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農業部 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科教發〔2011〕5號
為提高綠色能源示範縣項目建設技術水平,夯實建設基礎,推進項目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保障綠色能源示範縣順利實施,我們組織制定了《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 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綠色能源示範縣(以下簡稱“示範縣”)項目建設技術水平,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發揮預期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農業部關於印發《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13號)和“國家能源局、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管理辦法》(國能新能源[2011]164號)的要求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縣內中央財政支持的沼氣集中供氣工程、生物質氣化工程、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其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和農村能源服務體系等項目建設。
第三條 示範縣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及規定進行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收和運行,推進項目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優先從農業部、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發布的《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項目設備供應和技術服務企業推薦目錄》中選擇關鍵設備供應企業。從《目錄》外選擇關鍵設備供應企業的,所選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設備應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並能提供相關檢測或鑑定證明。
第五條 示範縣建設應遵循“技術先進、工藝可行、設備可靠、最佳化集成”的方針,在充分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技術方案和建設模式,確保項目整體功能的實現。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六條 示範縣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1.沼氣集中供氣工程
(1)主導技術:高濃度畜禽糞污處理沼氣集中供氣工程的主導工藝宜採用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器(CSTR)、升流式固體床反應器(USR)、推流式厭氧反應器(PFR)等。秸稈沼氣工程的主導工藝宜採用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器、豎向推流式厭氧反應器、序批式固態厭氧反應器等。反應器的設計應採用中、高溫發酵,並能滿足多種原料發酵需求。
(2)實施條件:沼氣發酵原料充足。畜禽養殖場需達到常年存欄數3000頭豬單位的糞便量、或秸稈年供應量不低於360噸、或具有相當規模的多種混合發酵原料。沼渣沼液應優先考慮還田利用,鼓勵加工生產有機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技術指標:年均池容產氣率不小於0.8m3/m3·d;沼氣直接入戶供氣,CH4含量大於55%,H2S含量小於20mg/m3;沼氣提純後供氣,CH4含量大於90%。
2.生物質氣化工程
(1)主導技術:生物質氣化工程氣炭或氣炭電多聯產的主導工藝宜採用乾餾熱解工藝,氣電聯產的主導工藝宜採用固定床或流化床氣化工藝
(2)實施條件:農作物秸稈、林業廢棄物和農林產品加工剩餘物等廢棄生物質資源年供應能力不小於400噸。
(3)技術指標:固定床和流化床的氣化效率不低於72%,燃氣低位熱值不小於4.6MJ/Nm3;乾餾熱解氣化工程系統能源轉化效率不低於70%,燃氣低位熱值間接式不小於14.6MJ/Nm3,直接式不小於8.4MJ/Nm3;燃氣中CO含量不大於20%,焦油含量不大於10 mg/Nm3;氣化站內必須安裝加臭裝置和漏氣報警裝置。
3.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
(1)主導技術: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宜採用環模、平模成型技術。農戶炊事採暖採用高效低排放生物質爐灶炕,禁止推廣使用爐灶分離的戶用秸稈氣化爐
(2)實施條件:秸稈、木屑等農林剩餘物資源,年供應能力不小於6000噸;成型設備、生物質鍋爐、灶具、節能灶炕等產品,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合格報告,並通過省級相關管理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的鑑定、評議或認定;示範縣申報推廣的高效低排放生物質爐具或高效預製組裝架空炕連灶(節能炕),應達到一定規模。
(3)技術指標:
顆粒燃料成型設備:單機產量大於1000 kg/h,主機能耗不大於60 kWh/t,成型率大於95%;易損件單次使用壽命大於300h;噪音不大於85dB,粉塵濃度不大於10mg/m3;產品直徑≤25mm,長度≤直徑的4倍,密度不小於1000 kg/m3,機械耐久性不小於95%。
塊狀燃料成型設備:單機產量大於1000 kg/h,主機能耗不大於40 kWh/t,成型率大於95%;易損件單次使用壽命大於300h;噪音不大於85dB,粉塵濃度不大於10mg/m3;產品直徑或橫截面的對角線長度>25mm,密度不小於800 kg/m3,機械耐久性不小於95%。
生物質爐灶炕:採暖爐熱效率不小於70%,炊事採暖爐熱效率不小於60%,烤火炊事爐、藏爐綜合熱效率不小於75%,省柴灶熱效率不小於35%,高效預製組裝架空炕連灶綜合熱效率不小於70%,生物質鍋爐熱效率不小於75%。
環保指標:煙氣中CO平均排放濃度小於0.2%,SO2平均排放濃度小於30mg/m3,煙塵排放平均濃度小於50mg/m3,林格曼煙氣黑度小於1級。
第七條 示範縣各項工程建設內容詳見附1。
第八條 其他有關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採用適合當地資源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傳統能源,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除外)。具體技術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條 縣級農業部門應加強農村能源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覆蓋縣、鄉、村三級和示範縣主要建設內容的現代農村能源服務網路,重點開展能源資源評估、技術指導、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三章 執業資格

第十條 承擔示範縣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設備生產的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在經營範圍內承攬項目。
第十一條 示範縣項目建設用工應堅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沼氣生產工、沼氣物管員、生物質能利用工、農村節能員(爐灶炕節能)等行業特有工種和通用工種,實行就業準入。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執業資質與職業資格進行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不允許承攬示範縣建設相關項目。

第四章 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農業部加強技術標準宣貫和培訓工作;成立綠色能源示範縣專家諮詢服務團,對各地示範縣建設中的先進技術和典型模式進行總結、鑑定和推廣;組織有關科研院所和企業對示範縣建設重大技術和關鍵設備進行攻關。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部門要跟蹤了解和及時解決示範縣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第十五條 示範縣應採用先進適用的農村能源技術模式,鼓勵推進技術最佳化集成,加強對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五章 技術監管

第十六條 農業部會同國家能源局和財政部對示範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的主導技術、實施條件、技術指標等進行技術審查,審查結果作為示範縣實施方案批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示範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中技術工藝可行性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八條 示範縣農業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單位的技術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會同國家能源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項目建設內容

一、沼氣集中供氣工程

1.發酵原料的收集與預處理系統,包括格柵、集污池、貯糞池、調配池、攪拌設備、進料設備、原料運輸車及配套設施等。
含泥砂量等雜質較多的發酵原料,如雞糞、牛糞等的預處理應增設除砂和除雞毛、長草設施。
秸稈發酵原料,應增設秸稈收集與運輸機械、儲存場地(庫、窖、棚),粉碎(切割)設備等。
2.沼氣生產系統,包括厭氧反應器及其進料、出料、溢流、回流、增溫保溫、熱交換器、攪拌、排泥、檢修人孔和過壓保護裝置、工藝管道等附屬設施。
3.沼氣淨化與儲氣系統,包括沼氣的脫水、脫硫和儲氣裝置、阻火器及工藝管道等。
4.沼氣提純供氣系統,包括壓縮、脫水、脫硫、脫二氧化碳、罐裝、配送和管網等。
5.集中供氣系統,包括調壓裝置、輸配氣管網、分戶計量表和戶內灶具等。
6.沼渣沼液處理與綜合利用系統,包括沼渣沼液分離設備、沼渣晾曬場(堆場)、沼肥貯存池、沼肥運輸罐車、沼肥加工設備等。
7.配套工程,包括供配電、自控系統、應急燃燒器、消防、給排水、避雷設施、管理房、工藝泵房、配電房、衛生間、道路、綠化、圍牆等。

二、生物質氣化工程

1.原料收儲運體系以及與氣化系統配套的原料預處理系統,包括乾燥、粉碎、成型等配套設備。
2.氣化裝置包括固定床氣化、流化床氣化和乾餾熱解氣化工藝等裝置。
3.燃氣淨化系統包括冷卻、除塵過濾、脫焦油設備、污水處理設施。
4.燃氣輸配系統包括儲氣櫃、壓縮設備和輸送管網。
5.燃氣利用系統包括入戶管網、調壓裝置、分戶計量表、灶具或採暖設施等;發電系統包括發電機組、發電機房、配電裝置、餘熱回收設備等。
6.副產品回收系統包括焦油、木醋液、生物質炭、灰渣等回收設備。
7.安全監測和保障系統包括對生產、輸送及用戶使用環節的全程監控設施、加臭、消防、避雷和應急燃燒器等裝置。
8.配套工程包括管理房、配電房、自控系統、道路、綠化、圍牆、給排水等。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

1.固體成型燃料生產廠,包括粉碎揉切機、固體成型機、產品包裝設備、除塵設備、烘乾設備和輸送設備,以及生產車間、燃料庫房、圍牆、路面硬化、給排水、消防設施等。
2.固體成型燃料套用系統,包括生物質爐灶炕、生物質鍋爐,以及改造現有燃煤、燃油工業鍋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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