄下來,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有利於監管和稽查,統一監管的系統提供每一筆交易的內容,並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考察,可隨時為監管部門提供資料。編輯期貨電子化交易的風險防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含義,電子化交易形式也應屬於書面委託,但相對於期貨交易中傳統的以紙張為介質的書面委託形式而言,電子化交易雖然具有減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機會、簡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的優點,但由於網路的虛擬特性,電子化交易雖然也具備電文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數據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完備性,但是卻不像傳統書面委託形式那樣具備相對容易確認的特性。因此,作為期貨經紀公司,就應根據電子化交易的特點及期貨交易規則,合理設計電子化交易的管理流程,以防控相應的法律風險。具體而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與投資者明確約定電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權利義務
在期貨電子化交易中,期貨經紀公司許可投資者使用電子化交易的形式,但卻沒有與投資者簽訂電子化交易協定,後來投資者交易虧損,不認可電子化交易的結果,於是引發訴訟。因此,期貨經紀公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內容詳盡完善、權利義務明確的書面的電子化交易協定後,才可以採用電子化交易形式。
由於期貨電子化交易已經成為期貨交易的主要形式,並為期貨經紀公司和投資者普遍接受,跨越了電子化交易的初期試點及推廣階段,因此,期貨經紀公司應該根據目前期貨市場的變化改變將電子化交易協定作為期貨經紀契約的補充協定而單獨簽訂的狀況,應該將目前各期貨經紀公司通用的格式化的電子化交易協定的內容加以完善,作為期貨經紀契約的主要條款充實進期貨經紀契約的內容中,以保證期貨經紀契約的完整性和統一性。這是防控電子化交易風險的措施之一。
另外,作為簽訂電子化交易協定的前置環節,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對電子化交易的風險明確告訴投資者,並讓投資人簽署風險告知書,否則,期貨經紀公司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關於這一點,《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2、關於電子化交易的初始密碼問題
在與投資者簽訂電子化交易協定,投資者並注入交易資金之後進行電子化交易之前,期貨公司會給投資者一個初始交易密碼,按照目前期貨公司普遍採用的交易系統,憑藉這樣一個交易密碼就可進入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但由於初始密碼對於投資人來講還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點,因此,為了防範這一環節的法律風險,期貨經紀公司除了讓投資者簽署《變更交易密碼確認書》之外,還應在交易系統中設定限定條件,即僅憑初始交易密碼不能進行交易,而只能作為變更密碼程式的鑰匙。
3、電子化交易密碼管理不善所引發的問題
交易密碼是電子化交易系統中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設定的核對程式,是期貨經紀公司對投資者交易指令真實性進行核對的依據,起著電子簽名的作用;只要客觀上在交易中使用了交易密碼,如無免責事由,則視為投資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碼從事交易,應對這一交易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一般而言,使用該密碼進行交易的法律後果應由密碼的設定者和持有者(投資者)來承擔。但在交易實踐中,由於投資者密碼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即使是利用投資者的私人交易密碼進行的交易,也會引發法律糾紛。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
1)投資者對交易密碼管理不善,被第三者非善意知曉(包括偷窺、竊取或者其他違背投資者本意的方式),並惡意地利用這一交易密碼在投資者的賬戶上進行交易,造成投資者損失的。對於這種交易結果,除非投資者及時明確通知期貨經紀公司並要求制止這種交易情況,否則,期貨經紀公司視同投資者本人的交易,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至於投資者能否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則另當別論。
2)期貨經紀公司工作人員非善意取得投資者交易密碼並擅自使用這一交易密碼進行交易的,或者投資者故意將交易密碼告訴期貨經紀公司工作人員並讓其代為進行交易的。前者顯然屬於對投資者的侵權行為,對於這一侵權行為的後果應由期貨經紀公司來承擔;後者則屬於相關期貨交易法規所禁止的全權代理行為,對於這一交易後果,期貨經紀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這兩種情況的防範,期貨經紀公司除加強對員工的規範管理外,採取讓投資者及時簽署書面成交確認書,或者使用獨立於這一交易密碼下交易系統的電子確認系統通知投資者交易結果並取得投資者的確認,也是及早發現並防範這一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之一。
4、對於電子交易數據的管理
雖然電子交易系統完整記錄了投資者交易的過程及結果,但由於電子交易數據存儲介質的特殊性,因此,對於期貨經紀公司而言,為便於管理和固定交易結果,仍應在交易的過程中定期讓投資者簽署確認交易報告書;交易結束後,在辦理賬戶清結手續時,與投資者簽訂書面的檔案,就交易的過程和結果進行最終確定。
對於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應當保持其完整性、原始性——任何對於交易系統或者交易設備的檢修或改造,都不應改變這一點,否則,就有可能因交易數據的真實性而出現問題。另外,在訴訟發生時,有必要調取電子交易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為了使這一證據具有更充分的證明力,應該將這一調取的過程給予公證證明——證明調取的交易數據是原始的交易數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