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機制研究

政府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關係,涉及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司法體制等深層次問題。 第四章——中國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互動的主要路徑及存在的問題。 討論和思考中國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關係,必須把司法權放在政治體制、權力結構和司法制度中定位。

內容介紹

《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機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列》編著者李昌麒。
《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機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列》內容提要:2008年9月15日,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拉開了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序幕,世界經濟陷入“二戰”以來最嚴重的衰退。面對世界金融危機,國務院迅速採取措施,採取投資四萬億在內的一系列巨觀調控政策措施,遏制了經濟增速下滑的趨勢。中國經濟全面復甦,並占據新一輪發展的制高點。伴隨國家經濟公共政策一攬子計畫的制訂和實施,最高人民法院也一改傳統保守形象,公布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檔案,制定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政策,保障國家經濟公共政策順利施行。
中國的調控政策和效果得到國內外的讚譽,被評價為政府和司法協同配合干預經濟的典範,並引起經濟學界、法學界、司法界的討論和思考。其中,不少學者對照美國和其他國家的調控政策和方法,對中國公共政策能否實現長期目標、可持續發展表示擔憂,特別對政府巨額投資政策的決策和實施的法律程式表示質疑,對法院司法裁判配合經濟公共政策的角色和定位感到疑惑。
筆者認為,20世紀30年代的世界經濟危機,美國羅斯福“新政”期間政府與司法在經濟公共政策中的對峙和較量,展示了凱恩斯國家干預理論的魅力,也反映了司法獨立和強大的制約力。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機,又給中國提供了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的生動實踐。希望能通過全面分析,探討符合法治方向的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機制,並推動政府改革和司法改革向縱深發展。
論文緊緊圍繞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機制這一核心,考察國外和國內實踐展開。具體包括五個部分內容:
第一章——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互動的基本理論。全面介紹了國內外對政策、公共政策、經濟公共政策和司法裁判的定義和內涵,重點介紹經濟公共政策官方決策主體和非官方決策主體,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利益集團、研究組織、大眾傳媒、公民個人。其中,政府和司法機關均為重要的官方決策主體,兩者的良性互動對經濟公共政策順利實施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對司法裁判的界定採取狹義定義,即專指法院的審判權,其主要原因是實踐中政府的經濟公共政策與法院司法裁判互動最廣泛、最密切、最深人。而經濟公共政策能否成為法律淵源以及司法裁判能否形成經濟公共政策則是兩者互動機制中的基本理論問題,通過重點介紹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之爭,找到不同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下法院扮演角色差異的理論根源。
第二章——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互動的理論與現實基礎。政府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關係,涉及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司法體制等深層次問題。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機制,必須站在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憲政的政治基礎、司法能動的社會基礎上去全面分析和深人思考。在市場經濟部分,重點介紹自由主義與國家干預主義理論之爭的重要內容,主要涉及古典政治經濟學和重商主義、凱恩斯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總量經濟學和新凱恩斯經濟學以及產權經濟學、新經濟史學、公共選擇學理論衝突;全面展示了美國的自由不放任型、德國的社會市場型、日本的政府主導型和中國模式四種典型的國家干預市場的經濟模式。在憲政部分,重點介紹西方憲政理論發展歷程、中國憲政理論及實踐發展,闡述了中國憲政權力秩序中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性質。在司法能動部分,介紹了西方司法能動主義的基本理論、美國沃倫法院時期的司法能動主義表現以及中國司法能動主義近年來的新變化。
第三章——域外司法裁判與經濟公共政策互動的實證考察。在政府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關係中,有多種相互影響和作用的途徑和方法,但成熟的機制主要是司法審查制度。本章介紹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定義、起源、世界各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實踐,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為了更全面、更準確地理解司法審查制度的內涵,還重點介紹了美國羅斯福新政和日本戰後“黃金時代”這兩種積極互動和消極互動的典型。羅斯福新政時期,總統為迅速緩解經濟危機給社會帶來的重創,推出許多新的經濟公共政策,與強勢和保守的司法形成強烈衝突。經過長期和反覆鬥爭,最終迫使司法在經濟領域作出巨大讓步。日本戰後雖然全面引進美國的經濟體制和司法體制,經濟高速發展,創造了經濟神話,但由於司法理念和司法傳統的不同,在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關係上卻與美國大相逕庭,司法對政府經濟公共政策的制約力和影響力都很小。
第四章——中國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互動的主要路徑及存在的問題。討論和思考中國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關係,必須把司法權放在政治體制、權力結構和司法制度中定位。本章介紹了改革開放前後黨和政府公共政策對司法裁判的影響及變化,重點闡述了經濟公共政策介入司法的主要形式。其中,詳細介紹了經濟公共政策轉化為司法檔案、轉化為司法解釋、轉化為經濟法律三種主要形式。對於司法裁判對經濟公共政策影響的途徑,重點闡述了司法未建立起違憲審查權和對公共政策有限的司法審查權,體現了中國在司法體制上與世界其他法治國家的差距。為具體描述政府的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在共同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增長中的作用和互動關係,重點介紹了2003 2010年在房地產調控中的政府與司法的各種措施,這也是牽動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反思中國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互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剖析政府經濟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問題、公共政策決策與執行中政府責任問題、司法對經濟公共政策的依附性問題和“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的選擇困境Igt大問題。其中,“強勢政府”與“弱小司法”不相匹配的現狀是最大的問題。
第五章——完善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互動機制的對策。探索完善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機制,在堅持現行政治體制、司法體制的前提和基礎下,還必須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堅持走憲政之路和司法能動主義的方向,思考符合國情的互動機制,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基本價值取向上,提出要重點推動經濟公共政策法治化和倡導司法能動主義;在規範政府經濟公共政策制定和執行程式上,提出要加快制定行政程式法,用法律保障經濟公共政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建立起完整的責任體系;在司法對政府經濟公共政策的制約上,提出逐步建立有關經濟公共政策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待條件成熟後再建立起司法的違憲審查制度,但這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為發揮司法能動性,彌補經濟公共政策的缺陷,配合政府經濟公共政策實施,還需要完善有關經濟公共政策的司法解釋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特別是案例指導制度應賦予一定的強制力和權威性,逐步建立起“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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